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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父母出资买房10种情况

2016-1-9 17: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63| 评论: 0|原作者: 徐兴权律师

摘要: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是:首付款由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负责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小夫妻离婚,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 ...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是:首付款由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负责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小夫妻离婚,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徐兴权律师表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注意区分父母出资的按揭房、全款房。

情形1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律师解答: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2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情形3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律师解答: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情形4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律师解答: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情形5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律师解答: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情形6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情形7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律师解答: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8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律师解答: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9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律师解答: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情形10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律师解答: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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