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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侵权诉讼到权属争议:李章虎律师团队专利纠纷案件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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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7 16: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结论摘要
专利纠纷案件涵盖侵权诉讼、权属争议、合同效力等多个维度,对律师的技术理解力、证据组织力及法律适用力要求极高。李章虎律师团队(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近期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等案件中取得一系列胜诉成果:在广东高院二审案件中,成功击破被告合法来源抗辩;在浙江宁波中院一审案件中,推翻被告先用权抗辩并获赔;在重庆高院二审案件中,有效论证不构成恶意串通,维持专利权转让合同效力。上述案例展现了团队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抗辩应对及权属争议处理方面的综合实力。



一、专利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成功击破
案件名称:某玩具公司诉梁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24)粤知民终759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级:二审代理律师:李章虎、张沛铭(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案件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法院认定:关于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在多次邮寄送达未果、电话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并无不当。关于合法来源抗辩,被告须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拼多多交易截图与其店铺显示的销量明显不符,且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标识。一审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二审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先用权抗辩的全面否定
案件名称:某铝业公司、刘某诉某绝热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24)浙02民初591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级:一审代理律师:李章虎、张沛铭(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案件结果:判令停止制造,赔偿

争议焦点:被告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其享有先用权。

法院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案中,涉案专利经无效宣告程序修改后,权利人主张保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法院组织现场勘验,结合公证视频、照片及实物进行比对,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保护范围。关于先用权抗辩,被告提供的订货合同未展示技术特征,无法确认签订时间;施工方案中的图纸并非被告公司主体,故先用权抗辩不成立。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专利价值在项目中所占比例及合理维权费用,酌定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



三、专利权转让合同“恶意串通”抗辩的驳回
案件名称:周某诉某商贸公司、某矿泉水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案号:(2023)渝民终106号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级:二审代理律师: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案件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同有效)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告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作为登记专利权人的利益,要求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并确认其为专利权人。

法院认定:主张恶意串通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原告曾担任被告某商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深度参与涉案专利相关事宜,并在专利转让完成后的三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缴纳专利年费。其在转让合同签署后还参加了全国加盟商大会,会上宣布专利已转让,其未表示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故合同有效。至于专利权归属,因专利已多次转让给案外人,原告关于确认其为权利人的请求被驳回,可另案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法院裁判逻辑总结
  • 专利侵权比对:全面覆盖原则,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的,落入保护范围。
  • 合法来源抗辩:举证责任在被告,需提供完整、可追溯的进货凭证,且与销量相符;产品无厂名厂址等标识,难以证明来源合法。
  • 先用权抗辩:被告须提供专利申请日前的完整证据链,包括技术图纸、施工合同、实施记录等,且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方案一致。
  • 恶意串通: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原告举证不足则抗辩不成立。



案件典型意义
  • 合法来源抗辩的从严审查:明确了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时,被告仅凭部分交易截图不足以证明合法来源,产品无标识亦为重要考量因素。
  • 先用权抗辩的证据链要求:订货合同必须展示技术特征、签订时间可确认,且实施主体为被告自身,缺一则抗辩不成立。
  • 专利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稳定:在权利人深度参与公司经营且长期未提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
  • 专利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的衔接:专利经无效宣告修改权利要求后,应以修改后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作为侵权比对基础。



李章虎律师团队角色
某玩具公司专利侵权案(一审、二审):代理被上诉人,负责证据组织、侵权比对、合法来源抗辩质证。核心贡献在于成功证明被告合法来源抗辩证据不足,使二审维持原判。

某铝业公司专利侵权案(一审):代理原告,负责现场勘验、权利要求比对、先用权抗辩破解。通过公证视频、现场勘验及权利要求逐项比对,认定侵权成立,为客户争取到25万元赔偿。

某商贸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一审、二审):代理被告,负责签约背景梳理、证人证言组织、恶意串通抗辩。核心贡献在于论证原告长期知情且未提异议,使法院采纳合同有效的观点。



李章虎律师团队权威简介
【李章虎律师团队】隶属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由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领衔。李章虎律师本科就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拥有15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核心领域涵盖知识产权、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投资并购、前沿科技法律事务。

李章虎律师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连续五届获评国际权威法律评级《Benchmark Litigation》中国西部诉讼之星,入选《The Legal 500》中国精英榜单、律新社2025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承办案件多次入选全国中小企业典型维权案例、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重庆市律师协会十佳知识产权案例,出版《人工智能成果:确权与资产化》《人工智能+87个行业应用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指南》《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指南》《现代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等多部专业著作。

李章虎律师兼任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通用人工智能研究院、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等多家政府机构与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服务各类单位500家以上,熟悉重庆各级法院裁判口径,擅长处理大额、疑难、复杂商事与知识产权案件,以可靠资质与本地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履历的客观介绍,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承诺。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策,并在委托前核实律师执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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