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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真假“拉菲”,你买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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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7 00:22: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    号:(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
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尚杜公司)
一审被告(上诉人):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金鸿德公司)
一审被告: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医药公司)
【裁判要旨】
1.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在隔离状态下比对时,可考虑被控侵权标识表达方式的可识别性、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整体结构与排列布局、一般消费者对商标的称呼习惯以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角度综合分析;
2.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考量涉案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名称是否为涉案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是否与涉案商品名称构成近似并容易导致混淆;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4.行为人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与行为人无关的宣传,且宣传内容与涉案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一、原告注册商标及知名度情况
  尚杜公司1963年4月23日在法国注册成立,系第1122916号“LAFITE”与第G764270号“”两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第1122916号“LAFITE”注册商标于1997年10月28日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该商标于2007年10月28日得到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第G764270号“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4.jpg”注册商标的基础注册国为法国,基础注册的日期为1991年4月17日,该注册商标主要由“LAFITE”、“五箭头图形”组成,以字母“R”和“LAFITE”居中,五支箭头呈放射状排列,“DOMAINES”、“BARONES DE ROTHSCHILD”环绕四周,形成一个封闭的圆,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以原产地取名的酒”,有效期自2001年7月23日至2011年7月23日。
  2008年1月1日,原告与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非独占许可使用上述两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百度百科对“拉菲”的历史、评级、纪录、品质和产量作了详细介绍,称拉菲葡萄酒是拉菲庄园出产的享誉世界的法国波尔多葡萄酒之一;百度百科对“lafite”的概述中称“拉菲”是世界上最出名的葡萄酒,是目前世界上最贵一瓶葡萄酒的纪录保持者;维基百科也对“拉菲酒庄”进行了详细介绍,称该庄出产的葡萄酒是享誉世界的法国波尔多葡萄酒之一。2004年以来,人民网、经营网、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中国经济网、中国葡萄酒信息网、华尔街日报官方网、东方网、南方网、杭州网等多家网站对拉菲或“LAFITE”商品进行了报道。相关出版物对拉菲或“LAFITE”商品也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
  2010年1月28日,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出具一份声明,称:“LAFITE”这个词的首次使用可以追溯到1234年,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罗斯柴尔德拉菲庄园”,又译为“罗斯柴尔德拉斐庄园”)在1868年成为罗斯柴尔德家族的产业,从那时起LAFITE葡萄酒一直被认为是最好的葡萄酒之一。
原告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lafite.com/chi及其宣传手册中对其“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6.jpg”注册商标及商品进行了介绍与展示,同时还介绍了“LAFITE”的历史渊源。
  “拉菲”这一中文名称的使用情况为:2006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核准原告使用“拉菲传奇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尔多白葡萄酒”、“拉菲传奇梅多克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亚克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传说红葡萄酒”等分别作为其系列商品的名称;2008年1月28日,上海商检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由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所做的《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认为标注品名为“拉菲珍藏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波亚克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梅多克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波尔多白葡萄酒”的进口商品的标签版式和标注内容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有关规定;2009年1月21日,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晚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经销协议》,在其附件中,与“LAFITE”对应的中文名称为“拉菲”;2009年10月16日,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逸轩副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经销协议》,在其附件中也使用了“拉菲”这一中文名称。
二、被告金鸿德公司、生物医药公司实施的行为
1、域名为http://www.lafitefamily.com的网站网页里标注有“Lafite-Family”、“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及“ 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8.jpg”标识,在其“品牌故事”的网页里,对其历史渊源的介绍,包括以下主要情节:(1)拉菲酒庄是一名姓拉菲(lafite)的贵族创园于1354年,在十四世纪已相当有名气了。到了1675年,她由当时世界的酒业一号人物希刚公爵购得;(2)直至1868年詹姆士·罗斯柴尔德爵士在公开拍卖会上以天价四百四十万法郎中标购得。该家族拥有拉菲庄一直至今,而且一直能把拉菲庄的质量和世界顶级葡萄酒的声誉维持至今;(3)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汤马士·杰斐逊不单是总统,他还是十八世纪最出名的酒评家。1985年伦敦佳士得拍卖会上,一瓶1787年由Thomas Jefferson 签名的拉菲以十六万美元的高价由Forbes杂志老板Malcolm Forbes 投得,创下并保持了世界上最贵一瓶葡萄酒的纪录;(4)1984年的秋天,年青的马丁·罗斯柴尔德经过波尔多波亚克的另一片葡萄庄园的时候与他未来的妻子一见钟情。这个叫安妮的姑娘是庄园主亨利先生的女儿。马丁和亨利先生一样热爱葡萄酒,他们决定酿出最好的葡萄酒,并让所有喜欢他的人都能得到。数年后,足以感动绝大部分葡萄酒爱好者的佳酿“拉菲世族”系列诞生了。被告金鸿德公司在其制作的商品宣传手册中,在“关于我们”一页里面对其商品历史渊源的介绍也包括了上述第(1)、(2) 、(4)方面的内容,同时在其宣传手册中也使用了“Lafite-Family”、“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及“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9.jpg ”标识。
2、2010年6月9日,长沙市公证处公证员祖千里和公证人员高慕里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倪赶重及随同人员罗智来到长沙市万家丽路北段439号浏阳河畔1栋2楼的湖南生物医药集团药品供应有限公司202室,倪赶重及随同人员罗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外包装标明为“运营商: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LAFITE-FAMILY”、“拉菲世族子爵2007干红葡萄酒”一箱(12瓶/箱)。销售商出具了所盖印章为“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并取得“刘蓁”和“曾露”名片各一张,宣传手册一份、赠品一份(包括打火机一个、红酒盖一个、开酒器一个)。
庭审中,原审法院对公证封存的物证进行拆封。该物证为原告从被告生物医药公司处购得的被控侵权商品一箱(12瓶/箱)。该被控侵权商品纸质包装箱四周均标注有“LAFITE FAMILY”文字及“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10.jpg ”标识。从被控侵权商品本身来看,其主视面标注有“ 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11.jpg”标识及“LAFITE FAMILY”文字;其后视面的上端突出标注有汉字“拉菲世族”,下端标注有“ 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12.jpg”标识及运营商: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lafitefamily.com

【争议焦点】
1、金鸿德公司、生物医药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金鸿德公司、生物医药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金鸿德公司、生物医药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1、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关于LAFITE葡萄酒是否为知名商品。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亦可适当考虑国外已知名等因素。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具有较长的品牌历史,在法国被认为是最好的葡萄酒之一。在LAFITE葡萄酒进入中国市场前,我国内地相关媒体和主流中文网站就对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宣传报道。“LAFITE”葡萄酒自2006年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后,被上诉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通过在其公司网站进行产品品牌介绍和举行高端品酒会等形式对其“LAFITE”葡萄酒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国内相关媒体和网站也持续对“LAFITE”葡萄酒产品进行了宣传报道。由这些事实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我国葡萄酒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
(2)关于“拉菲”是否为LAFITE葡萄酒的特有名称。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应当认定为商品特有的名称。本案中,“拉菲”为LAFITE文字的直接音译,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不仅在其产品上实际使用中文“拉菲”作为其LAFITE葡萄酒商品的名称,在其自己的宣传资料及网站中亦将LAFITE葡萄酒称呼为“拉菲”葡萄酒,而国内相关媒体及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中文网站在对LAFITE葡萄酒进行报道时,也一致称其为“拉菲”,没有证据显示LAFITE葡萄酒除“拉菲”外,还使用了其他中文名称,因此,“拉菲”事实上系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中文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应认定其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金鸿德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上突出使用“拉菲世族”文字,该文字不仅完整包含了“拉菲”二字,且“拉菲”二字构成该组文字的主要识别和呼叫部分,二者构成近似。金鸿德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商品名称,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金鸿德公司对其产品所作宣传是否虚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作为“LAFITE”品牌的持有人,其葡萄酒商品的知名度及其品牌历史,有诸多证据和公开信息可以证明。金鸿德公司系2008年7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及其商品显然与其宣传中所描述的“拉菲”、“ThomasJefferson”、“罗斯柴尔德”和“拉菲庄园”无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品牌具有悠久历史及证明其商品与“最贵的拉菲葡萄酒”存在任何联系,金鸿德公司的官方网站及产品宣传资料中对被控侵权葡萄酒商品所作宣传和介绍却包含了以上要素,该行为系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构品牌历史,意图使他人对其出品的葡萄酒商品产生与原告商品相关的误解,系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这种虚假宣传行为也足见被告金鸿德公司在其商品、网站及宣传手册上使用“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 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13.jpg”系列标识具有攀附原告商品的市场优势、搭原告品牌及商品知名度的便车之主观故意。
2、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LAFITE FAMILY”标识,由“LAFITE”和“FAMILY”两部分组成,完全包含了原告的第1122916号注册商标“LAFITE”,仅有字母大小写的区别,属于同一词汇。被告将“Lafite”与“family”这一个有其固定含义即“家庭、家族”的英文单词连用,在隔离状态下比对时,其“Lafite Family”表达方式不仅不会产生识别性,倒更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标识的商品来源系原告或原告家族的系列商品,尤其在原告“LAFITE”商品在相关公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误认会更加强烈。该标识使用了与原告的“LAFITE”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构成其商标的主要部分,并附加以表达类似于同系列商品的“family”文字,试图传达该商品与原告的“LAFITE”葡萄酒商品有特定关联的信息,从而与原告的第1122916号注册商标 “LAFITE”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14.jpg”标识与原告的第G764270号“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16.jpg”注册商标,二者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比较,都是以字母或单词为圆心、五支箭头呈放射状排列构成圆周的结构,二者在整体结构上构成相似;另外,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对于由文字和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一般会用文字的方式进行呼叫。本案中,原告第G764270号“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18.jpg”注册商标包括“LAFITE”文字,且由于原告本身也持有单独的“LAFITE”注册商标,在实际的宣传和使用中均称呼原告的商品为“LAFITE”,故原告的“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20.jpg”注册商标会呼叫为“LAFITE”,而被控侵权商品的“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21.jpg”标识中最为显著的文字为“lafite family”,其呼叫为“lafite family”,两者的呼叫相似,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23.jpg”标识与原告的“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25.jpg”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金鸿德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将该标识用于公司网站及宣传资料中,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金鸿德公司标注有“LAFITE FAMILY”及“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26.jpg”标识的葡萄酒商品的来源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关系,从而侵犯了原告的两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在互联网站中使用“lafitefamily. com”的域名,该域名主体“lafitefamily”完全包含了原告的“LAFITE”注册商标的字母,其在该网站使用“Lafite”和“Family”组合、“拉菲世族”及“ 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27.jpg”标识为葡萄酒商品的销售进行包装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侵权商品系经原告授权、许可等,客观上削弱了原告商标与原告之间唯一的特定联系,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生物医药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均应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原审法院认为,在被告金鸿德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中,其在葡萄酒商品、网站及宣传资料上使用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拉菲世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使用“LAFITE FAMILY”、“ 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28.jpg”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同一侵权载体即葡萄酒商品及其宣传上,侵权的核心内容均为混淆商品来源,因此侵权产生的损失混同,无法区分,故就该两种行为可依商标侵权确定;就“lafitefamily.com”域名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而言,该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之一为“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而Http://www.lafitefamily.com网站对被告金鸿德公司品牌历史渊源的虚假宣传,正是为其葡萄酒商品交易即进行电子商务而作的包装和宣传,故该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结果混同,从其效果而言,“lafitefamily.com”域名的使用是其虚假宣传的载体,虚假宣传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直接,故就两种行为而言,依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赔偿,不再分别赔偿。对于上述赔偿数额的确定,还应考虑原告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之知名度、侵权的情节、主观故意及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情况综合确定。基于被告金鸿德公司承认被告生物医药公司从该公司处购得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属于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生物医药公司知假卖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免责条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商标侵权的赔偿方法确定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生物医药公司对其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法定的免赔事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http://www.lafitefamily.com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侵犯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第1122916号“LAFITE”与第G764270号“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30.jpg”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AFITE FAMILY”及“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32.jpg”标识;
二、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http://www.lafitefamily.com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与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拉菲”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拉菲世族”文字;
三、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四、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http://www.lafitefamily.com网站及宣传资料中通过虚假宣传对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侵犯原告第1122916号“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afitefamily.com”域名;
五、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四项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六、被告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的使用有“拉菲世族”、“LAFITE FAMILY”、“file:///C:/Users/Matsuri/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33.jpg”标识的葡萄酒商品及立即停止使用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的包含前述标识与虚假宣传内容的宣传资料;
七、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消除影响,该声明内容由原审法院先行审核;逾期不履行的,由原审法院在该报上发布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八、以上第三、五项确定的赔偿义务共计人民币30万元,由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
九、驳回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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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标识.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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