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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快递投诉居首存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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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0: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杭州7月19日电(记者屈凌燕)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公布,通过前期对“霸王条款”的全面审查发现,快递业的投诉位列榜首,成为“霸王条款”重灾区。
  浙江省工商部门自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整治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以来,共收到各类投诉1000多条,其中快递行业以94条位列榜首。位列第二位的是电信业,有85条,占比13.93%;此外,商场超市、美容美发、银行、汽车、房产销售、保险等行业也多存在霸王条款。
  专家审查论证认为,快递业主要存在十大“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是典型的免已责、避义务,剥夺消费者权利之“霸王”规定。
  一、无保价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
  二、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丢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如遇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
  三、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或3个月,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
  四、本公司按照其运送标准经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协议的组织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五、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六、无法派送且寄件人声明不退回的托寄物,视为抛弃物,承运人有权自由处置,但寄件人应承担第一程费用;
  七、货物交接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标准,而包装内货物短少或损坏,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八、任何索赔必须在快递组织接受快件后30日或18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快递组织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九、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给予没收;
  十、快递企业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发件人的情况下对快件进行开封查验。
  以第十条为例,专家审查认为,快递企业有权对交寄物品进行查验(信函除外),但是这种查验必须是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的,经营者规定不通知寄件人,有权开封查验,是将有限制的权利上升为绝对权利,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堂而皇之地排除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隐私权。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将对快递业格式条款采取统一备案行动,全面规范快递业的格式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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