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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骨暗含瘦肉精 肉贩获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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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21: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肉贩公然在市场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猪排骨,后向公安机关自首。近日,被告人李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了解,李某系本市石景山区某农贸市场肉摊摊主。为了盈利,李某于2011年间从他人处长期购进未经检疫的猪排骨,并公然在其所承包的摊位进行出售。后经鉴定机构检测及鉴定,李某销售的猪排骨中检出沙丁胺醇(瘦肉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食用后足以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危害。2012年7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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