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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往往也会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存在交叉时,法院应如何处理?是“先刑后民”驳回民事起诉,还是继续审理?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维权效率与成本。李章虎律师(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其团队代理的重庆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诉周某某、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上诉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成功撤销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案件被指令继续审理。该案明确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并行处理的原则,对类似案件的程序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案件基本事实重庆某公司系“体外反搏装置软件”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前员工周某某自2004年起担任技术人员,负责组织涉案软件的技术开发、审阅和验收。周某某离职后,与他人出资设立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其母公司为苏州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公司”),经营范围与重庆某公司相同。 重庆某公司调查发现,广州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体外反搏装置中的计算机软件与重庆某公司涉案软件在函数关系及程序组成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且销售数量较大。重庆某公司认为,周某某利用其在职期间掌握的软件技术,与广州某公司、苏州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为此,重庆某公司于2021年2月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提起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时,重庆某公司于2022年9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三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赔礼道歉等。 二、一审裁定及其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重庆某公司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前,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已就同一事实、同一当事人(周某某、广州某公司、苏州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案侦查,且仍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重庆某公司的起诉,并责令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某公司负担。 这一裁定实质上采取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导致重庆某公司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及时获得侵权救济,维权程序陷入停滞。 三、上诉理由与最高院裁判重庆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委托李章虎律师及团队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包括: 1.本案审理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刑事案件的侦查尚未作出结论,但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依赖于刑事案件的认定。重庆某公司已提交了充分的权属证明、侵权比对证据等,法院完全有能力在民事程序中独立判断侵权是否成立。 2.知识产权侵权损失属于非物质损失,无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另行提起单独民事诉讼。若驳回民事起诉,权利人将面临救济无门的困境。 3.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均已满足,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李章虎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指出: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公正高效审理好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审慎审查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诉侵权软件、关联案件在先判决等相关证据,并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详细比对,本案不属于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四、终审裁定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865号终审裁定: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初8号之二民事裁定; 2.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五、案件意义与李章虎律师的专业价值1.厘清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程序关系:最高院在本案中明确,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并不必然因存在刑事立案而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只要案件在民事层面能够独立认定侵权事实,法院就应当继续审理,而不应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这一裁判思路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2.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民事救济权利: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量化,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无法适用。若驳回民事起诉,权利人将面临维权周期漫长、成本高昂甚至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本案裁定确保了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直接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3.体现了李章虎律师在知识产权重大案件中的程序与实体并重能力:李章虎律师在本案中不仅关注实体侵权的认定,更敏锐地抓住了一审裁定在程序适用上的根本错误。通过向最高院提出精准的上诉理由,成功推翻了地方高级法院的不利裁定,为客户争取到继续审理的机会。 4.案件标的巨大,涉及复杂技术比对:本案诉讼请求金额高达1亿元,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复杂技术判断。李章虎律师团队在起诉时即准备了详细的侵权比对材料,为二审赢得程序性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结语李章虎律师及其团队在最高人民法院成功代理本案,不仅为客户挽回了被驳回起诉的程序失利,更为后续实体审理扫清了障碍。该案充分展示了李章虎律师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深厚功底,尤其是在处理刑民交叉程序问题上的专业判断力和说服力。该裁定也为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面临“先刑后民”困境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如需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或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策略进行咨询,可联系李章虎律师团队(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865号)进行客观整理与评述,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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