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2-7-4 16:03:25

新野公墓管理所长利用职权受贿八万获刑三年

 作为公墓管理所所长,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路建国,犯受贿罪,7月3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违法所得82000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路建国,原系新野县墓园管理所所长。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在担任新野县墓园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负责采购本单位石材墓穴及付款的职务便利,八次收受西峡县松松石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谢某现金82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8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路建国在作为证人调查期间,在办案机关如实交待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属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检举他人一般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般犯罪嫌疑人,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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