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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借贷合同中约定,未还借款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导致条款无效(流 ...

2016-1-20 17:5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44| 评论: 0

摘要: 流质条款表现形式例如:借贷合同中约定,未还借款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流质条款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 ...


流质条款表现形式

例如:借贷合同中约定,未还借款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

 

流质条款概念

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

 

​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7条的内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

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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