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6-12-5 22:11:16

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最高、最高检2016年公布案例三

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最高、最高检2016年公布案例三
审理法院: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案由:国家赔偿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摘要 2012年7月17日,朱升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日,徐闻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0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月10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月11日,徐闻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徐闻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月21日,徐闻县公安局向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该案,同月22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徐闻县公安局撤回案件。同年2月8日,徐闻县公安局对朱升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处理结果 2014年7月17日,朱升机向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认为该院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月21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安机关尚未撤销朱升机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同年10月13日,朱升机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2014年12月12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9条的规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撤回对朱升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起诉,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对朱升机作出不起诉决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没有依法对朱升机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可视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朱升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决定不当;并决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朱升机人身自由赔偿金41542.83元;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朱升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认定撤回起诉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朱升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满后超过一年多的时间,原案仍未依法作出终结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视为终结,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规范执法行为也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案件处理符合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 附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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