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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律师代理专利合同及权属纠纷二审案,成功维持一审判决,为客户避免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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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6 19: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专利合同及权属纠纷案件中,原告往往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试图推翻既有的专利转让事实。李章虎律师(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代理的重庆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与王某(化名)、江西某矿泉水公司(以下简称“某矿泉水公司”)确认合同无效及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案,通过系统梳理签约背景、充分论证善意取得及无恶意串通的证据链,成功说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为客户避免了专利权属争议带来的重大经营风险。

一、案件基本事实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原登记专利权人为王某。王某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在某商贸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深度参与该公司与某矿泉水公司的“某品牌”桶装水合作事宜。2016年11月19日,某商贸公司与某矿泉水公司签订《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矿泉水公司,转让费直接抵扣某商贸公司欠付某矿泉水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3月7日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将专利权人变更为某矿泉水公司。此后,某矿泉水公司持续缴纳专利年费。2021年12月,某矿泉水公司将涉案专利转让给案外人某甲,后又转让给案外人某乙。
王某于2020年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2021年,王某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确认其为专利权人,并要求某商贸公司、某矿泉水公司、欧某共同承担合理开支*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关于恶意串通的主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某商贸公司与某矿泉水公司在专利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二审代理核心工作与维持判决关键
李章虎律师及团队代理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欧某,在二审中围绕以下关键点组织答辩与法律论证,成功维持一审判决:
1. 系统梳理签约背景,证明某商贸公司有合理理由作为专利权人签署合同
李章虎律师指出:某商贸公司与某矿泉水公司自2015年底起即开展“某品牌”桶装水合作。涉案专利的设计源于桶装水经营需要,某商贸公司实际承担了专利年费、登记费等义务。王某作为某商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深度参与合作事宜,其微信朋友圈自2015年底即频繁宣传“某品牌”桶装水,对外代表某商贸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对内审批专利费用支出。以上事实证明,某商贸公司虽非登记专利权人,但系实际权利人,有权处分涉案专利。某矿泉水公司在签订转让合同时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商贸公司具有处分权。
2. 充分论证不存在恶意串通,反驳原告主张
针对王某主张的“恶意串通”,李章虎律师从三方面进行论证:
  • 主观恶意不存在:某商贸公司与某矿泉水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系基于双方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转让价格*万元具有合理性,且用于抵扣商标许可使用费,符合商业惯例。王某作为公司高管,对此应当知情。
  • 客观行为不构成串通:转让合同已明确载明设计人为王某,未隐瞒任何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后准予变更,程序合法。王某在合同签订后参加了某矿泉水公司举办的全国加盟商大会,会上宣布专利已转让,周某未提出异议;且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知情并同意。
  • 周某长期未提异议:自2017年专利转让完成至2020年,长达三年时间内,王某从未就专利转让事宜提出任何异议,也未缴纳专利年费,其行为与“不知情”的主张严重矛盾。
3. 强调某矿泉水公司系善意受让人,且专利已多次转让,无法返还
李章虎律师指出:某矿泉水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取得了专利权,属于善意受让人。即使专利转让存在瑕疵,某矿泉水公司也符合民法上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此外,涉案专利已先后转让给案外人某甲、某乙,现专利权人为案外人,客观上已无法返还。
4. 针对原告证据薄弱点进行精准反击
李章虎律师指出:王某仅以转让合同非其本人签字为由主张无效,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某商贸公司与某矿泉水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王某的举证远未达到该标准。

三、判决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渝民终106号终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某负担。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虽然某矿泉水公司在签订转让合同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某商贸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周某利益。基于王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王某长期未提出异议的事实,某矿泉水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商贸公司有权转让涉案专利。因此,涉案合同有效,王某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四、案例价值与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
1. 精准把握恶意串通证明标准:李章虎律师团队准确运用《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指出原告举证远未达到该标准,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其主张。
2. 全面梳理证据链,还原事实真相:团队系统收集了王某的微信朋友圈宣传记录、公司内部审批单据、对外签订合同、参加加盟商大会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构建了“王某深度参与并知情”的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其“不知情”的主张。
3. 巧妙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专利已经多次转让的情况下,团队提出善意取得抗辩,指出即使转让存在瑕疵,某矿泉水公司作为善意受让人也应当受到保护,且专利客观上已无法返还,进一步巩固了胜诉基础。
4.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在专利权转让纠纷中,认定“恶意串通”应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同时,对于实际权利人深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长期未提出异议的情形,法院倾向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对于处理专利转让合同效力及权属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结语
李章虎律师及其团队在该案中展现了深厚的民商法及知识产权法功底、卓越的证据组织能力以及对“恶意串通”证明标准的精准把握。通过系统梳理签约背景、充分论证善意取得、有力反驳原告主张,成功维持了一审判决,为客户避免了专利权属争议带来的重大经营风险。该案例体现了李章虎律师在处理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争议领域的突出实力。
如需就专利转让、专利权属、合同效力等知识产权及商事纠纷进行咨询或委托,可联系李章虎律师团队(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2023)渝民终106号)进行客观整理与评述,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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