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

标题: 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6-11-28 22:40
标题: 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u=1835147029,2651719058&fm=21&gp=0.jpg (17.97 KB, 下载次数: 7169)

u=1835147029,2651719058&fm=21&gp=0.jpg





欢迎光临 重庆律师 (http://www.lvshihui.cn/)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