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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lvshihui.cn): 致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公开信一--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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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08: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鉴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为了保证本次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申请,恳请法院和鉴定机构能考虑我的诉求,同时请法院将我的意见全文转交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一、申请鉴定人对案发当日(2007年10月1日)被鉴定人刘雅萍的照片进行审阅。从此照片中可以看出,被鉴定人双眼眶周围没有外伤,双眼睑没有肿胀充血现象,其面部伤集中在鼻唇部位。
  二、由于被鉴定人没住一天院,没有一张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只有门诊手册、CT片和报告,而且有些门诊手册和CT片是被鉴定人刻意隐瞒了几年之后才陆续提供的,恳请鉴定人关注以下几点:        
  1、案发当日(2007年10月1日)被鉴定人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就诊时,眼科会诊记录为:“右眼睑、球结膜无充血,角膜光滑透明,前房深浅正常,房水清、瞳孔圆形居中,直径3mm,直、间接对光反射灵敏,余眼前、后节未见异常。”此诊断记录是在被鉴定人主观上声称“右眼被脚踢伤,眼痛、视力下降”的情况下形成的眼科原始检查记录,必然是真实可信的。由于被鉴定人向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隐瞒了上述检查记录,因此在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没有体现。此门诊记录进一步证明案发当日刘雅萍右眼没有外伤。
  2、2007年10月4日的门诊手册存在严重问题。(1)、原审和重审庭审记录以及2010年1月被鉴定人向法院提交的“移交鉴定材料目录”均可证明在既往的三次鉴定中被鉴定人刘雅萍从未提交过此门诊手册。(2)、2010年4月我的代理人复印卷宗,那时的案卷中也未有此门诊手册。(3)原审案卷中没有注明此门诊手册的提交时间,此门诊手册也未经原审质证。(4)该记录与10月1日眼科会诊记录存在明显矛盾,从笔体、笔迹深浅度可见门诊手册第一页内容明显不是一人所写。(5)此门诊手册直到2010年12月份本案进入重审程序,法官庭上宣读时我才得知在原审案卷中有此门诊手册。当庭本人就提出了异议,此事庭审录像和法庭记录可以证明。基于以上五点我认为此门诊手册不可信!
  3、2007年12月在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刘雅萍进行鉴定过程中,在被鉴定人拒绝提供、南关法院拒绝调取10月1日CT片的情况下,我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医院调取了被鉴定人的骨窗CT片。经多位专家审阅10月1日的骨窗CT片均未发现右眼眶内壁骨折(此片在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中有体现)。
  4、被鉴定人向有关鉴定机构隐瞒了2007年10月4日的CT片及CT报告。直到2010年1月才提供出来。该CT报告明确记载:“眼眶及周围骨质未见明显异常”。
  5、被鉴定人自己对其右眼外伤表述自相矛盾。案发当日被鉴定人对医生说“右眼被脚踢伤”,而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四年来多次开庭叙述中,她都说被我用拳头打伤,但没说我打到了她的眼部。由此说明她在故意说谎,隐瞒真相。
  6、2007年10月8日、17日的CT片是被鉴定人又到另外一家医院就诊所拍,但没有任何该医院临床医生的诊疗记录。
  三、综合被鉴定人几年来陆续提交的各种医疗材料(不论这些材料是否存在人为因素)以及我的代理人调取的骨窗CT片,能够得出如下判断:
  1、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CT科主任杨淑琴教授运用窗技术对10月1日CT扫描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并结合了2007年10月8日的CT片得出了诊断为“右侧筛窦局限性炎症改变”;10月4日眼部CT报告中,没有眶内容物疝入右侧筛窦的描述,因此10月8日、17日CT报告中“眶内容物疝入右侧筛窦”的描述系事隔一周后所得结果,是否客观值得商榷,而南关公安分局法医就是依此结论鉴定为轻伤。
  2、贵所专家夏文涛先生编著的《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一书中,对眼眶内侧壁骨折的CT诊断有如下阐述:“筛窦内积液(血)需与筛窦黏膜增厚相区别,两者CT表现均为筛窦蜂房内高密度影,若短期内出现该部位高密度影消退之动态变化则为筛窦积液(血),反之则为筛窦黏膜增厚”。案发日为10月1日,在同一部位上,10月8日、17日CT均显示密度增高影,长达17天该部位高密度影并没有消退之动态变化,可以判断该部位高密度影是筛窦黏膜增厚,不是筛窦积液(血)。况且,10月8日的CT报告中确实做出了“双侧筛窦炎”的诊断。
  3、10月4日CT报告描述双眼软组织内均存在少量积气,说明被鉴定人左右眼眶与鼻窦间均存在缝隙,不能以此断定右侧眶内壁骨折。况且,该报告明确描述:“眼眶及周围骨质未见明显异常”
  4、CT骨窗技术是诊断骨质病变最为可靠的方法,而被鉴定人的吉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10月8日、10月17日CT片均非骨窗片。以此片做出“右侧眶内壁骨折”的诊断是不严谨的。
  5、贵所专家夏文涛先生编著的《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一书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医院范立群先生编著的《眼整形外科学》一书,均对单纯眶壁骨折的形成机理进行了阐述,认为单纯性眶壁骨折是由直径大于眶口的物体钝性打击眼眶软组织和眶缘,导致眶内压骤然升高造成的。然而从被鉴定人提供的所有医疗材料可知被鉴定人双眼睑及眼眶周围均无肿胀、瘀血等器质性改变,可见其眼眶和眶缘均末受到导致其眶内压骤然升高的外力作用。
  四、申请对被鉴定人刘雅萍本人重新拍CT片并召开专家听证会对其伤情进行论证。
  
  田革林
  2011年6月6日
  本意见书一式五份,南关区法院、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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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7: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尊敬的临床法医学研究室领导:
  近日,我已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刘雅萍伤害一案重新鉴定的三份意见书分别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的方式呈递给贵所,本人原以为可以向本案鉴定人当面陈述意见,但法院不允许我去上海,故再次强调以下问题,恳请鉴定人给予关注。
  一、被鉴定人于2007年10月4日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拍了眼眶(视神经管)CT,且该CT包括骨窗和软组织窗,该CT报告中明确记载“眼眶及周边骨质未见明显异常”,这是不争的事实。被鉴定人之前已将此片向公安鉴定人提供了(鉴定人法庭质证记录可以证明),之后却对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刻意隐瞒!被发现后,被鉴定人又狡辩称:“这只是眼部软组织CT”,进而仅向青岛青大鉴定所提供一张该CT的软组织片!
  二、本案最有争议的是2007年10月8日CT,该片是被鉴定人一再声称“右眼视物不清”,在吉林大学一院耳鼻喉科就诊时拍的鼻部CT,(为什么?),既然该CT报告认为骨组织呈阳性,那么被鉴定人手中理应有该CT的骨窗片,可她却仅向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和青岛青大鉴定所提供一张该CT的软组织片!而且至今仍不提供该CT的门诊病历!
  该片经北京301医院眼科专家魏世辉教授、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耳鼻喉科朱东东教授、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影像科杨淑琴教授、卫生部北京医院眼科戴虹教授、上海长征医院眼科魏锐利教授会诊,均诊断没有骨折征象。
  本人也曾到吉林大学一院影像科对片进行过咨询,该科赵国库教授和他的学生阅片后也认为没有骨折。为此,本人也曾向该院提出质疑,院方却认为这是“学术流派”的问题!
  如果在长春的影像学界确实存在所谓“学术流派”的问题,那么本案的公安机关鉴定人也应当到长春461医院对该片进行咨询,对此长春市公安局官方网站有专门规定,但本案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并没有这样做!
  
  
  
  
  田革林
  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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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7: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尊敬的沈敏所长:
  今悉贵所已经受理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刘雅萍伤害一案的重新鉴定事项,作为本次鉴定的利害关系人,本人在本案既往的鉴定中深受虚假鉴定和违法鉴定之苦,为了维护本次鉴定的客观公正及本人合法权益,在启动本次鉴定过程中,我曾先后四次分别向南关区法院、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递交了意见书,其中有三个意见书需要贵所鉴定人审阅,经法院允许,现将以下三份意见书原文呈递,恳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关注为盼,万分感谢!
  
  附意见书三份
  
  
  
  
  田革林
  20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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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7: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尊敬的朱广友先生:
  今悉贵所已经受理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刘雅萍伤害一案的重新鉴定事项,作为本次鉴定的利害关系人,本人在本案既往的鉴定中深受虚假鉴定和违法鉴定之苦,为了维护本次鉴定的客观公正及本人合法权益,在启动本次鉴定过程中,我曾先后四次分别向南关区法院、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递交了意见书,其中有三个意见书需要贵所鉴定人审阅,经法院允许,现将以下三份意见书原文呈递,恳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关注为盼,万分感谢!
  
  附意见书三份
  
  
  
  
  田革林
  20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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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7: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意见书之二
  尊敬的南关区法院、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关于法院再次对本案起动重新鉴定的做法,我已向“三级”法院同时以书面的形式表达了我的意见,为了保证本次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现就鉴定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阐述我的观点,恳请法院和鉴定机构能考虑我的诉求,同时请法院将我的意见全文转交鉴定机构。
  一、关于启动本次鉴定合法性的问题。1、本案属于自诉案件,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当庭均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却主张重新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本案已进行过三次鉴定,其中公安和青岛青大的鉴定违法是不争的事实,法院应依据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对本案作出判决,而不应再次启动鉴定。更不应在没有对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否违法给予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启动再次鉴定。因此,在此我必须声明:我来参加鉴定机构的选择完全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对于启动本次鉴定合法性问题,我仍保留自已的不同意见。
  二、关于保证本次鉴定公平公正的问题。1、因刘雅萍是深圳人,其爱人又是广东省公安厅的干警,广东省的鉴定机构必须回避。2、青岛大学鉴定所已参与过本案的一次鉴定,而且山东省司法厅正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处理,该鉴定所已成为本次鉴定极为重要的利害关系人;该鉴定所法定代表人王圣诵不仅是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而且还是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委员委员、仲裁员、中国法理学会理事、中国国际关系学会理事、青岛市行为法学会会长,以他的社会背景足可以影响学校鉴定机构的立场,使鉴定无法公正的进行,因此三家大学鉴定机构必须回避。3、请法院允许本人对鉴定进行全程监督,让鉴定公开透明。4、为了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在选择具体鉴定机构之前,必须对送鉴材料加以明确、准备齐全,不能程序倒置。
  三、关于保证送鉴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此,法院不能推卸责任。1、必须保证鉴定材料来源真实合法。刘雅萍没住一天院,没有一张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只有门诊手册、CT片和报告,而且有些门诊手册和CT片是隐瞒了几年之后才陆续提供的,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它的真实性,法院应当对这些材料进行核实。2、送鉴材料必须是经过庭审质证并为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以治疗为目的的医疗材料,而不是为了其它目的而取得的材料。刘雅萍最初提供的2007年10月8日、17日CT片及报告,是在没有临床医生建议、没有对应的门诊手册的情况下直接找医院的CT科做的,其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治病,而是为了造假,况且当时为其出具报告的医生佟丹也已否认17号的片子的CT报告是她出的。那么这样的片子和报告决不应当作送鉴材料。3、必须保证送鉴材料的原始性。刘雅萍一直拒绝向法庭提供2007年10月1日案发当日的CT片及报告和她曾经隐瞒了3年之久的2007年10月4日的CT片及报告必须提供,同时法院还要调取上述CT片的电子资料,以便核实其真实性。
  四、关于保证本次鉴定的客观科学性的问题。眶内侧壁是位于人体眼球后部的一个特殊骨质,“单纯性眶壁骨折是由直径大于眶口的物体钝性打击眼眶软组织和眶缘,导致眶压突然增高和眶壁坍塌,引起眶壁最薄弱处击出,眶内软组织嵌疝入到鼻窦内,造成眼球内陷和移位,眼球运动障碍……单纯性眶壁骨折的程度和部位各不相同,其临床表现和体征有很大差别,部分病例仅表现为眼睑水肿,眶周血肿和瘀斑等软组织钝挫伤的临床体征,而眶内壁骨折的体征被掩盖。外伤后2周水肿消失,才出现单纯性眶壁骨折的典型临床表现:眼球内陷、眼球运动障碍和复视……”(引自权威医学文献)。1、鉴定不能仅凭CT片和CT医生的判断,必须结合刘雅萍2007年10月1日原始的眼科、耳鼻科的会诊记录以及后期临床表现,必须经过眼科、耳鼻科临床专家的诊断,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才是科学、客观、可信的。2、通过鉴定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眶内壁是否存在骨折;二如果存在骨折,那么骨折是否是2007年10月1日造成的;三是如果存在骨折,那么骨折的形成原因和形成机制是什么。3、鉴定要回答几个疑问:如果存在“骨折”,为什么刘雅萍受伤当天、受伤之后甚至直到现在没有眶内壁骨折的临床表现?为什么当天没有眼睑水肿、眶周血肿和瘀斑等软组织钝挫伤的临床体征?为什么刘雅萍当天“右眼睑、球结膜无充血,角膜光滑透明,前房深浅正常,房水清、瞳孔圆形居中…”眼睑、眼球均安然无恙而躲在其后面的眶内壁会发生骨折?4、鉴定必须对刘雅萍重新拍片,必须重点对刘雅萍的眼部进行活体检查,核查其是否存在单纯性眶壁骨折的典型临床体征,并在鉴定文书中对眼睛临床表现进行客观细致的描述。5、鉴定用材必须原始、真实、全面。6、由于刘雅萍没住一天院,没有一张住院病历,为了全面客观的分析论证刘雅萍的伤情,应将前三次鉴定中法医对刘雅萍活体检查记录作为本次鉴定的参考。
  
  
  
  
  
  
  
  
  
  田革林
  2011年4月26日
  
  
  相关证据附后
  本意见书一式五份,南关区法院、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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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7: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意见书之四
  尊敬的南关区法院、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在本案长达三年的原一审过程中,本人曾多次要求法院调取被鉴定人刘雅萍的CT检查影像资料,但均遭到南关区法院原合议庭的拒绝。今得知,本案新的合议庭已经向有关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调取了刘雅萍四次CT检查的影像资料,对此本人表示支持,这也正是我期待已久的。同时,由于本人饱受违法鉴定之苦,为了保证本次鉴定的客观公正,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法院调取的CT影像资料,特提出以下意见,恳请法院和鉴定机构能够理解,并请法院将我的意见全文转交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一、2007年10月1日CT片(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片号:50706722)
  该CT片系被鉴定人案发当日所拍的头部CT,由于被鉴定人以“丢失”为由一直拒绝向法庭和有关鉴定机构提供该CT片和报告单,本人在申请法院调取没有得到原合议庭支持的情况下,由律师依法调取了该片,包括骨窗(WW:1500WL:500)和软组织窗(WW:80WL:35),对比骨窗和软组织窗可以明确看出,被鉴定人双眼睑没有肿胀现象,更没有眶内侧壁骨折的直接和间接征象(案卷中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放射科教授、主任医师杨淑琴会诊记录)。也证明其当日眼科会诊记录是客观的。
  二、2007年10月4日CT片(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由于被鉴定人的刻意隐瞒,本人及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均末见过此片,直到2009年4月,本案第一次庭审时,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医疗票据,我才知道被鉴定人拍过此CT片,我随即要求被鉴定人提供或法院调取(案卷有记载),但直到2010年1月,被鉴定人才只把该片的CT报告和一张软组织窗CT交给青岛青大鉴定所(案卷有记载)。根据案发当日眼科会诊记录:“建议视神经管CT”,该CT片必然包含骨窗和软组织窗2张片子(视神经管包括颅口、眶口,上壁、下壁、内侧壁、外侧壁,及视神经管狭部),而不是被鉴定人谎称的 “只是软组织CT”,她又刻意隐瞒了视神经管骨窗CT片。由于当时负责鉴定的青岛青大鉴定所鉴定人胡建勤根本就不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格,因此他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的能力。
  该CT片是目前可知的唯一原始眼部CT片,理应作为本次鉴定的唯一医疗材料。给该片出具报告的医生赵永生系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放射科教授、主任医师。其出具的报告必然是对比分析骨窗和软组织窗得出的结论。根据有眼科文献记载,眼球后方积气可能是眶内侧壁骨折的间接征象,而“眼球下前方软组织内少量积气”不可能是眶内壁骨折的引起的。
  三、2007年10月8日CT片(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该片系被鉴定人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未能得到“满意结果”,受公安机关鉴定人张广立指使(仔细阅读鉴定人法庭质证记录可知)又换了一家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的耳鼻喉科就诊时所拍的鼻部CT片(CT报告单上有记载)。这个CT片(只有软组织窗)和报告是公安机关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唯一依据。也是案发以来被鉴定人积极主动提供的少量鉴定材料之一,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和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也将此片作为鉴定材料使用,但结论却截然相反。
  1、被鉴定人只向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和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提供了该CT片的软组织窗(案卷中北京301医院眼科专家魏世辉的会诊记录可以证明)。该CT片是否存在骨窗片至今不得而知。
  2、该片报告医生佟丹在其出具的报告中认为眶内容物疝入筛窦,进而诊断“考虑右侧眶内壁骨折,请结合临床”是极其不负责的。因为该CT片的窗宽为260,窗位为60,显示CT值范围为-70--+190。而眶内容物(眶内脂肪)的CT值为-90,不可能在该片中有显示。被鉴定人即使存在“眶内容物疝入筛窦”的问题,那么其10月4日眼部CT片中必有显示,具有几十年影像诊断经验的赵永生教授不可能没有发现。对该CT中显示的“密度增高影”,中日联谊医院放射科主任杨淑琴教授有明确解释(见案卷中法院对杨淑琴的询问笔录)。
  3、医生佟丹自己承认不能仅依据该CT报告断定右侧眶内壁骨折(见法院对佟丹的询问笔录)。
  4、被鉴定人至今拒绝提供佟丹出具CT报告时在吉大一院耳鼻喉科的诊疗记录。吉大医院放射科也拒绝提供该片耳鼻喉科临床医生的信息。所以此CT片不具有做为证据的连续性。
  5、为什么眼部疾病要到耳鼻喉科就医拍鼻部CT?为什么用鼻部软组织CT来诊断骨折?这张片子和CT报告是如何形成的?带着这些疑问,2011年2月23日我亲自走访了出具该报告的另一名医生艾文婧,该医生认为不能依此报告下“骨折”的明确诊断,2011年6月21日我又以疑是“眶内侧壁骨折”患者的身份到吉林大学医大一院耳鼻喉科就诊,并有意识地对医生描述了眶内侧壁骨折的临床症状,崔瑜医生给我的建议是“眼科会诊”。
  四、2007年10月17日CT片(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此片系公安机关2007年10月15日出具鉴定结论后,按照鉴定人张广立的要求,被鉴定人刘雅萍再次去吉大一院拍的,应不具备法律意义。此CT片连报告医生佟丹也不敢承认(见案卷中法院对佟丹的询问笔录),事实上张广立本人也没有在其鉴定结论中使用该CT片和报告,甚至该CT报告科室栏目所标注的“门诊部”在该院并不存在这个科室,这样的材料不应作为重新鉴定的依据。
  本人在备受虚假鉴定和违法鉴定之苦饱受牢狱之灾后,发愤学习CT技术及眼鼻科医学常识,认真分析了被鉴定人有关医疗检查材料,其中包括2007年10月1日CT片(本人律师调取)和2007年10月8日CT片(该片系被鉴定人的第一任代理人王某因与被鉴定人发生矛盾,为了揭露被鉴定人与张广立等人的造假行为提供给本人的),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几年来刻意隐瞒和灭失首诊、原始、客观、真实医疗病历,将鼻部CT说成“眼眶CT”,又将眼眶CT说成“软组织CT”,等等一系列弄虚作假的行为,得出以下结论:1、窗宽窗位系CT扫描核心参数,决定影像显示相关人身组织的范围,被鉴定人既已存在鼻筛窦炎病症,通过选用特定的窗宽、窗位进行CT检查,将筛窦炎引起的“密度增高影”故意说成是“眶内容物疝入筛窦” 进而得出“眶内壁骨折”的CT报告。2、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后,被鉴定人刘雅萍随即销声匿迹长达半年之久,极有可能利用这段时间进一步造假。(目前的医学技术完全可通过鼻内窥镜手术对特定部位构成轻微损伤,达到伪造右侧眶内壁骨折的目的,进而在之后的2008年6月的CT检查中显示该部位病变)3、鼻窦炎可以造成鼻窦黏膜增厚,筛窦积液,严重时可造成对骨质的破坏。多份CT片示:刘雅萍双侧眶内壁均存在不连续处但均未见成角畸形(说明不连续处不是外力造成),双侧眶内壁均成直线没有移位。4、鼻部CT,特别是鼻部软组织窗CT不能用于诊断眶内壁骨折。5、被鉴定人2007年10月5日中断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的治疗,转而于2007年10月8日到吉大一院治疗,CT考虑诊断“眶内侧壁骨折”明确诊断“双侧筛窦炎”后,临床医生没有给出任何治疗措施,17日复查“双侧筛窦炎”痊愈,24日又转回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复查,这完全违背医疗常规,不能排除被鉴定人在此期间伪病造病的可能。
  本人直言观点、意见,别无他求,只为客观公正还事实本来面目。
  
  
  
  
  
  
  
  
  
  
  
  田革林
  2011年6月23日
  
  
  
  
  本意见书一式五份,南关区法院、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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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情 况 说 明
  
  事情的起因缘于家庭亲属之间的内部矛盾,完全是出于良心和道德的选择,我无意中介入了岳父岳母家的纠纷,又被人无辜陷害,被拖入了这场长达四年的官司中。
  一、被鉴定人刘雅萍隐瞒真相,伪造伤情,歪曲事实。
  2007年,我的内弟生病住院,他的妻子刘雅辉(被鉴定人的妹妹)不但对丈夫漠不关心,而且对孩子也不闻不问,把所有的家庭责任都推给了公公婆婆,自已却在暗中为离婚作准备。10月1日,长期不管孩子的刘雅辉带着其姐姐刘雅萍(被鉴定人)突然来到我的岳父岳母家非要强行把孩子带走,在小孩子不从的情况下,她们对老人出言不逊,破口大骂,两位老人被气得情绪激动,与她们厮打在一起,此事恰巧被我赶上,为了不使老人受到伤害,我在拉仗过程中不得以打了刘雅辉(被鉴定人的妹妹)两下,而对被鉴定人刘雅萍末动手。但是,由于我是国家工作人员,刘雅萍姐妺俩为了报复老人,竟然歪曲事实,隐瞒真相,伪造伤情,以刘雅萍右侧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为由将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办人情案,一审判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被二审法院撤销,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证据列举如下:
  1、案发当日被鉴定人刘雅萍的照片。从此照片中可以看出,被鉴定人双眼眶周围没有外伤,双眼睑没有肿胀充血现象,其面部伤集中在鼻唇部位,说明其眼部没有受到外力作用。
  2、案发当日被鉴定人门诊手册记录,特别是眼科会诊记录为“右眼睑、球结膜无充血,角膜光滑透明,前房深浅正常,房水清、瞳孔圆形居中,直径3mm,直、间接对光反射灵敏,余眼前、后节末见异常。”此诊断记录是在被鉴定人主观上声称“右眼被脚踢伤,眼痛、视力下降”的情况下形成的眼科原始检查记录。必然是真实可信的。如此关键重要的医疗材料却被公安机关鉴定人删除,法院和被鉴定人也没有向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如实提供。直到2009年4月份,我们才得知有此门诊手册,并进行了复印。此门诊记录进一步证明案发当日刘雅萍右眼没有外伤。
  3、被鉴定人一直拒绝向有关鉴定机构提供案发当日的CT片及CT报告以及2007年10月8日、17日门诊手册等医疗资料。
  4、被鉴定人向有关鉴定机构隐瞒了2007年10月4日的CT片及CT报告。该CT报告明确记载:“眼眶及周围骨质末见明显异常”。
  5、被鉴定人自己对其右眼外伤表述自相矛盾。案发当日被鉴定人对医生说“右眼被脚踢伤”,而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她却说被我用拳头打伤,但没说我打到了她的眼部。由此说明她在故意说谎,隐瞒真相。
  6、2007年10月1日案发后,被鉴定人为了加害于我,曾委托一个姓王的代理人帮助其在公安机关办理假鉴定,后因她们之间产生矛盾,那位姓王的代理人就把她们伪造鉴定的事告诉了我,并将她们用于造假的2007年10月8日CT片给了我。他还嘱咐我一定要申请重新鉴定。此片至今在我手上。
  二、既往的三次鉴定情况
  (一)《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临床法医鉴定书》该鉴定在程度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问题。
  1、张广立、张林庆二人系长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官,张广立是长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派驻南关区公安分局的法医官,张林庆是长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派驻二道区公安分局的法医官。2007年10月10日,他们违反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私自受理、实施鉴定,并假借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分局的名义出具鉴定意见。
  2、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分局不具备鉴定资质,没有取得公安机关鉴定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对内对外均无权出具鉴定意见。
  3、张广立在本案中作的是人身伤害程度鉴定,属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不属于刑事技术的鉴定范围,可他们却滥用职权以假乱真,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书”上,加盖“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以此恶意逃避长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监督、管理。
    4、张广立一个人实施鉴定,而张林庆只是一个复核人。没有对被鉴定人进行活体检验,没有被鉴定人的正面免冠照片,更没有其人体需要鉴定部位的细目照片,他就出具了鉴定文书。严重违反了《临床法医学鉴定规范》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有关规定。
  5、2007年10月1日,被鉴定人刘雅萍受伤当日就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就诊,拍了头部CT,门诊手册证明包括眼科、耳鼻科、口腔科医生诊疗记录至少7页,眼科诊断记录如下:“右眼睑、球结膜无充血,角膜光滑透明,前房深浅正常,房水清、瞳孔圆形居中,直径3mm,直间接对光反射灵敏,余眼前、后节未见异常。”以上诊断记录足以说明,刘雅萍根本就没有眶内壁骨折的临床征象。10月4日,刘雅萍又到中日联谊医院,拍了眼部CT,该CT报告明确写明“眼眶及周围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刘雅萍从未住院治疗,连一张住院病历都没有。
  6、张广立为了达到出具虚假鉴定的目的,竟然滥用职权对原始医疗材料有目的进行了删除、摘取。在其出具的鉴定文书中,他不仅把关键的能够证明刘雅萍眼部没有眶内壁骨折的诊断记录和10月1日、4日CT报告全部删除,只用了其中的两页门诊记录和一份10月8日的CT报告,更为恶劣的是他对鉴定文书中这份唯一的CT报告内容也进行了加工和篡改,将“考虑右侧眶内壁骨折,请结合临床,双侧筛窦炎”改成“右侧眶内壁骨折、双侧筛窦炎”并以此认定刘雅萍为“轻伤”。
  7、这份“考虑”CT报告也是在人授意下凭空捏造的!(1)张广立在法庭质证时自已说走了嘴,泄露了天机,原来他早已提前介入鉴定,这个CT报告就是他指使医生做出的。(2)这个报告,是在没有门诊临床医生建议的情况下,使用非正常的医疗流程做出的。(刘雅萍至今拿不出与该报告对应的门诊手册和临床医生的CT建议)(3)法官对报告医生佟丹的询问笔录证明佟丹本人认为这个报告不能作为认定骨折的依据。(4)另一名报告医生兰文婧也一再强调这个报告只能作为临床医生的参考。(5)此事在吉大一院造成很大反响,该院CT科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医生出具假报告,现规范了出具CT报告的程序,从侧面也证明当时出具的报告是有人为因素的。
  8、张广立明知道被鉴定人刘雅萍先后拍了四次CT片,分别是2007年10月1日、4日在中日联谊医院治疗时拍的,和在张广立的授意下于2007年10月8日、17日在医大一院拍的;前两个片子没有骨折(门诊手册记录和CT报告可证明),而后两个片子一个是“考虑”骨折,一个是骨折,非常巧合的是后两个CT报告都是医大一院CT科医生佟丹出据的,这两份报告均无门诊手册和临床医生的CT建议,显然是伪造的。张广立2007年10月10日受理鉴定,10月15日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文书记载他是依据10月8日的“考虑”报告作出的“轻伤”结论,而他在法庭上却声称刘雅萍先后拍了3次CT片,他的鉴定意见是依据10月17日的CT报告作出的,这不仅是一个撒谎狡辩的问题,更反映出张广立与佟丹之间事先已达成默契!佟丹既要帮助张广立造假又要规避法律风险,她才先出一个模棱两可的报告,待鉴定意见出来后,再出具一个明确的报告无非是给张广立的造假行为做掩护。事后法官调查时佟丹对17号片子又矢口否认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作为医生的佟丹非常清楚眼睑、眼球、结膜、角膜、视网膜均无充血、肿胀,位于眼球后面的眶内壁是不可能发生骨折的。
  9、张广立明知其虚假鉴定经不起推敲和检验,在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后,他就铤而走险亲自带着刘雅萍妄图贿赂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主任赵守明,被赵拒绝。于是张广立就脑羞成怒,在网上发表危言耸听的言论,甚至对我省公安厅领导进行污蔑攻击,以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妄图为其开脱罪责。
  (二)、《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书》
  1、在此次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刘雅萍及办案单位南关区法院向鉴定机构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仅提供了二页门诊手册和2007年10月8日、17日CT片及报告,而隐瞒了如下重要医疗资料:(1)、2007年10月1日CT片及报告;(2)、2007年10月1日眼科会诊记录;(3)、2007年10月4日眼部CT片及报告 ;当时鉴定机构对其上述隐瞒的医疗材料并不完全掌握,但依据其提供的两页门诊手册记录,得知其在案发当日拍了CT片,就要求其提供,但刘雅萍以该片丢失为由拒绝提供。为此,我们先要求南关区法院调取该片遭到拒绝,后不得不通过律师向医院调取了该头部CT片和骨窗CT片交给中法。经鉴定机构审核认定该片是刘雅萍本人于2007年10月1日拍的CT片。至于其它隐瞒的医疗资料是几年中随着案件审理的进展逐步暴露的。
  2、该鉴定经过了庭外调查,2009年5月5日,主审法官田雪艳和南关院刑事庭庭长赵波分别对鉴定机构聘请咨询的两位专家进行了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该鉴定结论是正确的。
  3、为此鉴定,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咨询了五名国内专家,她们分别是解放军301医院眼科专家魏世辉,卫生部北京301医眼科专家戴虹,上海长征医院魏锐利教授,长春中日联谊医院CT科教授杨淑琴,长春中日联谊医院耳鼻喉科主任朱冬冬,她们均认为刘雅萍10月1日和10月8日的CT片不存在眶内壁骨折的问题。
  (三)、《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见书》
  1、该鉴定违法启动,违法组织委托。这次鉴定是在不具备吉林省高法规定的启动再次鉴定的理由和条件、自诉人和被告人均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强行启动的。
  2、该鉴定程序违法,实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人为王式文、邓述志,但二人只是签个名,而没有参与鉴定。此份鉴定完全是胡建勤一人做出的。而胡建勤根本不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格,他是另一个单位——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物证法医,他是明显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从事非法鉴定,严重违法。山东省司法厅于2010年10月21日正式发文,指出: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做的上述鉴定“程序违法”。
  3、该鉴定实体违法,完全抄袭张广立的鉴定文书。胡建勤在做鉴定时,竟然将胳膊当成眼部眶内壁进行检查,在其出具的鉴定文书中,没有一句关于眼部临床表现的描述。他连CT片都不知怎么看(拿倒了),竟敢对CT片妄下结论。他虽然声称“组织了有关CT专家认真审阅有关CT片”,但又拒绝出庭质证,拒绝提供专家会诊记录。更为恶劣的是他在鉴定中将2007年10月4日眼部CT及报告删除。甚至连“检案摘要”都是一字不落的抄袭张广立的鉴定文书。
  4、此份“轻伤”的鉴定结论于2010年2月3日做出后,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随即于2月4日向我省高院发函,提出“我所为基层鉴定机构,技术和能力有限,建议到上一级鉴定机构或国家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非常抱歉,特此说明。”显然,该所深知其鉴定经不起推敲,急忙发函撤销了这份鉴定。而且,事后该所法医以各种理由推托搪塞,拒不到庭接受质证。
  5、对于该鉴定的违法问题,长春媒体进行了曝光,在网上百度搜索“田革林”可以查阅。
  三、关于被鉴定人2007年10月4日门诊手册的问题
  1、该手册记录形成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然而从2007年10月15日第一份鉴定到2010年2月3日第三份鉴定,被鉴定人刘雅萍从末提交过此门诊手册,此事案卷中“刘雅萍移交鉴定材料目录”可以证明。
  2、在此案从2007年11月21日立案到2010年6月28日一审结案长达近三年的审理过程中,此门诊手册从末出现过,也末经法庭质证。此事一审庭审记录可以证明。
  3、2010年4月在我们极力争取下,一审法官田雪艳才允许我的代理人复印卷宗,卷宗中也末有2007年10月4日的门诊手册。
  4、此门诊手册直到2010年12月份本案进人重审程序后才出现。当庭本人就提出了异议,此事庭审录像和法庭记录可以证明。
  5、该记录与10月1日眼科会诊记录存在明显矛盾。
  6、此门诊手册第一页内容从笔体、笔迹深浅度明显不是一人所写。
  基于以上五点我认为此门诊手册存在伪造可能。不能作为鉴定的鉴定材料使用。如需将此门诊手册作为鉴定材料应先行对其真伪鉴定。
  四、关于保证本次鉴定的客观科学性的问题。眶内侧壁是位于人体眼球后部的一个特殊骨质,“单纯性眶壁骨折是由直径大于眶口的物体钝性打击眼眶软组织和眶缘,导致眶压突然增高和眶壁坍塌,引起眶壁最薄弱处击出,眶内软组织嵌疝入到鼻窦内,造成眼球内陷和移位,眼球运动障碍……单纯性眶壁骨折的程度和部位各不相同,其临床表现和体征有很大差别,部分病例仅表现为眼睑水肿,眶周血肿和瘀斑等软组织钝挫伤的临床体征,而眶内壁骨折的体征被掩盖。外伤后2周水肿消失,才出现单纯性眶壁骨折的典型临床表现:眼球内陷、眼球运动障碍和复视……”(引自权威医学文献)。1、鉴定不能仅凭CT片和CT医生的判断,必须结合刘雅萍2007年10月1日原始的眼科、耳鼻科的会诊记录以及后期临床表现,必须经过眼科、耳鼻科临床专家的诊断,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才是科学、客观、可信的。2、通过鉴定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眶内壁是否存在骨折;二如果存在骨折,那么骨折是否是2007年10月1日造成的;三是如果存在骨折,那么骨折的形成原因和形成机制是什么。3、鉴定要回答几个疑问:如果存在“骨折”,为什么刘雅萍受伤当天、受伤之后甚至直到现在没有眶内壁骨折的临床表现?为什么当天没有眼睑水肿、眶周血肿和瘀斑等软组织钝挫伤的临床体征?为什么刘雅萍当天“右眼睑、球结膜无充血,角膜光滑透明,前房深浅正常,房水清、瞳孔圆形居中…”眼睑、眼球均安然无恙而躲在其后面的眶内壁会发生骨折?4、鉴定必须对刘雅萍重新拍片,必须重点对刘雅萍的眼部进行活体检查,核查其是否存在单纯性眶壁骨折的典型临床体征,并在鉴定文书中对眼睛临床表现进行客观细致的描述。5、鉴定用材必须原始、真实、全面。6、由于刘雅萍没住一天院,没有一张住院病历,为了全面客观的分析论证刘雅萍的伤情,应将前三次鉴定中法医对刘雅萍活体检查记录作为本次鉴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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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09: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纸里包不住火,我儿子会把所有造假行为揭穿,幕后?植换岬贸训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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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06: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发表于 2011-6-7 22:10     #1
  国家级司法鉴定如此鉴定,坑害老百姓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上海市司法局:
  我是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2008年1月30日因一起交通肇事住院医疗引起的医疗输液反应。当时由120救护车拉去玉田县医院的,在门诊检查没有骨折,只是小腿外伤我要求留院观察,住了3天口服阿奇霉素输液克林霉素,没有其他病情,与肇事方私了未果,并称住院治疗可以报销并且办理了住院手续。2月2日下午入住县医院骨科,开始输液加替沙星。1日两次一次就都给我输进去了致使我输液反应。2月3日下午由于输液反应又转入ICU治疗输液反应。2009年7月我起诉至玉田县人民法院,县法院俩个月才给我立案。随即在没有对病例质证就到唐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9年10月27日医学会鉴定意见出示不属于医疗事故。唐山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竟然把给我治疗的主治医师搞错,和与我联系的电话弄错,当时到场专家5位只有一名,其余的是替补我不服,后又到河北省医学会鉴定,医学会工作人员在对照所提交材料时发现病例缺失和涂改,并且提示与我。随后我在县法院质证病例。质证过程中,查到病例缺失几张我的心电图,是用加替沙星与红霉素的相关药物反应所产生的心电图QT波长症状,此心电图的缺失至关重要的!!医院代表口称给患者了。太滑稽了,住院的病例相应的结果有谁听过医院会把病例给病人呢!再有我明明是一月三十日才肇事的怎么诊疗过程又改2008年1月5日经我院门诊检查左心室传导阻滞!转入ICU的第二天骨科主治医生王志辉拿着《病程记录》来找我签名,口称只证明我在骨科住过,随后我看了看内容,只在前面的签了字没有按指纹印(现在才知道是来套取我的笔迹的), 还 有在《转入记录》的石福祥签名,同是躺在医院病床上书写自己名字,运笔力度和书写时视觉的阻挡限制与正常书写情况不同,《病程记录》和《转入记录》前后签名差异如此悬殊!与正常姿势书写相似,而且整个《转入记录》的内容不真实性,存在空缺,分明是伪造的迹象!!再说根本也没有看过那次记录更何况指纹了。我当时提出对此签名司法鉴定。经玉田县法院委托唐山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可是鉴定人的职业资格证连颁证日期、有效期和颁证机关都没有的鉴定人出的意见令人难以置信!又经县法院委托北京市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指纹和签名,在此次鉴定意见书都是用相关材料复印件制作而成的,连最起码的鉴定仪器---------电子扫描仪都没有!存在操作违法!随后我再次向县法院提出要求去上海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鉴定意见书存在以下问题:
  1.
  在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的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记载,“将检材2上需检的‘石福祥’签名与样本上的石福祥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俩者书写风貌特征相符,且在相同单字的笔顺、运笔、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同时发现,俩者在部分北京特征上亦有一定变化,如‘祥’字右部的笔画关系等。特征比对表见附件”,比对表为检材1-2的‘福’字的比对表,前后不符。‘驴唇不对马嘴’,南辕北辙,无法让人信服!让老百姓更加痛心!!
  2.
  司法鉴定机构仍然没有认真详细地进行分析、研究、考虑签名人的签写时的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书写的习惯也不相同,同时忽视了签写时的用力程度和视觉限制。并且没有详细地进行《病程记录》和《转入记录》前后俩个‘石福祥’比对笔迹签名的符合点和差异点比例区分!三个字仅仅一个字相像就出此鉴定意见,何谈什么科学、公正!同是在医院病床上书写自己名字,差异悬殊,一丁点相像,就武断的出此鉴定意见有辱“科学“二字!!分明是主观错误,戏弄老百姓的良知!摹仿与本人书写的区分就是当时的环境、心理因素、生理特征!字形相似一丁点就出此意见就是不负责任!如此扭曲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予查处!!
  3.
  指纹在诉讼中有“证据之王”的美誉,犯罪分子在作案现场留下指纹都可以提取比对确认罪犯身份!“jc1-2上石福祥签名处的俩枚指印均呈红色,墨迹较淡,纹线模糊,无法分辨其纹形和细节特征,均不具备鉴定条件”。司法鉴定中心称纹理不清无法鉴定,令人难以置信!国家级鉴定机构不切实际;岂不是欺骗老百姓的无知!!
  4.
  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依法鉴定;
  5.
  没有叙述和记录此次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6.
  也没有对鉴定人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
  没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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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06: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身为国家级鉴定机构不认真详细的出此鉴定意见,根本不负责任!无法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司法鉴定通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对执法者和维护者不能都是一纸空文吧,到老百姓面前就是“非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老百姓没有能力甄别法律法规是否“强制与非强制”的严肃性!分明是在愚弄老百姓的良知!!
  综上所述,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身为国家级鉴定机构,应慎重对待符合点和差异点。接到检案时,首先应当冷静分析检材,确定是否有伪装,而不是搞机械比对。摹仿笔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形同实异”:同在明显处异在细微处。因此,对于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应当全面综合分析,科学做出解释。切忌主观臆断、先入为主。看到相似点即做出肯定判断并以此为基础寻找相同特征;看到差异点就做出否定判断并以此为基础寻找不同特征。对于细微特征更应细致分析成因。关于科学分析案情,充分收集样本。在摹仿案件中,案情分析对于确定摹仿事实、摹仿人能起到缩小范围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鉴定人切忌盲目听从案情或送案人的倾向性描述。案情分析的作用虽大,也只能是鉴定的补充和辅助,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检验归根结底还是要依靠书写的笔迹特征。其鉴定意见书的自身矛盾重重、瑕疵显而易见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此鉴定机构就连自己编纂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201002-2010也不遵行,此规范是司法部和司法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怎么成了“非强制性规范”呢?是来欺骗糊弄老百姓的吗?根本就是在拿国家的工资愚弄老百姓的良知!!我在玉田县医院一共只住3天,连门诊加在一起才7天,做过什么都不知道吗?没签就是没签!是谁在弄虚作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根本没做到‘严谨求实、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准确公正’,不能为审判和仲裁等司法实践服务!!分明是“掩耳盗铃”!!哪里做到准确公正、科学规范、独立客观、立信于民,真正公平公正的原则难以体现!!对不起党和人民重托!!!不能提体现社会和谐!!不要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啦!!弘扬八荣八耻精神,震慑伪造者愚昧!!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传承中华美德!!恳请予与查处!! 还老百姓公道!
  
                                                                       石福祥
  
  2011-5-24
  1383255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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