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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shihui.cn: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答辩:求哥哥姐姐们指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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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7 19: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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