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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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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16: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章XX等十人
被告:王XX
被告:马XX
被告:刘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船款30万元;
2、原告方因逾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违约金16.8万元过高,请求判令减少;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79在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签订了丰成105号钢质远洋渔船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方就派船长和轮机长到船上检验随船的机器、设备、设施、仪器等内容,原告方按合同约定达到了随船的机器、设备、设施、仪器等符合完好无损、适航适用的要求,并按时于2009713将船舶在温岭市龙门港交付给被告,原告方也按合同约定派船长和轮机长协助将船舶于2009714安全送至舟山市中心渔港。按合同约定原告方承诺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好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延迟了70多天,被告方就要求暂扣原告方因逾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违约金16.8万元(此款项由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监管)。最后一期付款金额30万元(此款项由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监管)是等双方共同办妥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全部证书之后一次性付清。现被告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全部证书,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
综上所述事实理由: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律师见证下签订的丰成105号钢质远洋渔船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原告方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最后一期款项应当如数支付,被告方却以原告方交付的船舶随船的机器、设备、设施、仪器等有问题为由拒绝监管方支付原告方的最后一期款项,双方对原告方的违约金问题协商不下,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至使原告方不能取得船款。原告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向海事法庭起诉。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三被告支付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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