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ebody025 发表于 2012-11-9 09:18:00

律师汇(lvshihui.cn): 辩护律师赵啸晨的故意杀人罪辩护参考--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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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案件的指定辩护律师参加诉讼。接受指定后,本辩护律师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结合刚才的庭审,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现仅针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律师观点一、被告人XXX并无事先预谋,对于杀害被害人XX是临时起意的,属于一时冲动,激情犯罪。

  从XXX自己的供述、证人XXX、XXX的证人证言中都可以证明XXX曾经从事过保洁工作,用于犯罪的浓硫酸是其在工作中剩余的,并非被告人XXX为了杀害XX事先所特地准备的。事发后也没有后续处理尸体的计划,只是仓皇出逃。案发当日XXX受到被害人言语上的刺激加上酒精的作用临时产生了罪恶的念头,属于激情犯罪。激情犯罪相对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言,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适当考虑。

  辩护律师观点二、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一直能遵纪守法,此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为人也比较和善,与被害人家属也没发生过激烈的冲突,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也没有达到非杀她不可的地步。这些情节当然无法洗脱被告所犯下的罪行,但在量刑上辩护人恳请法庭酌情考量。

  辩护律师观点三、被告人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下的错误十分后悔。

  被告人XXX一直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前后口供一致,对自己杀害XX的事实能如数交代。其家庭经济困难,老家尚有年老的父母及年仅四岁的女儿需要照顾,虽然其现阶段无力给予被害人亲属以民事赔偿,但其主观上有此意愿其对自己的行为还是有悔意的。被告人后悔一时的冲动酿成了这次的悲剧,这不仅对两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且对无辜的孩子带来了一生的影响,对此辩护人请求法庭酌情考量,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律师总结,可谓是一出惨剧,被告的行为残害了一个年轻的生命,摧毁了一个普通的家庭,埋葬了自己女儿幸福的童年,也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被告人XXX纵然有万般理由,无数苦衷也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生命是不能做加减法的,杀人偿命也早已不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系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且其系初犯、偶犯,有良好的悔罪态度,承担的家庭责任重大。恳请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赵啸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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