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390|回复: 0

李章虎律师团队承办案件入选“重庆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4-21 19: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4月20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2020年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锦天城(重庆)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团队代理的“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成功入选“重庆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该案件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柯庆公司)是第12946983号、第11056968号“龍頭老”商标的权利人,其认为被告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美之源公司)在美团上使用“龍头老火锅”作为店铺名称、网络店铺内图片中使用“龍头老灶”标识以及出售的午市代金券中含有“龍头老火锅”标识的等行为,侵害了“龍頭老”商标的专用权。

锦天城(重庆)接受被告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李章虎律师团队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进行仔细研讨,制定准确的诉讼方案,但该案一审法院认为美之源公司构成侵权;美之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之后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仍维持了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柯庆公司的注册商标“龍頭老”属于臆造性商标,其固有显著性主要来源于商标整体而非其中的“龍頭”二字。另查,在字义、呼叫上与“龍頭”二字相同的“龙头”早已被案外人注册为商标,且其核定范围与案涉商标相同。基于“龍頭老”和“龙头”作为注册商标并存的客观事实,可以推定二者不构成近似。美之源公司使用的“龍头老火锅”的前三个字虽与龍頭老相似,但并无证据证明美之源公司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对“龍头老”三字予以突出使用。加之在火锅行业按照一般呼叫习惯,相关公众不会将其称呼为“龍头老”+“火锅”,而是称呼为“龍头”+“老火锅”,而“老火锅”为常见词汇。另就被诉侵权标识“龍头老灶”而言,其中“老灶”用作服务或商品名称时,具有说明该服务或商品特征的含义,其属于描述性词汇,故该标识的显著部分系“龍头”二字,而所述如前,“龍头”与“龍頭老”并不构成近似。同时,柯庆公司举示的相关证据显示其更多的是对“龙头老火锅”的使用而非“龍頭老的使用,故其依据该证据主张“龍頭老”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此认为美之源公司使用“龍头老火锅”标识的行为不侵犯柯庆公司的龍頭老商标,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柯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柯庆公司注册的商标是“龍頭老”,美之源公司使用的是“龙头(龍頭)老火锅”。根据生活常识,“老火锅”是社会生活中的常用词汇,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当“龙头(龍頭)老火锅”既可以被解读为属于公有领域的含义,即“龙头(龍頭)+老火锅”,又可以被解读为属于商标权利人私权利范围内的含义,即“龍頭老+火锅”时,应采取前者的含义,以维护公众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只有在注册商标经过权利人的使用取得极为显著的特征,从而削弱了公共资源的通用性的时候,私权利的范围才可以得到适当扩张。

本案重申了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非保护商标标识本身,而是保护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以及经由经营者使用而形成的商誉,明确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法律所保护的界限,有利于促使商标权人规范自身商标的使用,谨慎行使商标权,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4-19 01:42 , Processed in 0.14022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