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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 |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被并列起诉时的抗辩路径与证据策略(含新《公司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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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3 11: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在一人有限公司被起诉时,原告常将唯一股东一并起诉,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23条在体系上明确了一般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与一人公司举证倒置的三层结构。本文由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及团队撰写,在梳理法条与判例基础上,提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侧的可行抗辩要点与证据方案,并提供与执行程序衔接的应对清单。
一、规范框架与举证格局1.法条结构(新法):
一般人格否认(第23条第1款):须证明“滥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横向人格否认(第23条第2款):同一控制人利用多个公司“规避债务”引致连带。
一人公司举证倒置(第23条第3款)股东负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裁判取向:
最高院在(2019)民再372号案中,认可“夫妻公司=实质一人公司”的思路,从而触发倒置规则;地方法院广泛沿用。
地方法院(如山东济宁中院典型案)对年度财报/审计缺失视为不利因素,易导向连带责任。
广东法院系统发布案例强调“连带清偿责任”的性质及举证责任倒置。
二、被并列起诉时的股东侧抗辩主线
主线目标:围绕公司财产人格独立”与“未滥用公司形式”,打破原告关于人格否认/倒置适用的链条。
1.主体抗辩:债务系公司债务,非个人债务
合同相对人是公司;签署人以公司名义签章;无个人担保/承诺/保函。
证据:涉案合同、签署页、印鉴使用登记、对外函证、发票/收付款凭证。
2.一人公司特别抗辩:已履行“财产独立”举证责任(直击第23条第3款要害)
连贯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公司/个人账户流水分离费用报销制度资产清单存货台账固定资产登记关联方交易说明等,证明不混同”。
指明重大支出均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董事/执行董事决定、股东决定),避免“股东个人支配”。
参照裁判倾向:未按期提交财报审计→举证不能→易被判连带。务必先补齐并出具第三方审计说明。
3.否认人格否认的要件事实(一般/横向人格否认)
否认“滥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因果链:
无抽逃/虚假出资;
无恶意转移资产、恶意清算、关联交易非公允;
无资金、人员、业务系统性混同
对应证据:验资/出资凭证、重大事项决议、第三方评估/审计、对外公允交易证据。
4.否认“实质一人公司”标签(如债权人援引夫妻公司路径)
证明股权结构实质多元,并存相对独立的意思决策与内部监督(如另一股东实质投入、独立表决、否决记录、分红差异、薪酬考核差异)。
对应案例对比:最高院(2019)民再372号案系“共同财产、单一利益、一致控制”事实格局;你方应形成事实区隔。
三、证据清单(诉前先行体检版)
1.工商与章程:营业执照、章程、股东名册、任职文件(证明法人独立与内部治理)。
2.出资与资本:验资报告、入资流水、股权变更文件(排除抽逃/虚假出资)。
3.财务与审计: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总账/明细账、纳税申报、发票、银行对账单(公司与个人分别),备用金/费用报销台账、资产盘点清单。
4.账户与资金:公司账户流水与个人账户流水分离对照、不得体的对倒交易说明与整改。
5.业务与人员:劳动合同名册、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在公司侧)、岗位说明书、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决议(独立意思形成)。
6.交易合规:涉案合同、履约证据(订单、发货、验收、对账、发票、收款)、关联交易公平性资料。
注: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注意《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执行端口风险(虽该条未在上文逐条援引,但与一人公司连带责任的执行追加逻辑高度一致,可在执行异议/复议环节对应)。相关条理在各地法院发布文稿中被反复阐明。
四、法庭攻防要点(股东侧)
1.程序先行:明确自身地位为被追加/被并列主体的法律依据与证据分配,要求对方具体化“混同/滥用/严重损害”的事实基础与证据。
2.时点切割:把“债务/侵权形成时间”与“证据材料时间”精准对齐,避免事后补做材料被质疑“无溯及力”。
3.三重否认链
否认人格否认要件(滥用+严重损害/横向控制);
否认实质一人公司适用(若非夫妻公司、非单一财产权来源);
即便属于一人公司,也已充分证明财产独立
4.举证组织:以“财报+审计”为主轴,穿透到账户、台账、审批流,形成闭环证据链
五、与三则案例的对照使用方法
对照案例1(最高院再审372号):如对方主张“夫妻公司=实质一人公司→举证倒置”,你方需从股权来源多元、治理分立、利益非单一等维度做事实切割;否则即转入我已证明财产独立”的备选抗辩线。
对照案例2(济宁中院典型案):避免出现“未提交年度财报与审计”的硬伤;如曾缺失,需提供补审计+原因说明并以其他客观凭证强化“未混同”。
对照案例3(广东高院系统案例):准确使用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术语,并据此反驳对方将其混同为“连带赔偿责任”的不当主张。
六、合规与“事前保险”(避免落入倒置陷阱)
年度财报+年审计常态化;
公司/个人账户强隔离(对倒、代付、无凭证报销零容忍);
费用制度与审批流固化,重大事项留痕;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与独立性评估;
出资合规(禁止抽逃/虚假出资);
涉夫妻、亲子股东结构时,强化独立治理实质参与证据,降低被贴“实质一人公司”标签的风险。
综上所述
在新《公司法》生效后,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倒置被进一步明晰并与一般/横向人格否认构成一体化规范。股东侧的胜负,关键在于能否及时、完整、连续地提交“财产独立”的客观证据链,并在法庭上精准切割事实与规则的适用边界。上述三则案例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标靶:(1)夫妻公司路径的风险识别与对冲;(2)年度财报与审计的硬性要求;(3)责任性质与举证分配的准确表述。只要围绕这三点做“结构化举证+针对性反驳”,股东在被并列起诉时仍有充分空间实现无责或限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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