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528|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庄案三季最新消息:李庄向最高检控告重庆专案组(转载)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7 15:3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该开始了”,原律师李庄在其新浪微博上转发自己的《控告书》全文时评论到。

  11月15日,李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简称“专案组”)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李庄的控告请求称,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书已于15日寄出

  李庄代理人王誓华律师向记者表示,选择在此时提出控告,是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大依法治国精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据了解,该控告书已于15日寄出,一同寄出的还有控告相关的证据。王誓华称,他们将视最高检察院的回复情况继续跟进,并会一直控告,把程序走下去。

  李庄在《控告书》中称,李庄案是重庆市一、二审法院在设定必成的观念支配下,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控告书》中称,龚刚模在狱中通过其兄龚刚华带信对李庄说,“所谓李庄做伪证,都是专案组逼我举报……并按照他们编好的文字稿背下来,陷害李庄的。开庭时装头痛,不回答问题,故意说方言,不讲普通话,也都是专案组警察教的。”

  龚刚华也曾多次向李庄表示歉意,并将被专案组一审强迫其不出庭、二审强迫其训练出庭作伪证、背诵书面伪证(言)的情况向李庄做了称述,并向十几位法学教授、律师做了两小时的录像证词。

  李庄在控告书中称,在自己代理龚刚模涉黑案时,三次与当事人会见均有专案组在场,且专案组的每一个成员都十分明白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但为了“秉承当时重庆领导的旨意,他们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非法实施侦查”。

  专案组警员被指徇私枉法

  李庄认为,专案组警员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徇私枉法行为,且整个侦查过程中的每一个侦查行为仍然是专案组中每一位警员个人以意志的反映,因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专案组每一位警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李庄请求最高检察院对重庆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专案组每一位警员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中徇私枉法者的刑事责任。

  就在今年11月2日,李庄在其新浪微博中透露,他已经接受龚刚模委托为其刑事案代理申诉,而李庄入狱正是由于其代理龚刚模涉黑案引发。

  李庄,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代理龚刚模涉黑案,于200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传唤,次日被以涉嫌伪证罪为由逮捕。

  随后,重庆市新闻办称,李庄案发是由其当事人龚刚模主动检举所致。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代理龚刚模涉黑案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称述予以翻供。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重视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3月29日,李庄案即将刑满释放前夕,重庆市新闻办发布消息称,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李庄将被追究“遗漏罪行”。

  同年4月20日,重庆市江北法院开庭审理李庄被控妨害作证罪“漏罪”案。但两日后,重庆检方就当庭提出撤诉,并获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裁定准许。

  2011年6月,李庄刑满出狱,并开始为自己伪证案申诉。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2-11-18 07:31:00 | 只看该作者
  就在今年11月2日,李庄在其新浪微博中透露,他已经接受龚刚模委托为其刑事案代理申诉,……李庄众所周知的原因已不是律师了,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只能由律师代理。报道没误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2-11-18 10:11:00 | 只看该作者
  李庄按:昨天,发了一位重庆公安局曾经的打黑大队长写给何挺副市长的信,引起了大家的广泛注意。同时,也引起了重庆那些冤假错案制造者的高度关注,当天,他们通过种种途径,找到该大队长:我们正在想法儿给您平反,但您能不能让李庄把帖子删除……言之凿凿、态度诚恳。大队长即刻电话我,恳请删帖。我说:我们揭露真相,目的是要唤醒那些仍被“唱红打黑”催眠的人,让他们知道,“唱红打黑”遮羞布背后的野蛮暴政,让他们明白,“唱红打黑”对法治践踏的严重程度,让他们看清,“唱红打黑”对民营经济冲击的惨像,让他们警惕,口蜜腹剑唱红打黑的公安局长参与谋杀作伪证之后,而所在城市百姓仍高呼“最安全、最幸福”的荒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4-20 07:27 , Processed in 0.16294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