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律师在采访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应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也属于公共场所,此案中事发医院缺少安全防范条件,如没有安装摄像头,门窗不能正常锁闭,执勤保安缺少正常询问等安保行为,上述三点任何一点做好,盗婴事件或许可以避免。据此判断,医院是有过错的。”3 }* k0 w3 }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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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2011年11月3日,南川某医院妇产科病房一名初生女婴被盗,市、区两级警方历时5昼夜紧张追踪,成功破获这起新生婴儿被盗案。婴儿找回后,被盗婴儿父母认为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委托金牧所饶敏律师代理状告该医院,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及众亲友寻找产生的费用等共计12万余元,继后被盗婴儿父母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c" T7 ?3 c&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