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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待遇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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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22: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职工产假待遇标准(最新)
                -----由重庆法律顾问李章虎整理
最近很多朋友咨询关于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现依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作以下解答:
待遇包括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产假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各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同,重庆市女职工可参见:《重庆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2、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重庆法律顾问李章虎整理 电话:1590234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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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26 14:23:40
若是在可享受生二胎政策的,产假也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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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26 14:25:14
若是可享受二胎政策的,产假也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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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13: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产假与一胎享受政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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