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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钓鱼诈骗团伙空中充值 二被告人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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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21: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渝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钓鱼诈骗案件,两被告人因提供充值号码进行分赃和转赃,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网络诈骗(俗称“钓鱼”)人员,由网络诈骗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采取发钓鱼链接的方式,诱使网上购物者将购物款项充值进入王某提供的刘某(另案处理)的4个手机账户中,由刘某将话费变现。刘某提成后将剩余的赃款通过QQ财付通账号支付到王某控制的财付通账号内(其中一个财付通账号系胡某提供,且胡某明知王某用于诈骗),王某提成后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网络诈骗人员。期间,王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邵某等180人共计27万余元,胡某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等9人共计9千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被告人王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充值号码,并通过其财付通进行分赃和转赃,是诈骗既遂的一个关键环节、必备环节,如果没有王某提供充值号码这一行为,直接实施诈骗的钓鱼者就无法完成诈骗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律师在线咨询,重庆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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