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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杨金柱是神经病吗?(转载)--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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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6 2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转载】驳杨金柱律师敦请王胜俊院长辞职的公开信
  
  陈界融
   2010年10月8日,湖南律师杨金柱先生在网上发表《杨金柱律师敦请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见附文),在法学界引起渲染大波,今日,我仔细拜读了数遍原文,觉得杨金柱先生的“引咎辞职”诉求,不符合引咎辞职的法定要件,应当“依法驳回”,理由如下:
  我们不妨先看看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法定要件:
  中国共产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则》第14条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在第15条更是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通过这些条件,我想我们都是搞法律的,感情代替不了法律!虽然全国法院系统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虽然杨金柱先生所反映的案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当(实体我们不得而知),但这是不是王胜俊同志的领导责任(法律责任)?道义责任?政治责任?
  如果是王胜俊同志的法律责任,是他的决策责任、用人责任、管理责任还是监督责任?必须明确具体指出来,否则,你的诉求就是“于法无据”的!小子不才!很难从杨金柱先生的“公开信”中看出应当依法追究王胜俊同志的哪种责任?这种责任是不是达到引咎辞职所必须的“主要领导责任”程度?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从杨金柱先生的“公开信”,我的确看不出来杨先生所言哪一条符合王胜俊先生能够或者应当“引咎辞职”的法定条件?更没有“责令辞职”的条件成就!不妨,小子我把杨先生的“公开信”逐点分析,谈一下个人愚见!
  “首席大法官在国家的地位极其受人尊重。首席大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方能胜任其重大职责。我在你公开的简历中看到,你于1964年-1968年在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大学学历。你此后没有在任何政法院校进行过专业的法律学习,也没有获得过任何法律专业的学历。你严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客观上使你不能有效地履行首席大法官的职责,不能有效地完成党、国家、人民寄予你的重托。”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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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6 23: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转载】驳杨金柱律师敦请王胜俊院长辞职的公开信(二)
    
    陈界融
  
  我完全同意杨先生“首席大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方能胜任其重大职责”的观点,但紧随其后的即是以“以文凭论英雄”的错误观点!你自己也不是学法律出身的,本科是学中文的,这也不妨碍你成为有名的大律师!王胜俊同志没有学法律,但从他的工作经历,到最高人民法院后提出的一些思想观点,也看出他也是懂法律的,甚至是个法律专家!但我研究王胜俊同志的法学思想,可以说,他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太强太浓,社会法学派或经济法学派思想太弱,有些思想貌似“穷人法学”思想,如“司法为民”的思想,“当事人满意”的思想,等等,充其量是“有其心,无其果”,没有注意法律经济法思想的引入,必然导致“穷人权利更穷”,“富人权利更富”的不公平、不正义现象发生,所以,他只不过主张A学派法学思想,不理会或反对B学派法学思想,但,你不能以本科不是学法律的,就说人家没有法学思想,不懂法律知识!这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是站不住脚的!相反,我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发现,一些部队转业的、本科不是学法律的,他们只要认真学习,时时进步,也有着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深厚的法学思想!
  “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动摇国本根基、危害政权安全的根本性腐败。司法腐败直接导致丧失司法正义。司法丧失正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丧失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在你的任期内,你未能有效遏制法官腐败,自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丅松有以下,各地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腐败案件层出不穷,窝案串案越来越多。法官腐败,使人民不相信法律,使人民不愿意走法律程序,使整个社会官民对抗的群丅体性事丅件越来越频繁。这不仅直接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也严重影响了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作为首席大法官的你,应当对此承担领导责任,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一个原因。”
  的确,司法腐败令人痛心,甚至腐败不除,我都不愿意,这一点,为任何一个热爱党,热爱国家,爱戴法律的人所共识,但,司法腐败就由王胜俊同志担当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吗?恐怕不能这么说!如果杨先生能够指出哪个腐败的法官、教人腐败的规定等,是王胜俊同志提拨使用的、监督过失的、亲自制订的,或者此类腐败的事和人是在他的任内所为的,等等,王胜俊同志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甚至如果王胜俊同志主动辞职,效果更佳!但,杨先生所举的事,任何一个都不应当由王胜俊同志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下,怎么“敦请”人家辞职呢?
  “最高法院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法院。最高法院应当推动司法进步,应当领导中国各级法院遵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对待民众的诉求,通过公正审判化解社会转型时期集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但在你的任期内,中国法院系统没有勇于承担处理社会矛盾的重任,没有正确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的作用,而是把大量的法律问题社会化、把法律案件政治化,不负责任地把法律能够处理的社会矛盾推给党和政丅府,直接造成全国各地比如血拆自焚事丅件频发,导致官民对立、党群关系紧张。你在任期内不仅没有推动中国司法进步,而是造成中国司法的大倒退,以致江平教授等老一辈法学家痛心疾首地发出“中国司法大倒退”的呐喊,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二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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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5-6 23: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转载】驳杨金柱律师敦请王胜俊院长辞职的公开信(三)
      
      陈界融
  
  杨先生的这个观点,如果作为一个合理化建议或者民意反映,这完全可以,但是,如果把这个观点、思想、看法,作为“敦请”王胜俊同志“引咎辞职”,我个人认为,不符合法律逻辑!首先,法院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法院是“定纷止争”、居中裁判、实现社会最大民意的(职能)。建议杨先生重温毛泽东同志伟大哲学著作《实践论和矛盾论》,如果时间还允许,我们共同再多看看法理学著作。但有一点,我个人认为,如果法院是解决矛盾的观点能够成立,杨先生前面的“司法腐败”的论述,让王胜俊同志担当责任就是不成立的,因为,任何一个职能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会制造出新的矛盾,即如药品的毒副作用一般,这都是正常现象。其次,拆迁自焚事件,根本不是法院“直接造成”的,但法院不公平司法,可能导致拆迁纠纷,人们不到法院诉讼,而以极端的暴力解决事件的!但,我个人认为,这是思想和制度问题!不是工作问题。既然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既得利益者(有钱的、当官的、红二代等)就是现时的“统治阶级”,他们想让你拆迁,你就得拆迁,这就是法律!法院他能判不拆迁吗?否则,法律就不是统治阶段意志的反映!再次,我个人也承认当下司法大倒退!但,你“敦请”王胜俊同志引咎辞职,就应当指出司法大倒退与王胜俊同志的领导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样,才让王胜俊同志承担责任,有理有据!令人遗憾的是,该文统稿缺乏战斗力!内容虽衰!勇气可佳!
  “最高法院是保证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失守,中国的法律岂不成为一张废纸?腐败、昏庸至极点的晚清慈禧太后尚能审理杨乃武、小白菜一案,而今日之最高法院竟比不上晚清的大理寺!人命关天的大事,最高法院竟敢视为儿戏,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三个原因。”
  杨先生“最高法院是保证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的观点,小子不才,好像有点读不懂!什么是“闸门”?我小时候就知道,闸门就是挡水和放水的。如果杨先生想把“司法正义”比喻为水,那么,就应当让“司法正义”之水,浇灌中华大地,就应当打开这道闸门!如果“这道闸门失守”,应当是好事,司法正义之水就会恩泽我13亿华夏国人,怎么能导致“法律岂不成为一张废纸”?不知道杨先生另有所指,还是小子我脑子“注水”了,有问题了,反正,我读不懂,不理解!
  统合杨先生的三个理由,我个人认为,没有任何一个理由,属于王胜俊同志应当或可以“引咎辞职”的,杨先生的“诉求”,显属“于法无据”或者“无理取闹”,应当“依法驳回”!我倒建议杨先生撤回该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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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0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听说杨金柱律师拟于下周向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汇报。汇报??他能够进的了门吗?难道真是精神病?我原来以为杨金柱只是有点固执而已,现在看来,网络上的传言是真的,我得离金柱律师远点,别哪天跟他话不投机,他咬我一口我可亏大了,要是他通过江湖规矩砍我两刀,后鉴定是精神病不负责任,我就真的划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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