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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杨金柱是神经病吗?(转载)--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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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6 22: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天鸦絮语 2011-05-06 21:41:31
  为什么呀?恐慌如此?到底什么事情而歇斯底里?有灭顶之灾吗?一个律师竟会让这么多的人发疯,到底害怕什么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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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是恐慌,这不是歇斯底里,这不是我们在发疯,这是娓娓道来!这是你,这是金柱,这是你们这帮乌合之众该精神病发作的时候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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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6 22: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湘雅二医院吴医生 2011-05-06 22:14:38
  我是经常见到精神病人的发病的样子,很可怜,值得同情!我立志要治好天下所有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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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金柱是你的病人吗?听说他可是跪地哭爹喊娘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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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5-6 2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杨金柱啊杨金柱,你不是号称左手司法部,右手最高法吗;你不是单挑薄一波书记,PK王立军局长吗?你不是叫板湖南司法厅,举报秦希燕律师吗?你不是要大战风车三百回合吗?你不是要万人签名吗?你不是要公车上书吗?
  怪不得人家不理你、同情你,原来你是个神经病!!
  你的监护人得知恩图报,要按时给你喂药,你跑出来咬人他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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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5-6 23: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123尕哥哥 2011-05-06 23:13:08
  楼主畜生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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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生,看爷爷来征讨你这个逆贼!!!
  
  近年来,网络上盛传的芙蓉姐姐、凤姐、小月月等厚颜无耻、哗众取宠之人 “红透了半边天”,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现象?我认为:这是一个文化层次较低的极度自恋的群体的一种自我宣泄,而这种宣泄在与当今社会多元化的意识形态碰撞之后,产生出一种独特的娱乐效应,这种效应被媒体刻意炒作,她们便出名了。以前,我一直觉得,这种极度自恋的宣泄只会发生在文化程度较低的部分群体当中,但看过杨金柱的《关于编辑出版<杨金柱博客精彩评论点评集>的说明》一文后,我发现,我完全错了,我是真真切切的被金柱那独到的意淫功夫雷到了,在雷到的同时,我不禁感叹,金柱原来也是有娱乐精神的,金柱那种极尽癫狂、厚颜无耻、夜郎自大的娱乐方式,着实又让我们娱乐了一把。
  文中,金柱又一次提到了他那永远也没算清楚的1000万点击量,可能他忘了《特大号外:杨金柱律师博客公然造假,请杨律师出来解释》;《杨金柱大律师,你能自圆其说吗?》;《杨金柱大律师,到底是我愚蠢还是你愚蠢?》这三篇贴子对他算术能力的充分“肯定”。这里,我们暂且不对金柱的算术能力作过多评价,单看金柱文中自称今后不做律师了,专心写作,每天搞个8000字出来那是小菜一碟。从明年开始,每年在大陆出版四本杂文集,20年80本书,从数量上远远超过鲁迅先生。如果十三亿人每人每年从口袋里掏一块钱来买金柱的杂文集,那就是十三亿元人民币,金柱按8%的比例拿稿费,一年的稿费就有一亿零四百万元,金柱在一年之内即可成为亿万富翁,还去做什么“孙子”律师!这段,就真是让我哭笑不得。金柱先是运用鲁迅先生笔下孔乙己的“精神胜利法”为自己从律坛转型到文坛作了“成功”的铺垫,然后又感叹做律师像“孙子”,做了一辈子律师的金柱,说改行就改行了。想必金柱先生也已是知天命的人,咋还这等幼稚,这等轻狂?这或许正应验了民间那句俗话:“人越老心越小”,我看你真个是越老越天真,越老越轻狂,你的心理原来是那么的扭曲,你的心智原来是那么的不成熟,是那么的幼稚、可笑。难怪,陈光武律师在《闲话杨金柱的点击量及其它》一文中,要称您为金柱小弟(原文:于是,义愤填膺的金柱小弟以闪电般的速度贴出了……),所以,请允许我在下面称您为金柱小弟。
  金柱小弟在文中多次提到鲁迅是自己的偶像,并励志在文学创作上虽不说赶超,至少也要比肩鲁迅先生,超过台湾的柏杨、李敖先生,这种励志的精神真是让我敬佩万分,堪称当代“文坛励志哥”之典范,但金柱小弟最让我敬佩的还不是他的励志情怀,而是他那令我等难以望其项背的“精神胜利法”,真是深得鲁迅先生之“真传”,恐怕连九泉之下的孔乙己也会感叹“长江后浪推前浪,世上新人赶旧人”。
  读完小弟的文章,我心中顿生疑惑。这篇文章到底是谁写的?若是金柱小弟亲笔所撰,那么以小弟多年钻研树人先生文章之造诣,及赶超柏杨、李敖先生之文才,断不会把自己刻画成一个靠“精神胜利法”活着的小丑;若不是金柱小弟所写,那小弟就一定是被人坑了,这年头TM枪手也不厚道。但不管怎么说,文章是写了,至少金柱小弟是看过,也默许了。
  最后,我要郑重的告诉金柱小弟,请你以后不要叫我“五毛”,要叫我“正义先锋”,同时,你的文章《真话真说——杨金柱博客文集》(第一卷)和《杨金柱博客精彩评论点评集》(第一卷)将于2010年12月32日,由北京正义先锋出版社出版,届时CCTV21、CCTV22、CCTV25将在黄金档同步播出名为“今年过年不送礼,送礼只送怪侠书”的广告,预计到2011年2月29日,小弟的文集销量将达惊人的50亿册(全球除了不识字的、智力障碍的、80岁以上5岁以下的,都买了小弟你的文集),2011年4月31日,中组部将发来委任状,委任金柱小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同时,鲁迅先生将发来贺电,柏杨先生将发来贺电,李敖先生将发来贺电,联合国将发来贺电,并要求金柱小弟务必要前往斯德哥尔摩领取下一届诺贝尔文学奖,不过领完奖后,还请小弟一定要记得去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安康胡同5号报道,听说,那里的医生治疗神经病技术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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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5-6 23: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杨金柱惯用的伎俩之一就是在互联网上经常登载有关自己“过劳死”、投湘江自尽、写遗书以及装神弄鬼等文字描述,以此丢人眼球,抬高自己,争取民众及网友的同情与支持,达到其行骗的目的。然而,“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成”,只要我们剥掉杨金柱装死、假死、装神弄鬼的伪装,其忽悠民众及网友的骗子嘴脸暴露无遗。
  
  2006年6月,杨金柱在其“法律梦想网”中先后撰文《知名律师死里逃生获感悟》、《三鞠躬拜谢急救医生》等文章中,详细描写了杨金柱 2006年6月5日晚上“过劳死”的一幕,但杨金柱装病假死闹的这一幕假戏却瞒不过明眼人的“火眼金睛”。现在,让笔者来一一剥开杨金柱装病假死的伪装:6月5日晚上9时许杨装病单个人前往湘雅附二医院急救科“急救”,当晚11点有关人员赶往看望杨金柱时,杨神志清醒,对答如流,一切正常,6月6日杨金柱即在自己的办公室正常工作,接待当事人……,一点也不像杨自述的“疲劳过度,已经死过一次”那样危言耸听。更为蹊跷的是,杨金柱怎么会有先见之明,知道自己会得病,得什么病,从而“(留下遗书‘过劳死’)”?笔者以为,杨金柱6月5日那天晚上不是什么“过劳死”而是故意闹的一场“故闹死”,是装病假死,是杨金柱一手炮制用来蛊惑人心搞炒作的“杰作”!
  
  2007年8月5日,杨金柱在《“律坛怪侠”开博之真情告白》中写道“2006年6月5日晚……至心力衰竭……昏迷中不见阎王小鬼,唯在黑暗中听人耳语:这个人回去吧!这个人回去吧!”2008年4月,杨金柱在《签网友问之一:我为唐家提供法律援助,不存在进行炒作沽名钓誉!》中描述“……怪侠突然泪眼濛濛……唐家波竟从电脑里爬出来向怪侠跪拜,七窍流血高声大呼‘怪侠救我!怪侠救我!’”2006年6月,杨金柱在其“法律梦想网”撰文的相关文章中也有类似的描述。人世间哪有鬼怪?如果不是金柱装神弄鬼,就是杨神经错乱。广大网友千万不能相信其鬼话、疯话!
  
  2008年4月28日,杨金柱通过其新浪博客登载了两份“遗嘱”,两份“遗嘱”不是写给其妻儿老小,却写给“张彪、力波、茂林诸弟子”“遗嘱”中丢人眼球“吾于2006年6月5日晚上因劳累过度心力衰竭在湘雅附二医院差点死去,昏迷前最后一刻因无法说话而流泪不止,所痛苦者乃未留下遗嘱也!……连续受理二件冤案,难度超过吾以前所办之任何案件。吾深知当前面临处境之凶险,网友们均以各种方式提醒吾注意安全。为防万一,也为吾死而无悔,特为诸弟子立此遗嘱。”除第五点“吾于三月份和王利明教授谈妥,自今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每年捐献10万元设立‘杨金柱律师奖学金’,……因受理唐案而耽搁,吾将尽快办妥此事……”外,其他内容均不涉及财产内容,且所有的内容均冠冕堂皇,泛泛面谈,尽力标榜自己。但个多月来,杨金柱并未“处境凶险”,也没有“万一”,其立遗嘱的前提根本不存在,更没有“尽快”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捐献今年的10万元“杨金柱律师奖学金”,充分显示出杨金柱借“遗嘱”作秀,炒作,愚弄善良的网友和民众。“多行不义必自毙”,“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杨金柱厚颜无耻,以“死”行骗,终将“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将自己骗进牢里,“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也大不必立什么“遗嘱”。
  
  杨金柱在网上多次叫嚣“自沉湘江,以飨国人”,其在2008年4月18日中午“涕泪双流”地“悲壮通告:如果唐门冤案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仍未查清事实,杨金柱在这场正义和邪恶的战斗中败下阵来,国庆节那天我将在北京爬上共和国的最高楼层,用最惨烈的‘粉身碎骨’的方式报答支持我的亿万网民!报答我的亲爱的共和国母亲!”悲哉、壮哉!杨金柱不愧是行骗大盗,扇情高手。此言一出,令网友悲恸万分!当然,再怎么悲壮杨金柱也不能与屈原屈老夫子相提并论。屈原忧国忧民,自沉汨罗江,令后世所景仰。而杨金柱因一己私利(杨已收唐女为自己的干女儿,干爹为干女儿“粉身碎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跳楼自尽,虽悲壮无大义。不过国庆节已入倒计时,“十一”大限一到,杨金柱再拿出行骗的一惯伎俩,你可不能找借口不跳楼喽!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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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5-6 23: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杨金柱到底是什么货色》在网上登载后,杨金柱沉不住气了,像只疯狗一梯,呲牙咧嘴嗷嗷叫,到处撒狗尿、拉狗屡,一副病态,扬言要与笔者决斗,呸!你够格?“以彼之道,还此彼身”,杨疯狗不总喜欢利用网络进行恶意炒作,诽谤他人吗?我也上上网看。当然,对付一条杨疯狗,我只要拿一“打狗棍”就可以叫其“死翘翘”。几年前,律师同行一篇“痛打落水狗”,打得杨疯狗(那是还未疯)带着几只小母狗从湖南灰溜溜流落北京街头巷尾,捡拾残羹剩饭维持生计,真是大快人心!如今,杨疯狗,既是疯狗,又是十足的丧家之犬,笔者真想抡起“打狗棍”,过一过打疯狗之瘾。
  
  打野狗不犯法,打疯狗更是义举。近年来,长沙警方一直在大力清理“禁养犬”和“无牌无证犬”,杨疯狗肯定属于警方大力清理的对象。狗咬了人,人是很痛苦的,而且易得狂犬病。还是有位市民说得好:对于狗,特别是疯狗“该抓的就得抓,该打的就要打,该杀的就要杀。对狗人道就是对人残忍。”杨疯狗,看来你在星城是呆不下去了。你也许知道,自己的末日就要到了,因而为自己写了多份“狗屁不通”的“遗嘱”,让人啼笑皆非。还是让笔者为你代写这份遗嘱吧!遗嘱内容如下:
  
  立遗嘱者,杨疯狗,本名杨金柱因疯得此名,本狗在世时,好欺名盗世搞炒作,人称诈骗狗,无信可言,不学无术,寻花问柳,身边常配有年轻貌美的母犬数只,或曰弟子或为小秘书(实乃“小秘”),朝夕相处,以致于与犬妻不和,经济入不敷出,也没能给唯一的犬子留下任何财产,流落街头,终被世人所唾弃痛打。今疯病已入膏盲,将不久于犬世,特立此遗嘱:
  
  一、若吾死去,望诸弟子牢记吾平日之教诲,吹吹捧捧做人,假心假意做事,以行骗为立业之本。律师是不拿枪的强盗”,吾从事律业二十余年,唯靠收当事人的黑钱,惹得当事人投诉不断,望汝等继承吾之衣钵,吹牛行骗,吾虽死亦无憾矣!
  
  二、吾年过五十,就行骗而言,诸弟子尚不如吾。律师是吹出来的,骗出来的!如不行骗,绝对做不了一个有钱的律师。吾死之后,望诸弟子行骗有加.如此,他日之成就,诸弟子当在吾之上。吾虽死亦无憾矣!
  
  三、诸弟子入门之初,吾反复告诫:须有做“大骗师”的志向,方能入杨氏之门。吾曾说过:中国律坛目前有“名律师”,但少“大骗师”。所谓“大骗师”者,当一身歪门邪气,为自己腰包不辞劳累,冲锋陷阵,虽万死而不辞!吾日常虽以“大骗师”的标准以自勉,但离“大骗师”的距离尚远,故吾只敢称“律坛神经”。若他日诸弟子中能出一二个“大骗师”,吾虽死亦无憾矣!
  
  四、吾死之后,望诸弟子紧密团结,使杨骗之旗帜不倒。张彪可勘掌门大印,博士毕业后应继续做博士后。力波、茂林、李理、胡婷、林芝、陈潇潇诸弟子应努力考上博士。力波、茂林在吾身边多年,与我朝夕相处,应竭尽全力辅助张彪。吾死之后如通程所继续存在,诸弟子当不离开通程所,因通程所乃吾一手骗建,见“通程”则如同见吾本人.如通程所不存在,则诸弟子可单建一所,命名“湖南精神病律师事务所”可矣。如此,吾虽死亦无憾矣!
  
  五、“杨金柱律师奖学金”那是骗人的,吾也并未与王利明教授谈过,王利明教授也不知道吾为何许人也,吾在网上承诺今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捐献10万元那也是骗人的,吾哪有钱奖励家境贫寒之优秀研究生?只为炒作而矣。吾死之后,望诸弟子继承吾之遗愿,继续以此炒作,吾虽死亦无憾矣!
  
  在此特别声明,本狗死后,狂犬病毒不去,人不可近身,皮肉不可食用,请深埋于地下(不行,这样会污染地下水),还是火化去得干净。
  
  乌乎,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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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5-6 23: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杨金柱律师,你到底是不是精神病,在如此众多的事实与证据面前,不容你抵赖。
  如果你不是精神病,那么你在自己的网站上发文说自己有精神病,为自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就是在隐瞒事实,欺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欺骗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因为你知道精神病人在发病情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承担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强奸罪、重婚罪、诈骗罪等罪行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确实有精神病,那么你现在是不是精神病又复发了?你的监护人、小蜜们是不是没有及时给你喂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还是建议你的监护人把你送到精神病院去吧,在那里你才能找到你的玩伴,找到你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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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5-7 0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52mkt 2011-05-07 07:10:28
  从黑律师变成被精神病,这些五毛真智商真对不起那五毛啊!我第一次赞成实名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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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金柱到底是不是精神病,在如此众多的事实与证据面前,不容你抵赖。
    如果他不是精神病,那么他在自己的网站上发文说自己有精神病,为自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就是在隐瞒事实,欺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欺骗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因为你知道精神病人在发病情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承担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强奸罪、重婚罪、诈骗罪等罪行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确实有精神病,那么他现在是不是精神病又复发了?他的监护人、小蜜们是不是没有及时给你喂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还是建议他的监护人(走狗你也可以)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去吧,在那里他才能找到他的玩伴,找到他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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