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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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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8: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 :  裴基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海法催字第1号
  申请人韩国大林有限公司(DAELIM CORPORATION),上海代表处地址: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栋1788室。
  法定代表人裴基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晨、任永舟,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韩国大林有限公司因编号为HALSHAP040055的全套正本提单遗失,于200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该编号的全套正本提单无效。本院受理该申请并经对申请人补充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以后,于2004年2月23日制作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并同时向前述正本提单项下承运人太平洋船务有限公司及其上海港相关代理公司发出停止交付通知书。该公告已于2004年3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为此已于2004年5月9日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编号为HALSHAP040055的全套正本提单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韩国大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 海   
代理审判员 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 钱 旭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燕   

文号 : (2004)沪海法催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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