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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障台胞“隐名”投资权益 畅通侵权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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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05: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10月21日从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近日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条例对于防止“隐名”投资导致权益纠纷、台商反映较多的征地拆迁引发纠纷、侵害合法权益、侵权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立法调研发现,不少地方都存在因采取“隐名”方式投资而产生利益纠纷的情况,而目前国家法律关于“隐名”投资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发生纠纷后调解及审理难度较大、周期较长。为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隐名”投资而导致权益纠纷,《条例》第九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出资人不一致,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台湾同胞投资者请求确认其为出资人身份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一些台商反映较多的征地拆迁引发纠纷、侵害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理,并给予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

  征收实施前,征收方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资产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需要搬迁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搬迁之前足额补偿到位。

  条例还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劝捐和非法收费。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侵权救济渠道不畅,也是台湾同胞投资者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

  对此,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就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事项,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当地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条例第三十条则具体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侵权救济渠道。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或者不依照协议及时足额进行征收补偿的;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摊派、劝捐或者非法收费的;非法干涉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自主生产经营等情形之一的,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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