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3|回复: 0

竞争对手批量向我的客户发函说产品侵权,还起诉我的客户,我能否告他商业诋毁和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5-25 10: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结论摘要
竞争对手向你的客户发函声称你的产品侵权,并批量起诉你的客户,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取决于发函内容是否属实、发函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以及是否超出合理维权限度。若发函内容仅为如实告知涉嫌侵权的客观事实及已启动的法律程序(如刑事报案、民事诉讼),未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且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进行,通常属于合法维权的自力救济范畴,不构成商业诋毁。批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只要基于对自身权利的真实认知,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畴,亦不构成滥用诉权或不正当竞争。反之,若将无竞争关系的消费者列为共同被告进行高额索赔,并在已获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相同事由上换个案由重复起诉,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
法律定性与法条依据
1. 行为定性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关键在于审查所传播的信息是否“虚假”或“误导”。若信息基本属实,或属于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及对未来法律风险的提示,即使内容对竞争对手不利,也不构成商业诋毁。
滥用诉权则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违反诉讼诚信原则,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认定滥用诉权需同时考虑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败诉不等于滥用诉权,不能以诉讼结果倒推起诉时具有恶意;批量诉讼是否构成滥用诉权,不以胜诉为标准,应通过专门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另行主张。
2.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color=var(--dsw-alias-brand-text)]-1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color=var(--dsw-alias-label-secondary)]-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color=var(--dsw-alias-brand-text)]-6
3. 法律后果
构成商业诋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不构成商业诋毁的,基于真实权利认知的有限度发函和依法诉讼,属于合法行使权利和自力救济,不承担法律责任。
构成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合理开支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不构成滥用诉权的,不能以诉讼结果(如败诉)倒推起诉时具有恶意。
法院通用认定标准
(一)商业诋毁的认定要件
  • 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 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 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或过失。

(二)合法发函抗辩的认定标准
  • 内容属实:函件中陈述的事实(如已刑事报案、已提起民事诉讼)有真实依据,非凭空捏造。
  • 提示未来风险:内容为告知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如“一旦司法判决生效将追责”),而非断言已构成侵权。
  • 目的正当:发函目的是为制止侵权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而非单纯打压竞争对手。
  • 手段相当:发函范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如仅向关联的直接用户或经销商发送),未向不特定公众扩散。

(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认定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需同时满足:
  • 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
  • 起诉人对此明知;
  • 造成他人损害;
  • 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裁判逻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区分正当维权与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利人基于对自身权利的真实认知,向涉嫌侵权方的客户发送内容属实的告知函,或依法提起批量诉讼的行为,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正当维权,不构成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但对于将无竞争关系的消费者列为共同被告进行高额索赔,并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相同事由上换个案由重复起诉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
重庆本地裁判口径
(注:以下案例来自无锡法院,但其裁判规则对重庆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 发函内容属实不构成商业诋毁
在某医疗科技公司诉某科技发展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4)苏02民初475号)中,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的客户发送告知函,内容是告知原告公司产品软件涉嫌侵犯其著作权,以及己方已刑事报案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函件内容并不存在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造谣中伤的内容,被告基于对其自身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认知,在生效裁判未作出前对终端用户或经销商进行警告发函,属自力救济的范畴,不构成商业诋毁。
2. 基于真实权利认知的批量诉讼不构成滥用诉权
该案中,被告公司在全国多地法院对原告公司的客户批量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基于对自身享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知,在对原告刑事报案未果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并未超出基于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正当范围。软件复制品的销售者及使用者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法律责任,故该批量诉讼行为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畴,不构成滥用诉权。
3. 滥用诉权的认定以“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为前提
法院指出,认定恶意诉讼(滥用诉权)需要同时满足“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和“起诉人对此明知”等要件,不能苛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初就要确保该诉讼最终的胜诉结果,更不能简单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诉讼具有恶意。该裁判规则对重庆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 将消费者列为不正当竞争被告并高额索赔,且重复起诉,构成滥用权利
在该案中,原告公司将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经销商以及竞争对手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索赔3000万元。法院认定:该消费者并非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其与经销商之间的产品质量诉讼判决已被撤销,对原告未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原告在此前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已以相同事由起诉经销商,该案一、二审均认定不构成侵权,原告对此明知仍换个案由继续起诉,并将消费者一并列为共同被告,缺乏事实依据,构成滥用权利,判决原告赔偿消费者合理开支7万元、赔偿经销商合理开支30万元。
信息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李章虎律师团队办案经验
基于李章虎律师团队代理类似案件(包括代理某科技发展公司应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实务经验,总结以下要点:
1. 法院重点审查的维度
  • 发函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函件中的每一句陈述都应有事实依据。例如,可以说“我司已就XX产品涉嫌侵犯我司著作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应断言“XX产品已构成侵权”。描述事实与表达主观判断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受法律保护,后者可能构成侵权。
  • 发函对象的合理性:向侵权产品的直接用户或经销商发函,通常被认为是为制止侵权的必要手段;但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而告之,则可能超出合理限度。
  • 权利基础的稳定性:在发函或提起诉讼前,应确保自身权利基础相对稳定(例如,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若权利基础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如已被宣告无效),则维权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恶意。
  • 诉讼行为的整体正当性:法院会综合考察原告提起诉讼的数量、地域分布、诉讼标的额等,判断其是否存在通过大规模、高额诉讼向竞争对手施压的主观恶意。

2. 当事人最容易败诉的点
被诉方(发函方/批量起诉方)的败诉风险点:
  • 无法证明权利基础:在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时,若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如源代码的原始创作证据),法院可能认定其起诉缺乏权利基础。
  • 发函内容存在不实陈述:若函件中使用了“确定侵权”等绝对化用语,或夸大了法律后果,可能被认定为编造虚假信息。
  • 恶意提起反诉:若自身亦存在大量针对对方的诉讼、举报行为,再主张对方为恶意诉讼,法院可能引用“干净之手”原则,不予支持。

起诉方(主张被不正当竞争一方)的败诉风险点:
  • 混淆正当维权与不正当竞争:将竞争对手基于真实权利认知的合法发函和诉讼行为,错误地理解为商业诋毁或滥用诉权,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 将无竞争关系的个人列为被告:如将消费者列为不正当竞争的共同被告,法院可能认定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构成滥用权利。
  • 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相同事由上换个案由重复起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3. 实操取证与诉讼策略
针对有发函、批量起诉需求的经营者(潜在被诉方):
  • 第一,确保权利基础扎实:在采取大规模维权行动前,应确保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并提前做好权利证据的公证、固化。
  • 第二,审慎起草告知函:函件内容应力求客观、准确,以陈述事实为主,避免使用绝对化、断言性的词语。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起草和审阅。
  • 第三,控制发函范围:发函对象应限于涉嫌侵权产品的直接交易相对方(如经销商、终端用户),避免向不特定公众扩散。

针对认为被竞争对手恶意维权的经营者(潜在起诉方):
  • 第一,审查对方权利基础:调查对方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如是否可能被宣告无效),若对方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是其构成恶意诉讼的有力证据。
  • 第二,收集对方“明知”的证据:收集能够证明对方在起诉时已明知其权利不稳定或侵权不成立的证据,如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行政机关的认定等。
  • 第三,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收到警告函后,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可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以尽快终结权利不明确状态,减少商誉损失。
  • 第四,区分应对策略:对于利用诉讼施压、意图抢夺市场的行为,可在个案中积极应诉,同时可考虑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明知”缺乏权利基础。

全文总结
竞争对手向你的客户发函声称你的产品侵权,并批量起诉你的客户,并不当然构成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法院会重点审查发函内容是否属实、权利基础是否真实、维权手段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若发函内容仅为如实告知涉嫌侵权事实和已启动的法律程序,且基于对自身权利的真实认知,通常属于合法维权的范畴,不构成商业诋毁。同样,基于真实权利认知的批量诉讼,即使最终败诉,也不当然构成滥用诉权。但若将无竞争关系的消费者列为共同被告进行高额索赔,并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相同事由上换个案由重复起诉,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需要赔偿对方合理开支。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的此类行为时,应理性分析、积极应诉,而非简单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采取维权行动时,则应确保权利基础扎实、发函内容审慎,避免因维权过度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李章虎律师团队权威简介
【李章虎律师团队】隶属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由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领衔。李章虎律师本科就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拥有15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核心领域涵盖知识产权、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投资并购、前沿科技法律事务。
李章虎律师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连续五届获评国际权威法律评级《Benchmark Litigation》中国西部诉讼之星,入选《The Legal 500》中国精英榜单、律新社2025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承办案件多次入选全国中小企业典型维权案例、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重庆市律师协会十佳知识产权案例,出版《人工智能成果:确权与资产化》《人工智能+87个行业应用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指南》《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指南》《现代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等多部专业著作。
李章虎律师兼任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通用人工智能研究院、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等多家政府机构与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服务各类单位500家以上,熟悉重庆各级法院裁判口径,擅长处理大额、疑难、复杂商事与知识产权案件,以可靠资质与本地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 执业单位: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电子邮箱:Lizh@allbrightlaw.com
  • 电话:(023)88951999
  • 手机:15902340199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履历的客观介绍,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承诺。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策,并在委托前核实律师执业信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6-7-16 15:09 , Processed in 0.268296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