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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调整,员工不去,公司能按旷工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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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19: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作地点调整,员工不去,公司能按旷工处理吗?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粤01民终10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作者: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

附 判决书:
郭莎、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
案情概要

郭某于2012年8月1日入职某全国连锁酒店公司,任职分店店长。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止。

劳动合同载明,郭某的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如因工作或岗位调整的需要,需要分配到其他地点工作的,郭某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郭某2015年7月10日签阅的公司《店长手册》第三章第三项“异动”规定,公司会根据经营战略发展方向对店长进行合理异动(调岗、调店)等安排,店长不得以个人意志为条件予以推脱或拒绝,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第四章第二项“劳动纪律”中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郭某入职后在广州参加岗位培训,其后在武汉市区域的分店工作。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间郭某在武汉澳门路店跟班学习。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发出店长异动通知邮件,通知郭某前往镇江金山公园店担任店长,2016年7月11日到岗上班。同日,郭某通过邮件告知公司,由于家庭原因需照料两岁的小孩,无法异动外地工作,望能体恤并酌情安排留在武汉市工作。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答复郭某已经是就近安排了,请尽快到达分店开展工作。双方就郭某工作岗位异动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郭某没有按公司要求到岗上班。2016年7月27日,公司以郭某在学习结束后拒不到岗上班属旷工行为为由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发生争议。郭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49636.31元。

判决结果

仲裁:/;
一审:公司无需向郭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郭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合理?

法律快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企业认为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店长手册均以载明了,员工的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如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需将员工分配到其他地点工作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员工提出考虑到家庭原因需要照料两岁的小孩无法接受从武汉到镇江的异地调动。司法实践中,鉴于类似的异地调动对员工的工作、生活等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故而这种约定通常会被认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从而被认为约定无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是否就一定不能安排员工异地履职了呢?

我们认为,首先,如果存在法定变更情形的,企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但在不同的法定情形中适度考虑新岗位的合理性。其次,如果是经营需要调整,一方面需要明确的约定、规定,比如轮岗的细则、调岗的去向;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新岗位的合理性,比如本案中武汉及周边是否没有其他相同或相似岗位,是否提供接近岗位选择,解决裁判着心中的“这是最近最合理的吗?”的疑虑实属必要;最后,企业可以对员工的异地调动给与一定的异地补助,从而强调企业已尽可能减小异地调岗可能给员工带来的影响,比如提供异地履职津贴、对于孩子的照顾和上学提供的一定的帮助、增加“探亲假”等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轮岗、或短期的以出差形式代替,以解公司燃眉之急。

考虑到劳动案件的地方性差异较大,对于这类问题在合理性上的认识更是仁者见仁,建议企业和相关律师确认以确保尽可能降低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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