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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的法官老出问题、判错案?是谁让这些糊涂法官、腐败法官在办案?”
在近日举行的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会议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向全省法官们抛出两个尖锐问题,并传达了将在河南法院系统探索引咎辞职制度的想法。
近年来,河南法院系统频传“错案风波”,诸如赵作海案、天价过路费案、智障人案、眼花法官判错案等等。张立勇在前述工作会议上称,之所以频繁出现法官判错案的问题,正是法院院长把这些不称职的法官留在了岗位上。
基于上述原因,河南省高院计划在全省的法院系统探索引咎辞职制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全省法院成立案件质量监督评审委员会,制定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案件质量出问题,不仅要追究办案法官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直至院长的责任,对后者的追究放在首位。
事实上,在法院系统引入引咎辞职制度,河南并不是先行者。在此之前,湖南、吉林、甘肃等地的法院系统都曾提出探索引咎辞职制度,甚至有些地方还印发了相关的文件或签订了责任书。
而法院系统引咎辞职制度的源头实际来自2001年最高法院颁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
当时,在规定出台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说,有少数法院的领导干部存在责任心不强、工作飘浮、脱离实际等现象,甚至出现了严重问题。
显然,最高法的担忧也正是今日张立勇的担忧。
不过,按照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的规定,法院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罢免,副院长以及其他法官均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这就意味着,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权属于人大,法院自身无权就法院院长的职务做出任何规定。这是一种越权行为。”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指出。
在贺卫方看来,即使这种引咎辞职制度能够推行下去,其能否实现加强审判管理的目的仍值得商榷。
“引咎辞职制度对法院院长的追责,必然会导致法院院长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审理案件的干涉,将进一步破坏法官在案件审理当中本应具有的独立性。”贺卫方认为,“其实,很多错案的出现也并非是法官的问题,而是一些外在不合理制度的干涉,比如赵作海案的发生。所以,如何确保法官不再受到这些干涉,才是司法改革需要解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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