admin 发表于 2012-8-1 18:14:52

上海赣交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美国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

上海赣交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美国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李尊钰、王大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76号  原告上海赣交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阳关三村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安宁,江苏南京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士新(身份证号码370202630214355),男,上海赣交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12号。
  被告美国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U.S. Pudo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Co.,Ltd.),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洲爱蒙特市富莱尔大道9660号218房(9660 FLAIR DRIVE, SUITE 218 EL MONTE, CA91731 USA)。
  被告上海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东方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尊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赣交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国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于200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国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赣交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1.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86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海   
代理审判员 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 钱 旭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捷   
文号 :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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