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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堆石致骑车市民摔伤 公路管理者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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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22: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明光市年逾七旬的市民蒋某某晚间骑车出行,途中被路面堆放的石块拌倒致伤,并因此住院治疗16天。为此,蒋某某将该段路面的管理者——当地农村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护理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7千余元。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当地农村公路管理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924.01元。  2012年4月16日晚21时许,年逾七旬的安徽省明光市市民蒋某某骑自行车沿该市城区某路段行驶(该路段为城区至某乡镇的县级公路)约有300米时,自行车撞到路面右侧堆放的石块,将蒋某某摔致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被巡逻民警发现后将其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去医疗费20194.3元,出院时医嘱卧床休息三个月,不得负重。因向有关单位索赔未果,蒋某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某骑车撞到堆放在路面上的石块摔伤事实清楚,因对事发公路负有养护义务的该市农村公路管理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事发公路尽到了维护管理义务,故认定其在管理维护上存在瑕疵,对蒋某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蒋某某本身对自己受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核定,蒋某某损失为27034.3元,由当地农村公路管理局承担70%,蒋某某自行承担30%。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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