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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shihui.cn: 伊利亚特?(转载)--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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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 16:1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中日韩三国制造业PK:韩媒称韩国不能只有一个三星2012年10月01日 10:33
  来源:虎嗅网

  虎嗅注:以下这篇文章来自《朝鲜日报》,在三星等电子企业风头正劲的当下,可谓是韩国人对韩国制造的“盛世危言”。文章对中日韩三国制造的优劣势分析颇可一读。

  中国的优势在于有强大的后发优势,可以承接先进制造国家的产业转移,在此过程中,可对技术进行学习与渗透。在电脑、家电等IT组装品制造领域,中国已获取不错的市场份额、体现出强大竞争力。

  日本的优势在于始终把守高端技术,而且在零配件、原材料与设备领域里占据绝对优势,把握着制造业的上游。

  而韩国的危险在于处于一个“夹心”位置,高端技术比不过日本,在中低端的制造组装方面又被中国赶超,由于产业转移,韩国国内制造业出现“空洞化”;更危险在于,韩国只有一个三星,没有大量有竞争力的中小制造企业做产业基石,一旦三星出现问题,整个韩国制造一病不起。

  其实,大力发展有竞争力的中小制造,亦应成为中国产业之鉴。

  以下为全文:

  以往韩中日三国的结构划分很明确。日本的专长是高端技术零配件设备,而韩国和中国分别是中端和低端技术产品。但自2008年源自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以后,这种结构迅速改变为竞争结构。不久后,三国将展开乾坤一掷的全面较量。如果在今后的3至5年内,韩国制造业未能有效应对,韩国将成为“东北亚制造业三国志”中唯一的失败者。

  中国在家电等IT制造领域陆续登上全球之顶

  通常情况下,以组装、零配件、材料等为顺序的产业化和扩大竞争力十分艰难。目前,在组装成品领域,除部分物品以外,韩国保持最高竞争力。但像过去的组装领域竞争宝座从欧洲转移到美国、日本、韩国一样,虽然各产业偏差较大,但很有可能再度转移到中国。

  中国可轻易提高竞争力的领域是,组装品种较少、标准化品种较多、不需要“黑匣子(black box)”式个人技术、生产现场不太需要揣摩领悟的知识、能够与台湾合作的领域。从这一点上来看,中国很有可能实现大跃进的领域是IT产业,而实际上也出现了这种征兆。

  在电视等IT组装成品制造领域,目前虽然是韩国具有最高竞争力,但如果以工厂所在国家的产量为准进行出口统计,情况则有所不同。中国不仅在制鞋、纤维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在尖端IT领域,从2001年开始就以电视和空调为开始,依次在电脑、冰箱(2004年)、包括DRAM和非存储器的芯片(2006年)等领域超越韩国。越往后,越是高附加值行业。该统计数字包括跨国企业在中国国内的工厂生产的产品。位于中国的跨国企业尖端技术工厂,给中国国内企业提供了学习尖端技术的有利条件,这正是中国企业超越韩国竞争企业时间提前的原因之一。

  从电脑产业的情况来看,中国从21世纪初期开始就具有全球最高竞争力,并在占有率方面超越韩国和日本。去年居全球第二位的联想,今年超过惠普(HP)登上全球第1位。在此过程中,韩国电脑企业相关工作岗位,除三星电子和LG电子等极少数以外大部分都消失。

  中国企业在电视、冰箱、空调等家电领域的飞跃更加引人瞩目。今年,冰箱和空调全球排名第一的企业分别是海尔和格力。在中国电视国内市场中,海信、创维、长虹、TCL 、康佳等中国企业包揽了前5名。中国的招牌跨国企业海尔,所掌握的研发、产品企划、生产、营销能力与其他跨国企业相当。海尔去年的总销售额达到233亿美元,每年保持20%的高增长。

  虽然在智能手机、智能电视等功能不断进化的尖端技术产品上,中国企业依然与三星电子等发达企业保持着一定差距,但中国IT企业的追赶速度颇具威胁性。

  在新一代核心竞争力因素软件领域,中国从2001年至2009年也保持着年均30%以上的增长速度。这是因为不但有中国政府的重点投资,还与台湾芯片企业合作缩小了与韩国和日本的技术差距。韩国软件专业人才有2000多人,而日本有2万人,中国的目标则是培养10万人。

  钢铁、石化等规模集中型产业,也很有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况。中国每年生产7亿吨钢铁相当于全球总产量50%,如果将10%的过剩产量转移到邻近国家,韩国和日本的内需市场就会受到重创。韩国和日本的全年钢铁产量分别是6800万吨和1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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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 16:1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韩国制造工厂“空洞化”

  中国制造业竞争力及实力的上升,最终将导致韩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下降和原材料组装工厂转移到海外。如果占据优势的中国企业平定内需市场后进军海外市场,韩国企业为了应对这种局面,需要将工厂转移到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开拓的地方。届时,韩国会受到“三重打击”,即国内工作岗位会相对减少,相关产品的出口量减少,韩国经济国内生产总值(GDP)萎缩。

  这种情况正逐渐成为现实。例如,韩国企业制造的智能手机海外产量所占比重,从2010年的15.9%剧增至今年第一季度的79.7%。其结果,韩国手机出口额从去年的273亿美元减至今年的200亿美元,减少70亿美元以上。这是因为,三星电子等企业将主力工厂转移到了越南和中国等地。虽然三星电子在智能手机领域超过苹果登上全球首位,但智能手机出口额持续减少。

  更严重的问题是,这种现象很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如果拥有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中国再具备组装成品竞争力,全球企业都会抢着在中国建立工厂,而且核心零配件供应商也将一同进军中国。三星电子本月在中国西部西安投资70亿美元建设新一代芯片工厂,也是这种动向的一个侧面。如果这种模式反复出现,韩国国内制造基地的“空洞化”现象就会扩至全国范围。如同韩国制鞋企业大举进军中国后,位于釜山沙上工业园区的制鞋集群工业园区现在完全消失一样,在制造业领域也将出现“第2、第3个沙上工业园区”。

  日本:世界最高技术竞争力地位纹丝不动

  因经济危机和竞争力减弱,日本已经丧失了制造业生产基地的作用,因此正在加紧向海外迁移生产基地。日元升值和电力危机也助长了这种趋势。其中一部分转移到了韩国。日本国际合作银行表示,日本IT企业海外生产比重从2008年的43.4%升至去年的49.0%,到2014年将再升至53.7%。

  最近,日本在担心技术外泄等问题的零配件、原材料等核心领域,也在果断推进向海外迁移。日本核心企业进军海外,不但会带来日本企业生产系统重组,也将刺激到东北亚分工结构的变化。但日本企业的情况与韩国截然不同。这是因为,日本在零配件、原材料和设备等领域拥有绝对优势。韩国每年从日本企业进口70%到80%的芯片设备、50%的显示器设备、30%-40%的显示器零配件原材料。世界排名第一的日本强小企业数量达到1500多家,和德国一起引领世界。其中,京瓷(综合电子零配件)、日本电产(硬盘驱动器)、村田制作所(陶瓷电容器)等很多都是具备全球顶尖技术的企业。

  在制造业新三国志中,韩国最为不利

  在现在这种“韩中日制造业三国志”格局中,最不利的国家是韩国。

  这是因为,韩国是最小的一个国家,而且也没有明显的绝对优势。韩国占优势的部分是,根据大企业较快的决策程序,展开先发制人的大规模投资和以制造技术为中心的组装成品领域。但这种优势,由于中国等竞争国家的学习正在快速减少,而且组装成品领域的竞争力也已经达到顶点并正逐渐减弱。此外,韩国组装成品领域的竞争力,也仅仅局限于三星等少数大企业的产品。

  据《日本经济新闻》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50个主要品种中,韩国企业在智能手机、电视等8个品种中荣登榜首,但其中三星集团占据7个。如果三星集团出现动摇,整个韩国经济必然会动摇,这是一种十分薄弱的结构。

  中国以拥有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为基础,利用庞大的“规模经济”的绝对优势,将以组装成品领域为中心确保全球最高竞争力。而在此过程中,进军中国的跨国企业将向中国本土企业传授先进的技术和经营模式,提供间接帮助。

  具备世界最高技术的日本企业远远多于韩国,而在今后进入产业化的领域里,日本的技术积累也是世界第一。以高附加值零配件原材料设备领域为中心的日本的绝对优势,短期内不会动摇。

  韩国生存之路:培养具备竞争力的世界顶级中小企业

  韩国的生存策略是什么?结论是,由坚实的中小企业引领制造业零配件、原材料、设备领域,用新的增长动力代替现有的增长动力。经50年以制造业为主增长的韩国,无法突变为服务产业为主的国家。在绿色、融合产业领域,韩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

  而韩国的中小企业成为新一代增长动力难度很大。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韩国中小企业还不到10家,而且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生产效率、研发、营销等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虽然不容易,但是机会和可能性很充分。这是因为,中国想要在零配件、原材料、设备领域追赶韩国还需要一段时间,而且还有在期间的产业化过程中积累的力量。为了让中小企业成为增长和就业的原动力,韩国政府应像过去扶植大企业一样积极提供力量和支援。此外,应修改相关制度和政策,打破目前的格局。

  培养3000多个全球顶级中小企业是发展蓝图之一。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在仅具备全球顶级大企业的情况下发展为发达国家。如果3000个有难度,至少要培养300个或100个,这是“燃眉之急”。如同韩国在培养组装领域竞争力的过程中,日本向韩国提供零配件、原材料、设备一样,在中国发展组装领域时,韩国也应起到与过去日本相同的作用。如果此举获得成功,韩国将确保未来10到20年的增长动力,但如果失败情况将很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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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6:1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文)2012年10月30日 18: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文)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公安部近期制定下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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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6:16: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四章 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开展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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