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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的,单位有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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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2 21: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的,单位有催告义务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京02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1.24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作者:
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

附 判决书: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8月25日入职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管业公司),并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罐车司机。张某实际提供劳动至2015年12月5日。

2016年1月7日,张某以要求韩建管业公司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支持劳动者主张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劳动者系自动离职,12月5日之后未提供劳动,我公司不应当支付其后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辩称:2015年12月5日,公司口头告知我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关于张某的离职原因,韩建管业公司主张张某系自行离职,然韩建管业公司对于张某未实际提供劳动之行为未予催告,亦未针对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之程序及实体性规定作出解除行为,故法院不予采信其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张某依法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实务要点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者之后就未再出勤,后劳动者主张未出勤时间段的工资获得法院支持。

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不再赘述。那么,为什么劳动者未出勤单位还是要支付其工资呢?

实践用工过程中,劳动者无故缺勤,单位基于善良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应当联系劳动者,查清原因,并告知劳动者应当提供劳动,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故缺勤后并未及时通知其上班,亦未进一步处理劳动关系,基于管理方面的过错,支付劳动者未出勤期间的工资。

因此,我们提醒各位HR,用工管理一定要履行善良管理的义务,遵循循序渐进的程序,否则,在劳动争议中难免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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