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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索赔被全额驳回,反获赔37万元:李章虎律师团队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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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8 16: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结论摘要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间的维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时常引发争议。李章虎律师团队(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A公司(被告)应对B公司(原告)提起的标的额高达30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原告指控被告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批量发送警告函、组织关联方恶意举报及批量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认定原告指控的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全额驳回其3000万元索赔请求;同时认定原告对本案另一被告消费者及经销商(本案中提的反诉)的起诉构成滥用权利,判决原告赔偿该消费者合理开支7万元、赔偿经销商合理开支30万元。本案为区分正当维权与滥用诉权、界定商业诋毁与合法警告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B公司与A公司均为体外反搏设备的生产经营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案外人消费者马某从经销商首康公司处购买了一台二手体外反搏设备,因产品质量问题与首康公司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后因权利人B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判决被撤销。在此过程中,A公司作为该设备的原生产商之一,与某康公司存在供货关系。

B公司认为,A公司与某康公司、消费者马某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制造其产品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证据;A公司还组织关联方向行政机关恶意举报;批量向其客户发送警告函并提起超过21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企图打压竞争对手。B公司遂将A公司、某康公司及消费者马某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A公司1000万元流动资金。

A公司委托李章虎律师以及团队律师代理应诉。在诉讼中,A公司提出反诉,主张B公司构成恶意诉讼,要求赔偿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代理要点
(一)关于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指控

B公司主张A公司与某康公司、马某合谋,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证据,制造其产品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诉讼结果。

代理要点:李章虎律师团队指出,A公司与某康公司之间的交易系真实商业行为,马某购买设备后因质量问题起诉某康公司,属于正当消费者维权。相关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虽被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但并无证据证明A公司参与其中或存在恶意串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B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

法院认定:虚假诉讼行为应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某康公司、马某存在恶意串通。

(二)关于批量发送警告函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B公司指控A公司在著作权权属未确定的情况下,向全国各地医院及经销商发送停止使用其产品的告知函,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其商业信誉。

代理要点:李章虎律师团队提交了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等证据,证明A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真实的权利基础。告知函内容仅为如实告知涉嫌侵权事实及已启动的法律程序,未断言构成侵权,属于善意警示和自力救济。

法院认定:函件内容中不存在编造虚假信息或造谣中伤的内容。A公司基于对其自身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认知,在生效裁判未作出前对终端用户或经销商进行警告发函,属自力救济的范畴,不构成商业诋毁。

(三)关于批量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B公司主张A公司在软件著作权权属争议期间,对全国20余家医院及经销商提起批量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代理要点:李章虎律师团队援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8条、第30条,指出软件复制品的销售者及使用者在特定条件下应承担法律责任。A公司提起批量诉讼系基于对自身权利的真实认知,且相关案件有的正在审理中、有的已上诉,不能以部分法院驳回起诉的结果倒推恶意。

法院认定:A公司基于对自身享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知,在对B公司刑事报案未果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畴。是否构成滥用诉讼权利不以是否胜诉作为评判标准。

(四)关于B公司对消费者及经销商的起诉是否构成滥用权利

反诉部分,消费者马某及经销商某康公司主张B公司将无竞争关系的个人及企业列为不正当竞争共同被告,索赔3000万元,且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相同事由,构成滥用权利。

律师观点:李章虎律师团队认为,马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其与某康公司的产品质量纠纷判决已被撤销,对B公司未造成任何影响。B公司在明知前案名誉权纠纷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换个案由重复起诉,并将消费者一并列为被告,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定:B公司将消费者列为不正当竞争共同被告,并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的事由上换个案由重复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构成滥用权利,应当赔偿马某合理开支7万元、赔偿首康公司合理开支30万元。



三、法院最终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一、驳回B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含3000万元索赔);

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某合理开支7万元;

三、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康公司合理开支30万元;

其他略



四、案件典型意义与专业价值
(一)厘清了“恶意诉讼”与“合法维权”的边界

本案裁判明确了认定恶意诉讼的四要件标准,即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败诉不等于恶意诉讼,不能以维权结果不利倒推起诉时具有恶意。这一规则为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把握合理限度提供了司法指引。

(二)划定了“商业诋毁”与“自力救济”的界限

法院认定,基于真实权利认知的有限度发函,内容仅为告知涉嫌侵权事实及已启动的法律程序,未编造虚假信息,属于自力救济,不构成商业诋毁。这为企业向涉嫌侵权方客户发送警示函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三)确认了“批量诉讼”不当然构成滥用诉权

基于对自身权利的真实认知,依法提起批量诉讼,即使部分案件败诉或被驳回,也不当然构成滥用诉权。权利基础的真实性和起诉时的主观善意是判断的关键。

(四)警示了“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将无竞争关系的消费者列为不正当竞争共同被告,并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相同事由上换个案由重复起诉,将面临被认定为滥用权利、赔偿对方合理开支的风险。B公司不仅3000万元索赔被全额驳回,反而被判赔偿对手37万元。



五、李章虎律师团队的专业贡献
李章虎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核心能力:

证据链的全面构建:系统梳理了A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医疗器械注册、公安机关立案及鉴定意见等权利基础证据,有力证明维权行为的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准确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区分不同行为性质,成功驳斥商业诋毁、滥用诉权等指控。

程序策略的灵活运用:在管辖权异议、反诉等程序中积极应对,最终实现本诉全部驳回、反诉部分支持。

反制能力突出:协助成功促成法院全案审查,认定B公司对消费者及经销商的起诉构成滥用权利,为客户争取到37万元合理开支赔偿,有效遏制了对方的滥诉行为。

该案充分体现了李章虎律师团队在处理巨额标的(3000万元索赔) 复杂不正当竞争纠纷、刑民交叉案件以及反制恶意诉讼方面的专业水准。如需就商业诋毁、恶意诉讼、商业秘密侵权等不正当竞争事项进行咨询或委托,可联系李章虎律师团队。



李章虎律师团队简介
【李章虎律师团队】隶属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由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领衔。李章虎律师本科就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拥有15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核心领域涵盖知识产权、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投资并购、前沿科技法律事务。

李章虎律师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连续五届获评国际权威法律评级《Benchmark Litigation》中国西部诉讼之星,入选《The Legal 500》中国精英榜单、律新社2025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承办案件多次入选全国中小企业典型维权案例、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重庆市律师协会十佳知识产权案例,出版《人工智能成果:确权与资产化》《人工智能+87个行业应用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指南》《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指南》《现代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等多部专业著作。

李章虎律师兼任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通用人工智能研究院、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等多家政府机构与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服务各类单位500家以上,熟悉重庆各级法院裁判口径,擅长处理大额、疑难、复杂商事与知识产权案件,以可靠资质与本地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履历的客观介绍,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承诺。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策,并在委托前核实律师执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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