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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法律问题解答及事务指引(二)-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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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3:5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若干法律问题解答及事务指引(二)


二〇二〇年二月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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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9岁末之际,爆发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防控成为了万众关注的焦点。
随着国务院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等一系列文件,以及1月30日晚(当地时间)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塞在日内瓦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本次疫情对金融、证券和对外贸易领域的影响,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值此特殊时刻,继《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法律问题解答及实务指引》的劳动用工管理篇、商务合同管理篇、危机处理及安全管理篇,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特编制《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法律问题解答及实务指引》的金融外贸篇,针对疫情防控可能涉及的金融、证券及对外贸易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与解答,以期在目前严峻的防控形势下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帮助,与企业共度时艰。
本解答及指引仅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实务基础之上总结,仅供企业参考,不得作为决策依据。
目  录
问题一:银保监会近期出台的文件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有什么影响?        6
问题二:以重庆为例,疫情期间金融借款合同中企业类借款人债务即将或已经逾期,企业如何守护或修复信用记录?        8
问题三:以重庆为例,疫情期间信用卡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中自然人类借款人债务即将或已经逾期,自然人如何守护或修复信用记录?        9
问题四: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无法按期完成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工作的如何处理?        10
问题五:疫情防控期间,对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有何特殊政策?        11
问题六: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重大并购重组、股票发行等业务办理时限有何延期安排?        12
问题七: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债券发行有何特殊政策?        12
问题八:上市公司因承担社会责任、抗击疫情对外进行捐赠的,应有哪些注意事项?        13
问题九: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还有何其他支持政策?        14
问题十: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客户因疫情导致还款困难的可否申请展期?        14
问题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融资融券客户有何支持政策?        14
问题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外汇管理有何支持措施?        15
问题十三:WHO将本次疫情定为PHEIC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5
问题十四:WHO将本次疫情定为PHEIC对外贸企业履行外贸合同的影响有哪些?其他国家是否会采取限制、禁止外贸的相关措施?        17
问题十五:针对本次疫情影响,外贸企业应采取怎样的应急措施予以应对?        19
问题十六:我公司签订了大量出口贸易合同,现我公司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20
问题十七:企业如何确定外贸合同的管辖机关?        21
问题十八:企业如何确定外贸合同的适用法律?如果合同约定了“适用某国现行法律”,是否能当然确定适用该国的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23
问题十九:我公司为出口企业,若此次疫情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时交货,我公司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25
问题二十:我公司为出口企业,若此次疫情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单据,如货运提单等,我公司应采取怎样的措施防范风险?        27
问题二十一:我公司为出口企业,若出口货物已到达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买方以此次疫情为由拒绝接货,我公司怎么办?        29
问题二十二:我公司为进口企业,若此次疫情影响我公司外贸合同履行,我公司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30
问题二十三:我公司为医药型进口企业,在疫情持续过程中打算扩大进口以支持抗疫,应采取哪些措施、防范哪些风险?        30
问题二十四:我公司聘用了外国劳动者在我国工作,若疫情期间外国劳动者未经允许撤离我国、或与我公司发生其他劳动争议,管辖机关和适用法律如何确定?        31
问题二十五: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有怎样的效力?如何开具?        32
问题二十六:针对疫情,目前哪些国家颁布了对中国公民的入境限制措施,内容分别是什么?怎样获取最新资讯?        34

第四部分 金融与证券
问题一:银保监会近期出台的文件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有什么影响?
答:近期银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上述文件仅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对于民事合同的履行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基于银保监会与银行的行政管理关系,银行原则上会遵从上述文件中就金融借款合同履行制定的如下具体指导意见:
1.针对企业类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的三条指导意见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3)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2.针对自然人类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的三条指导意见
(1)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3)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问题二:以重庆为例,疫情期间金融借款合同中企业类借款人债务即将或已经逾期,企业如何守护或修复信用记录?
答:1.关于重庆疫情的起始日。重庆市政府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该日作为疫情起始日较妥。
2.关于重庆春节节假日的期间。重庆市政府颁布《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故2020年1月31日起至企业实际复工、复产前一日为休息日,属于重庆春节节假日的一部分,重庆春节节假日期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日前一日。
3.本次疫情中企业应当严格恪守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守护信用,或者采取与银行协商达成贷款展期等补充约定以修复信用,具体情况如下:
   (1)如合同约定还款日为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还款,且企业债务于重庆春节节假日期间到期,该种情况下企业还款日应根据合同约定顺延至实际复工、复产之日。企业应立即与银行沟通确认还款日顺延至实际复工、复产之日,如银行系统已经按照原设定的到期日记录逾期情况,需与银行沟通消除错误罚息记录和逾期还款记录、守护信用记录。
   (2)其他情况按照如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守护信用,如企业已经或可能逾期则应当立即与银行协商,通过补充约定展期、续贷、借新还旧等方式避免逾期、守护信用或消除逾期还款记录、修复信用。
   (3)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参照企业上述(1)、(2)条的情况处理。

问题三:以重庆为例,疫情期间信用卡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中自然人类借款人债务即将或已经逾期,自然人如何守护或修复信用记录?
答:本次疫情中自然人应当严格恪守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守护信用,如疫情影响自然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据《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按如下方案予以特殊处理:
1.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的自然人范畴
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2.特殊处理方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自然人的还款期限应展期至不可抗力阻碍还款事宜消失之日即自然人出院之日、隔离观察结束之日、疫情防控工作完成之日。银行系统已经计算产生的罚息应予免除。如银行系统已经按照原设定的到期日记录逾期情况,自然人需与银行沟通消除错误逾期还款记录、守护信用记录。

问题四: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无法按期完成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工作的如何处理?
答: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如因受疫情影响,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报或科创板公司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如因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由于具体延期的安排尚未明确,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以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后续通知为准。
若上市公司因疫情影响其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可根据上述政策,积极与监管机构进行持续沟通;在取得监管机构明确答复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按原规定积极推进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信息披露工作。

问题五:疫情防控期间,对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有何特殊政策?
答: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上市公司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证券交易所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问题六: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重大并购重组、股票发行等业务办理时限有何延期安排?
答: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如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者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疫情防控期间,对股票发行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间、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问题七: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债券发行有何特殊政策?
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结合正在推进的深化新三板改革,对相关挂牌和股票发行设置绿色通道,即报即审、专人对接、优先审查、审完记挂(发)。

问题八:上市公司因承担社会责任、抗击疫情对外进行捐赠的,应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对外捐赠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净资产(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捐赠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净资产(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在进行对外捐赠时,应当根据相应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具体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应当披露的及时进行披露。

问题九: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还有何其他支持政策?
答: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费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问题十: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客户因疫情导致还款困难的可否申请展期?
答:根据2020年2月2日证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内容,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

问题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融资融券客户有何支持政策?
答:根据2020年2月2日证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内容,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应按约定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

问题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外汇管理有何支持措施?
答: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第五部分 对外贸易
问题十三:WHO将本次疫情定为PHEIC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五、十六和十八条,WHO可以根据相关因素对疫情进行判断,并向缔约国提出各项临时和/或长期建议。
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在内容上趋同,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卫生措施。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决策程序和持续时间上。决策程序不赘述,在持续时间上,临时建议可依程序随时撤销,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长期建议没有具体的期限规定,但规定亦可以依程序进行修改或撤销。
在被宣布为PHEIC后,WHO可以对缔约国提出以下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
针对人员的建议: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需要做医学检查;审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他卫生措施;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追踪与嫌疑者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不准嫌疑者或受染者入境;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对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进行出境检查和(或)限制出境。
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实行检查;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包括病媒和宿主;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尸体(骸骨);实行隔离或检疫;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不准离境或入境。

问题十四:WHO将本次疫情定为PHEIC对外贸企业履行外贸合同的影响有哪些?其他国家是否会采取限制、禁止外贸的相关措施?
答:从问题一的答案可以看出,在WHO的这一认定下,缔约国可对我国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最严厉可达到禁止出入境。此举可能影响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能否按时发出、到港;途中是否被所经过国家采取强制消毒、留置或销毁等防疫措施,导致货物毁损、灭失、腐坏变质或迟延到港;货物能否顺利入境并办理清关手续;提单能否及时送达买方、继而影响提货时间,等等。
据媒体报道,针对我国本次疫情,WHO目前并未提出具体建议,并且WHO总干事谭德赛不建议对中国采取旅行和贸易限制,并表示将尽力避免有的缔约国采取不必要的过激措施。
虽然从《国际卫生条例(2005)》条文规定角度,存在发生以上风险的可能,并且WHO无权强制干预缔约国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但贸易的本质是等价交换的互利行为,因此WHO和各缔约国在采取相关措施时,会充分考虑疫情的实质影响力和相关措施对本国经济和本国企业的不利影响。WHO历史上曾五次宣布相关国家构成PHEIC,但从未提出限制人员流动和贸易开展的建议,并且除疫情对特定货物影响较大的情况外(如爆发严重禽流感、疯牛病等疫情情况下限制对特定国家特定产品的进出口),世界各国也极少采取强制措施限制、禁止对外贸易和人员的流动。
因此,我们建议采取相关措施防范风险,但不必过分渲染恐慌情绪,夸大事件影响。

问题十五:针对本次疫情影响,外贸企业应采取怎样的应急措施予以应对?
答:我们建议,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正在缔约和履约阶段合同的整理和处理工作,尽量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避免或降低自身法律责任。
一是摸排。联系自身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合作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此次疫情以及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可能影响,并附中央、地方政府和贸促会相关文件、证明;摸排与以上单位处于洽谈、缔约阶段和履行阶段的合同、项目是否会受此次疫情影响,并请相关单位对受影响事项出具书面文件。具体做法将在后续问题中展开。
二是分类。根据自身所处地区和行业,结合中央和地方政府管控措施,判断此次疫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大小,梳理出不受影响、受影响不大和较大的业务领域,根据不同类型调整生产方案。
三是对受疫情影响大的业务,根据合同阶段分别处理。对正在缔约中的合同,若企业预计本次疫情将使合同无法按原谈判情况缔结和履行,应在发出通知后与对方协商变更缔约方案(视情况对货物的供应时间、期限作出调整,增加不可抗力条款等)或终止缔约,并协商处理双方已产生损失(若有)。对正在履约的合同,首先,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若双方协商一致则签订书面变更文件,前期合同不包含针对疫情的不可抗力条款的建议增加;其次,双方协商不成的,可请双方共同信任的企业或机构从中斡旋调解,如双方共同的贸易伙伴、所在国的贸易促进机构等;再次,若仍不能解决纠纷,应根据已签订的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商讨制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案。
四是在以上环节进行中,企业应书面通知对方疫情情况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且自身亦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问题十六:我公司签订了大量出口贸易合同,现我公司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答:我们建议,企业不要贸然决定解除合同,应结合相关情况确定自身生产能力会导致怎样的合同履行结果、对应自身怎样的法律责任,评估自身迟延履行、中止履行、依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强行解除合同等不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大小,再行决定是否解除。
另外,能否解除合同,主要看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三方面能否找到解除合同的依据。
首先,企业应与对方就合同问题充分协商,从双方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角度提出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方案,若双方能就此达成一致,可签署书面文件解除、中止或变更合同。
其次,若协商不成,企业应看已签订的合同文本中是否包含对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出现重大疫情事项的处理条款。若合同包含此类条款,则可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对合同进行中止或解除等处理,双方按合同约定承担损失。若合同没有相关内容,则应看合同适用的相关法律、条约等是否有相关规定,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温馨提示:若双方合同约定了可适用于本次疫情的不可抗力条款,适用该条款中应注意事项参见我所已发布的《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法律问题解答及实务指引》。

问题十七:企业如何确定外贸合同的管辖机关?
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可在合同中指定特定仲裁机构管辖或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在管辖法院级别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具体以当地法院公布的管辖范围为准。

问题十八:企业如何确定外贸合同的适用法律?如果合同约定了“适用某国现行法律”,是否能当然确定适用该国的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答: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对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比如不可抗力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就有相对明确的定义和处理规定,当不可抗力影响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依法解除合同,但在他国法律中则不一定有相关规定。因此在贸易双方就本次疫情对合同的影响谈判艰难时,企业应尽快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为后续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做好准备。
首先,若合同明确约定了适用哪国法律,则应适用该国法律规定。但应注意的是,由于涉外合同牵涉两国立法和司法权,国家除对合同实体问题进行立法规定外(如我国的合同法),一般也有相关程序法规定(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些国家的程序法规定会将涉外合同最终适用的实体法律指向他国法律、或国际条约,即所谓“转致”。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了“适用某国法律”,企业仍应关注该国法律是否存在上述“转致”规定。
当然,如果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涉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及地区的实体法规范,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则最终将适用我国实体法。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则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适用法律:一是若约定了争议解决机构,则应为争议解决机构适用的法律和裁判规则。二是若未约定争议解决机构,则应看对方营业地所在国是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缔约国。若是,则合同可适用CISG规定,该公约第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三是若对方营业地所在国不是CISG缔约国,则双方可协商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并签署补充协议、或按照双方以往合同中惯常适用的法律、或参照国际惯例予以适用。
此外,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还可能受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的本国实体法法律规定、国际私法(法律中规定出现法律冲突时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在国签署的双边条约、多边协定、公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较为复杂。故若遇到该类合同纠纷,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予以解决。

问题十九:我公司为出口企业,若此次疫情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时交货,我公司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答:对出口企业而言,主要合同义务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相关单据和向买方转移货物所有权。因此,对于不同义务,建议区分以下情况:
1.货物正在生产过程中。
应首先确认上游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自身产能、货物出口程序、保险、提单、托运托收等手续办理及运输方面是否能支持货物按时出港、到货,若不能,则应与上游供应商书面确定中止履行合同、让其暂停备货。
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评估自身的可能损失(外贸合同变更、迟延履行或解除等不同情况下自身的违约责任)制定谈判方案,同时及时通知买方,与买方协商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将已具备出货条件的货物先行发送买方,或另寻国内其他买方,降低仓储损失和货物积压风险;若买方亟待用货,可建议买方另寻卖家降低其损失,自身有沟通途径的,可协调其他具有供货能力的卖方提供货物或替代物。与买方确定合同处理方案后,再行与供应商、运输方、仓储方等处理相关合同。企业应尤其注意继续发货、且采取信用证收款情况下,外贸合同、运输合同和买方开具信用证的相关内容应予以变更,保证信用证信息与装运单据内容相符,否则将影响企业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2.货物已出港。
应首先确认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点(常见的有以付款、交付单证、或货交承运人、到达目的港等交货时间为准),即货物出港后毁损、灭失风险由哪方承担。此处可能涉及双方所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规定。
若货物风险已转移买方,则企业损失应较小,建议仍应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相关措施减损。
若货物风险仍在企业自身,则应首先关注因疫情影响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是否属于保险方的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若属于,则应自身或督促买方(视保险由买方还是卖方购买而定,承运合同相同)积极沟通保险方,反馈情况,条件成就时进行理赔。同时,应关注货物在运输、到达过程中是否存在因相关国家采取防疫措施而毁损、灭失的风险。若货物迟延到达风险极高,且货物为不易保存的生鲜物品、或根据合同货物迟延到达将无法为买方所用,可考虑与买方解约、与承运人变更运输合同,中途就地变卖货物以止损。

问题二十:我公司为出口企业,若此次疫情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单据,如货运提单等,我公司应采取怎样的措施防范风险?
交付货物相关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另一主要义务。
目前国际贸易仍大多采用提单交易,即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买方持提单,单单相符情况下方可自到货港提取货物,故此两项义务相互影响。
若受此次疫情影响,货物相关单据可能无法按时交付,除通知买方、双方共同变更相关合同(交货的时间、地点、货物数量、品质、运输方式等)、单据内容促使各项单据信息相一致以外,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若提单迟延到达,导致货物滞留到达港、买方无法及时提取货物,此种情况下若卖方(托运方)坚持买方以正本提单提货,则可能导致货物滞留的仓储费用、自身违约责任等一系列损失。此时可采取异地放单提货[ 异地放单是指国际货运代理机构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船公司打印提单后做异地放单,船公司工作人员将签单地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做变更,提单领取方到托运人变更地领取提单送到目的港,目的港系统中查询可放货。此方式会增加二次出单费和异地签单费。]或电放[ 电放是指托运人向运输公司发出委托申请,支付相关费用后提交保函和海运提单,船公司通过电报传输通知目的港放货。收货人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只要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提货。采取此方式应注意目的港是否接受。]的方式,使得买方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得以提取货物,但建议卖方先确认货款已收到方可采取以上方式,否则风险较大。
若货物中途部分毁损、灭失,导致提单内容与装运单据数量等内容不符、买方无法凭提单提货,则若提单仍可改单,应在发现该情况时尽快联系买方修改提单,重新发送。此时存在货物在到达港口的仓储费用、毁损灭失及对买方的违约责任风险。
若提单遗失,可采取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重新开具提单的方式予以处理。

问题二十一:我公司为出口企业,若出口货物已到达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买方以此次疫情为由拒绝接货,我公司怎么办?
答:首先,应从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合同约定的检验检疫内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买方当地政府针对本次疫情的管控措施等角度,考察买方提出不接货是否具有以上条件中的依据。
若没有相关依据,则买方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则卖方企业可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适用法律中可能包含如下物权救济途径:留置、停运、转售的权利等;可能包含如下债权救济途径:损害赔偿、违约金、支付合同价款等。卖方可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救济途径,同时提请注意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相关救济措施适用条件。
若有相关依据,则合同有约定处理方式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或参照所适用法律规定、公约、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处理。
同时,企业应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往来邮件、备忘录、信息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文件、货物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自身发货的装运凭证、货运提单副本、货到目的港的证明等。

问题二十二:我公司为进口企业,若此次疫情影响我公司外贸合同履行,我公司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答:对进口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合同权利是收货,最重要的合同义务是付款。
一般而言,付款不易受疫情影响,因此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付款。若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建议提前与开证行联系,确保开证时间和程序免受疫情影响。
对收货而言,本次疫情可能导致货物运输船只靠港、办理清关手续、提取货物等受到影响,建议公司提前了解港口针对本次疫情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与外贸代理公司和海关联系确认能否按时提货,以及进行不能按时提货情况下的仓储、物流和下游客户的合同处理。

问题二十三:我公司为医药型进口企业,在疫情持续过程中打算扩大进口以支持抗疫,应采取哪些措施、防范哪些风险?
首先,建议了解拟进口物资在卖方所在国家和我国的相关标准规定上是否一致,是否互相承认其检验标准。
其次,若卖方国家物资与我国标准一致或我国认可该国的相应检验标准,建议提前联系拟出售或捐赠企业和当地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商定物资到货后的货物买卖或捐赠、运输、仓储事宜,签订国内相关买卖、赠与、运输、仓储合同,尤其注意卖方违约情况下的自身免责条款拟定、以及防范物资滞留自身处所产生的费用损失。根据国内合同,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另外,根据2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的领导小组会议内容,所有紧缺物资实行国家统一调度,建议提前与当地政府确定物资接管相应事宜,避免货物无法按原计划卖出、赠出所带来的损失。

问题二十四:我公司聘用了外国劳动者在我国工作,若疫情期间外国劳动者未经允许撤离我国、或与我公司发生其他劳动争议,管辖机关和适用法律如何确定?
答:关于管辖问题,对于企业聘用外国人员的劳动争议,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此,管辖机关与国内劳动争议无异。
关于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事项,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是属于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范畴,直接适用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亦应适用我国劳动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提请聘用外国人员的企业注意,被聘用的外国人员就业证在疫情管控期间到期的,应提前联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证件延期、迟延年检事宜。

问题二十五: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有怎样的效力?如何开具?
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0年1月30日颁布《“万众一心迎挑战、众志成城战疫情”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与您同舟共济度时艰》的通知,宣布贸促会将对受到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出具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这对正在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贸促会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是非官方的全国国际贸易促进机构,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贸促会的证明具有优于企业自身说明的效力,不及国家相关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影响力要视各国和企业对贸促会公信力的认可度而定。
贸促会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如何开具?我们为您整理了如下信息:
1.开具方式:线上开具。
网址:http://www.rzccpit.com/。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10-82217027/7035/7010。各省(直辖市)、市贸促会联系方式请参见: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2.企业需提交材料:(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3.企业申请开具证明, 贸促会网站上完成注册、线上申请等流程,具体见贸促会网站公布的操作流程,网址为: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 ... content_1238885.htm

问题二十六:针对疫情,目前哪些国家颁布了对中国公民的入境限制措施,内容分别是什么?怎样获取最新资讯?
答: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20年2月3日,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人员采取了不同的入境管制措施。相关通知发布于国家移民管理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板块,企业若有需要,可通过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2/index.html了解最新信息。
另外,国家移民管理局要求各地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临时出入境管理政策措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亦出台了出入境管制新措施,暂停了陆水空三方面部分口岸通行。需往来港澳出入境人员,应注意关注港澳地区出入境限制措施变化,合理安排出境计划。并提前了解港澳地区现行入境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准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主要政策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3、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灌装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
新闻来源:
1、凤凰网财经频道:《世卫组织这个紧急决定,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2、央视网头条新闻:《中央明确:所有紧缺物资实行国家统一调度》

结  语
以上内容是我们基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政策、行业通知,为企业在金融和对外贸易方面应对措施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法律意见。作者及本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指引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者损害。
该问答及指引并非针对某具体问题的专业法律意见,且可能需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与政府不断出台的新措施、新规定来予以更新。若广大客户有进一步的问题,欢迎垂询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因本次疫情还将持续,因此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故问答及指引难免挂一漏万,也可能存在不周延或值得商榷的地方。不当之处,请广大企业予以批评指正!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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