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611|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律师汇(lvshihui.cn): 云南高院的第四起和第五起改判死缓案(没天理了)(转载)--lvshihui.cn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06:5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lvshihui.cn:1 李昌奎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7月5日,法院重新审查李昌奎案,引起广泛讨论。
  
  
  
  
  2 赛锐
  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案发后,吴倩的父母没睡过一个好觉,他们希望凶手能得到法律严惩。
  
  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吴倩的父母对此近乎绝望,他们为此四处喊冤申诉。近期,随着李昌奎案准备再审,有了实质性进展,吴倩被害一案也渐渐走入公众视野。受害者家属说,这是昭通市李昌奎案的第二个版本,希望法院再审,改判为死刑。
  
  
  
  
  3 崔海宁
  崔海宁,凤庆县人,在犯有两次强奸罪的前科下,第二次刑满回家不到一个月的2009年11月6日下午16时,将花季少女巫晓丹骗至家中“猥亵并企图强奸”遭到受害人的反抗,将其残忍打死,畏罪潜逃至贵州贵阳被捕归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云南高院在改判李昌奎案的18天后又改判了崔海宁死缓。
  
  
  
  
  4 代贤峰
  1999年10月25日凌晨,代贤峰与蒲绍丙,肖本义(二人均在逃)预谋抢劫本村徐文素家小卖部。三人窜至徐文素家门前,代贤峰敲开徐文素家小卖部的窗子,提出赊购一条香烟,被徐拒绝。代贤峰即用水果刀朝徐文素颈部刺了一刀,徐挣脱后,代贤峰翻窗入店,持刀对徐文素追杀,致徐面、颈、背等处共三十余处锐器创,徐文素因失血性休克,双肺开放性气胸死亡。代贤峰抢走香烟后与蒲绍丙,肖本义逃离现场。1999年10月31日晚,代贤峰之兄代利峰到宣威市乐丰乡***举报其弟下落,并带领公安人员于11月1日在昆明市将代贤峰抓获。曲靖(2000)曲刑初字第72号认为,被告人代贤峰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杀死被害人,虽有自首情节,但代贤峰手段特别残忍,致使致使被害人共达三十处锐器创,故不宜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高院(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认为,上诉人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一直未得到司法机关的出庭通知,直到2010年才直到罪犯未判处死刑,才于2010年6月4日从曲靖法院复印到判决书,随即向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提起申诉和抗诉,两院相互推诿至今毫无结果。
  
  
  
  
  
  5 冯紊胤杀人碎尸抛尸案
  
  因云南昭通李昌奎案提起再审,云南昭通赛锐残杀吴倩27刀被改判案重新引起关注,而另一其云南怒江某国税局局长之子冯紊胤杀人碎尸抛尸而被云南高院改判的案子也再次浮上水面。
  2009年怒江中院将冯紊胤判处死刑, 2010年9月底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理由同样是有自首情节。而冯紊胤在昆明读书时曾因犯其他罪而被处以刑罚。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服刑期未满,经其父活动,冯紊胤居然提前放出来了。可是,冯紊胤毫无悔改,变本加厉,后来演变到这次竟丧心病狂地将吴泽军残忍杀害并碎尸抛尸……,而云南高院竟然改判其死缓,公理何在?法治在哪?
  可见,冯紊胤不仅生性极其凶残,作恶多端,还是一个累犯和“官二代”。
  2009年7月7日下午,从湖北到云南怒江做生意的吴泽军被人碎尸;7月8日下午,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国税分局局长冯学军夫妇带着儿子冯紊胤到***自首;吴泽军的父母称,冯紊胤和儿子合伙做生意一年多欠下儿子11多万元;冯紊胤供述:由于生意的关系,他想收拾一下吴泽军,提前买了一把斧头。7日下午,两人见面后在喝酒的过程中发生口角,他用斧头砍死吴泽军,肢解后将部分人体组织碎块抛入江中。(2009-07-17网易新闻网 来源: 云南信息报(昆明) )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2-10-28 00:3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最高院借“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最高院是个法律“皮条客”!

  最高院就是个法律“皮条客”!以前某个阶段叫“严打”,现在叫“松打”,法律橡皮筋随意拉!

  最高院自造了“少杀、慎杀”的“法律”。

  这是由最高院大贪官黄松有首倡的!

  最高院还有更多的假借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

  “慎杀”是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刑法》中,最高院不过是拿来给“少杀”陪绑!

  而“少杀”,根本就是在修改《刑法》!


  现在是乱世无法!

  乱世法如牛毛!连最高院都可以借壳上市、实际进行立法解释了!

  根源在哪里?

  对外:
  承受外国舆论压力极大,这就是为何在中国,每年死刑人数是国家机密!

  对内:
  利益集团导致各方矛盾冲突激烈,希冀通过绥靖抹稀泥。当然要倾向牺牲弱势来“和谐”!

  杀人犯都正法了,涉及他们家属人多不好惹会对抗,不和谐,用被害者的命来买好!

  被害者家属好惹不会对抗,一部分让杀人犯出些钱买刑,平衡一下:其余的让他们骂几声“皇上英明、底下乱来”,喊累了就完了,就知道他们爱党爱国都爱到彻骨了。最高院保护杀人不偿命,你敢血亲报仇索命吗?不敢,因为党就知道很多屁民到现在还傻到在相信法律!

  结论: 中国法律就是个鸡巴!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2-10-30 16:1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中国要走上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2-10-30 17:27: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挺惨的,应该判死刑的却判了死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什么是取保候审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qubaohoushen/smsqbhs/
  犯罪心理学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fanzui/fzxlx/
  司法鉴定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sssfzs/sifajianding/
  死刑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ingfazhonglei/sixing/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2-10-30 19:4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最高院借“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最高院是个法律“皮条客”!最高院就是个法律“皮条客”!以前某个阶段叫“严打”,现在叫“松打”,法律橡皮筋随意拉!最高院自造了“少杀、慎杀”的“法律”。这是由最高院大贪官黄松有首倡的!最高院还有更多的假借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
  现在是乱世无法!
  乱世法如牛毛!连最高院都可以借壳上市、实际进行立法解释了!
  根源在哪里?
  对外:
  承受外国舆论压力极大,这就是为何在中国,每年死刑人数是国家机密!
  对内:
  利益集团导致各方矛盾冲突激烈,希冀通过绥靖抹稀泥。当然要倾向牺牲弱势来“和谐”!
  杀人犯都正法了,涉及他们家属人多不好惹会对抗,不和谐,用被害者的命来买好!
  被害者家属好惹不会对抗,一部分让杀人犯出些钱买刑,平衡一下:其余的让他们骂几声“皇上英明、底下乱来”,喊累了就完了,就知道他们爱党爱国都爱到彻骨了。最高院保护杀人不偿命,你敢血亲报仇索命吗?不敢,因为党就知道很多屁民到现在还傻到在相信法律!
  结论: 中国法律就是个鸡巴!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2-10-30 19:4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云南高院看来也是个大鸡巴!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2-10-30 19:46:00 | 只看该作者
坛子很不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4-24 00:49 , Processed in 0.18893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