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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二审逆转,成功为客户挽回百万损失——基于生效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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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2 15: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二审改判率普遍较低,而在一审判决对己方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实现逆转,更能体现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挖掘、证据的组织以及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李章虎律师及团队律师(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代理的上海某某文化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重庆某置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通过提交关键新证据、精准论证合同解除权及不可抗力适用规则,成功推翻一审判决(团队未代理一审),为客户争取到返还预付租金、保证金及违约金共计545万元的胜诉结果。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月,某某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的代理方签订《重庆太平洋森活广场电影城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用商业场地开设电影城,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1日前。某某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租金385万元、保证金30万元,并额外支出居间服务费85万元。然而,某置业公司未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直至2020年6月24日才取得一装消防验收意见书,而房屋土建质检合格手续(最终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直至二审期间仍未取得。
某某公司委托其他律师于2021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返还预付租金、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715万元。一审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仅支持返还预付租金385万元,驳回了保证金返还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认定某某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因疫情应扣除61天交付逾期,故不构成根本违约。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章虎律师及团队提起上诉。
二、二审代理核心工作与改判关键
李章虎律师在二审中围绕以下关键点组织证据与法律论证,成功实现改判:
1. 提交新证据,证明房屋长期未达到法定及约定交付条件
李章虎律师向二审法庭提交了:
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现场取证录屏及照片,证明截至2022年4月,案涉房屋仍处于未完工状态;
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关于太平洋森活广场停工问题的答复;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某置业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建导致工期延误;
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备案信息,证明案涉房屋至二审询问时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这些证据直接驳斥了某置业公司“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主张,并证明其迟延交付的根本原因并非疫情,而是自身建设管理问题。
2. 成功论证合同解除权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扣除疫情影响的61天后,某置业公司取得一装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间(2020年6月24日)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迟延交付达360天”期限,故某某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权。
李章虎律师在二审中指出:
合同第7.2条同时约定了两种解除情形:“迟延交付达360天”“交房前未取得一装消防验收意见书”,两者属并列选择关系,满足其一即可解除。事实上,在2020年5月26日(合同约定交付日2019年6月1日+360天),某置业公司仍未取得一装消防验收意见书,解除权已成立。
案涉房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不满足合同第5.8条约定的“房屋土建质检合格手续”这一交付条件,且该条件与不可抗力无关。
二审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认定某置业公司违约在先,某某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3. 推翻一审对不可抗力扣除天数的机械适用
一审法院认定疫情导致交付逾期应扣除61天(2020年1月24日至3月24日)。李章虎律师举证证明:
某置业公司的迟延履行始于2019年6月1日,早于疫情爆发,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重庆市建筑行业复工时间早于2020年3月24日,且某置业公司未举证证明疫情直接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亦未履行通知义务。
二审法院虽未在判决书中直接量化疫情扣除天数,但实质否定了以不可抗力豁免为由来否定解除权的逻辑,转而以房屋未满足交付条件为根本理由支持解除权。
4. 成功争取到违约金及保证金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故驳回保证金返还及违约金请求。二审法院认定某置业公司违约在先,某某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因此判令:
返还预付租金385万元、保证金30万元(合计415万元);
支付违约金130万元(一审未予支持)。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租金额度、保证金数额、逾期交付时间、客户实际损失(包括85万元居间服务费)、某置业公司的过错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支持违约金130万元。
三、判决结果及后续影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2022)渝01民终3695号终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某置业公司返还某某公司预付租金及保证金共计415万元
3.某置业公司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30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从一审仅支持退回预付租金,到二审全面支持返还保证金并额外获得违约金,为委托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45万元
四、案例价值与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
1.深入挖掘事实,运用新证据打破僵局:李章虎律师在二审阶段提交了多份关键证据,尤其是通过时间戳取证的现场状况及工程备案信息,证明了房屋长期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事实,成功推翻了一审的认定。
2.精准的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对合同第7.2条的并列解除条件、第5.8条的交付条件进行了系统论证,纠正了一审对合同目的及解除权的错误理解。
3.挑战不可抗力的机械适用:针对疫情类不可抗力抗辩,提出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责”的核心论点,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4.争取违约金与保证金:在确认对方违约的前提下,不仅拿回了保证金,还争取到法院对违约金的支持,体现了优秀的诉讼策略和谈判能力。
典型意义:该判决明确了建设工程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属于根本性违约,房屋租赁合同中“交付条件”的认定不能仅以部分验收文件替代法定强制性标准。
五、结语
李章虎律师及其团队在该案中展现了深厚的合同法律功底、卓越的证据组织能力以及对二审改判机会的敏锐把握。通过专业代理,成功将一审的败诉局面扭转为全面胜诉,为客户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该案例也被收录为典型案件,体现了李章虎律师在处理重大商事争议、合同纠纷领域的突出实力。
如需就房屋租赁、商业地产合同或其他商事纠纷进行咨询或委托,可联系李章虎律师团队(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2022)渝01民终3695号)进行客观整理与评述,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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