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42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域名停用后未注销ICP备案引发的法律风险之化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1-5 00:1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风险背景

随着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国家监管政策亦日趋严格。如今各企业单位申请域名开办网站之前,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企业或个人真实信息向当地通信管理局进行ICP域名备案。不少企业使用一段时间后停办网站且不再向域名经销商缴纳域名使用费,以为该域名从此即与己无关。但他们却忽视了重要法律风险——若未向通信管理局申请注销附在域名ICP备案信息,导致域名所有权变更为他人,但备案信息还是自己的对外状态,而在后续的域名流转过程中,该域名极有可能被他人购得而非法利用,从而为企业招致较大的法律风险。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2021)京73民终1171号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案中,被告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正是由于域名到期停用后未及时注销ICP备案登记,导致后续域名流转至案外人王某时备案主体仍显示为被告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此种情形下,涉案域名网站被“改造”成某电影网,免费提供各类电影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权利人以该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权成立,令其赔偿原告北京某公司20000余元。除此案外,该案被告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同时遭遇其他权利人发起的多起类似诉讼,均被法院判赔数万元,并承担了诉讼费及相关支出,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累计损失不可谓不大。

那么,应当如何化解企业在域名停用后未注销ICP备案引发的法律风险呢?

近日,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北京某公司诉重庆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中李章虎律师团队代理被告重庆某公司参与案件诉讼,该案的应诉策略及诉讼思路对于企业预防此类法律风险,以及律师同仁代理此类案件时的诉讼策略选择具有十分典型的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公司称其从著作权人处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了涉案数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在授权有效期间内发现某网站正在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而该网站的ICP备案主体正是被告。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起本次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十六万元。

承办过程

本案被告重庆某公司委托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章虎律师、王艳实习律师、高宇律师助理组成律师团队参与案件诉讼。律师团队接受本次代理后,第一时间制定了诉讼策略,并协助当事人应对本次诉讼。

一般而言,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拥有多个抗辩点,包括原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无作品权利基础抗辩、不侵权抗辩以及合法来源抗辩等。在本案中,被告先前使用的涉案域名因到期后未再续费,实际上已失去对域名的管理权,但由于涉案域名ICP备案信息未申请注销,工信部查询系统显示的域名管理人仍为被告。经调查了解,确认被告确实无实施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后,律师团队从尊重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定“被告非案件适格主体”进行抗辩,并及时协助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注销ICP备案;
2、 立即在当地的公安局报案,获取书面报案回执,进行自救性备案;
3、 通过Whois系统查询涉案域名的管理商,并向涉案域名管理商发函询问,核实域名情况,并敦促其尽快关停涉案网站并披露侵权期间域名的实际使用人信息;
4、 请求人民法院从涉案域名管理商处调取相关证据以明确实际侵权人。

通过采取上述取证、固证措施,律师团队在明确涉案域名销售管理商信息后积极与其联系,并努力说服且提请法院向域名销售管理商调取涉案域名的流转、使用记录,从而获得足以确定本案实际侵权人的直接证据,排除了被告重庆某公司作为ICP备案主体的侵权可能。原告自觉其诉讼请求已丧失事实依据,遂撤诉结案。

李章虎律师团队基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认为: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中,应当于案件初始阶段就从各种途径对案件证据进行补强,若决定从“非案件适格被告”的角度进行抗辩,则必须从多个方面调查证据、固定证据,以证明自己非实际侵权主体,且最好能够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其他实际侵权人。

本案中,李章虎律师团队在查阅既往的司法判例后,深知许多被控侵权的被告正是由于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侵权人的存在,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为应对这一诉讼风险,律师团队尽最大的努力搜集相关证据,最终证明了涉案域名到期后已发生两次转移,且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域名已由案外人控制的关键事实,同时结合被告掌握的其他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得以证明本案被告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并使得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取得了极好的诉讼效果。

庭审其他重点

虽然此类案件中确定的主要抗辩点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但除此之外,在庭审中亦不能忽视对原告权属、侵权事实等方面证据的核实。因此,被告仍应当注意以下重点:

1、 审查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原始载体、权属证据是否完备;

2、 审查原告主张权利作品权利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尤其注意作品授权书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3、在权利作品与侵权作品之间进行认真比对,审查二者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4、审查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等;
案件启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此类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许多企事业单位因此遭遇“无妄之灾”,大多败诉结案。为避免陷入诉累,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域名不使用后,若未注销ICP备案的,必须及时向备案机关申请注销ICP备案,从源头上消除诉讼风险;
2、若未注销备案而遭遇侵权诉讼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身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积极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说明事实情况,获取书面报案回执;(2)通过Whois系统查询涉案域名的管理商,并向涉案域名管理商发函询问,核实域名情况,并敦促其尽快关停涉案网站并披露侵权期间域名的实际使用人信息;(3)请求法院向涉案域名管理商处调取相关证据以明确实际侵权人。
--------------------------------------------------
参考附件:申请表(用于注销网站、注销主体),来源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事项

(三选一)

注销网站(  )

注销主体(  )

域名冲突处理 (  )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邮箱

备案信息

主办者名称

备案号

网址

单位公章

个人签名

处理结果(以下由通信管理局填写)

转办日期:

处理情况:

备注:

制表: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注意事项
1、申请表用于存档,请使用A4纸打印,纸张不符或未准确清晰完整填写者,视为无效申请。
2、主办者为单位的,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单位有效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域名证书;主办者为个人的,申请表须本人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域名证书。
3、申请材料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1号 麒麟座B 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汤老师收,电话:023-68573892 邮编:400020
4请到网站beian.miit.gov.cn的公共查询模块查询备案信息
5、我局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进行处理,请使用“公共查询”查看备案状态,如无备案信息即为已注销。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4-24 16:59 , Processed in 0.16084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