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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lvshihui.cn): 浅谈百姓进京申诉上访的原因及对策--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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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2: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汇(lvshihui.cn):浅谈百姓进京申诉上访的原因及对策
  
  2011年10月17日至19日,笔者为自己的冤案进京申诉上访,先后到位于北京红寺村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永定门西街甲1号的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东交民巷27号最高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申诉和上访。17号早8点多,笔来到最高法院信访办大门外,这是一个尘土飞扬的小巷,此刻,靠大门的一侧,来自全国的申诉和上访人员已排成很长的队伍,对面站满了来自全国的公安、法院和政府接访人员,有穿警服的,有穿便服的。笔者大概看了一下,现场接访的法院和公安警车数辽宁最多。接访的公安、法院和政府人员眼睛一直盯着申诉上访人员,不断有人走到申诉上访人员队伍跟前,看申诉上访人员手里的上访材料,一旦发现是本地区的上访人员,就要看材料,然后把上访者叫到一边或车里或他们住的宾馆里,劝说上访者回去,他们负责帮助联系解决;下午,笔者又来到全国人大信访办,因人大和国务院、中纪委的信访办都在一个胡同,那里上访的人员分别在人大信访办,国务院信访办和中纪委信访办门前排了三个长队,各地接访人员、车辆和北京方面出动往久敬庄运送申诉上访人员的多辆大客车停在大道两行。18日,笔者又先后来到最高检察院信访办和中央电视台,那里申诉上访人员和接访人员、车辆和这两个地方差不多。看到这些,笔者心中在想,一方面是源源不断的大量申诉上访者进京申诉上访,一方面是地方各级公安、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开车警车,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京接访,形成了鲜明的中国司法特色。
  为什么成千上万来自全国的百姓或单个或成群结对进京申诉和上访,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1、地方公检法在办案时,部分案件存在刑讯逼供、枉法裁判;地方各级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冤假错案不断出现;例如:笔者原来是一名律师,2004年1月,大连市中级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用钳子将张炳骐门牙拔掉,腿打断,刑讯逼供取得一份供述笔录,认定笔者在姜义莲诉大连大华商贸有限公司和张炳骐200万借款民事案件代理中,帮助张炳骐策划了伪证。以笔者拒不供述为由,判决笔者帮助伪证罪有期徒刑2年9个月,从而制造了一起冤案错案。2、申诉上访者进京之前通过上诉、申诉要求地方公检法或政府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决定、意见时,地方公检法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么不予理会,维持一审错误判决;要么故意拖延不办,导致申诉上访者无奈进京上访;例如:笔者不服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错误判决,向辽宁省高级法院上诉,上诉理由是:(1)、张炳骐的供述笔录是刑讯逼供取得言词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一审判决书列举11份证据中,理论上只有张炳骐的供述笔录能证明笔者帮助策划了伪证,一审开庭时,张炳骐当庭翻供称:这个供述笔录不属实,孙律师没有帮助策划伪证,供述笔录是公安人员用钳子将他门牙拔掉,腿被打断无奈说的,公诉人没有反对,支持一审判决的唯一孤证已不存在;(3)、帮助张炳骐作证的高景悦、龙伟、范胜义三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笔录中一致证明:伪证是张炳骐编造的,是张炳骐找他们作伪证的,根本没提到笔者,没有印证张炳骐供述笔录中关于“孙律师帮助策划伪证”这节事实;(4)、笔者往返大连和乌鲁木齐的飞机票、保险单、乌鲁木齐住宿发票,证明: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笔者“闭庭了,从大连回来后帮助策划了伪证”这个时间内,没有帮助策划伪证的时间和空间;(5)、辽宁省高级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200万借款纠纷一案,大连市和辽宁省两级法院最终都支持了张炳骐和笔者主张,即:欠条上的200万性质是租金不是借款,是租金也不是200万而是40万。所谓伪证不是定案的根据,有没有这个为伪证,姜义莲持欠条要求偿还200万借款的请求都没有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欠条”作为证据的证明方向发生改变,是“欠条”背后“房屋租赁”这一客观事实,与伪证无关。伪证没有妨碍法院审判,没有造成一审错判。退一万步,就算笔者帮助策划了伪证,也不构成情节严重。二审期间,笔者提供了飞机票、保险单、乌鲁木齐住宿发票等新证据。然而,辽宁省高级法院对笔者的上诉理由不正面回应,对笔者提出的新证据故意隐瞒,裁定书只字未提,以二审期间证据没有发生变化为由维持了一审错误判决。3、申诉上访者无奈进京申诉上访后,被告知先回去由省级公检法解决或被地方公检法、政府相关部门接回后,地方公检法或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客观、公正审理或处理或根本没人管,造成申诉上访人员再次踏上进京申诉上访之路,冤假错案越积越多;例如:笔者2004年7月第一次进京到最高法院申诉,被告知先回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诉,对省法院申诉裁判不服的再到最高法院申诉,笔者立刻回到辽宁省高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2004年10月8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发出立案通知,在笔者数次往返大连中级法院和省高院催促的情况下,2005年末才将卷宗调上来,调个卷就用了一年多。2009年8月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同年底将再审决定通知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看卷又看了1年另4个月,这期间,笔者的委托律师要求到法院看卷,办案法官告诉律师到省检察院看卷,律师认为到检察院看卷不妥,2011年4月,在笔者委托的律师多次交涉下,辽宁省高级法院办案人才把卷宗拿回来。2011年5月17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口头通知笔者的律师,说省检察院来个通知,决定不派员参加庭审,省法院办案人叫书记员给笔者做个讯问笔录,笔录内容就是笔者根据再审法官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写的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2011年5月28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下达了再审裁定书。驳回笔者的申诉,维持原判。这个刑事裁定书,对笔者提出的申诉理由和证据没有逐个依法审查、质证、认定,而是全面回避,只字未提。笔者不服这个错误刑事裁定,再次开始进京申诉上访。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及中央相关部委窗口接访人员在接待申诉上访者时,个别接待人员故意回避申诉上访者提出的问题或不依事实和法律解释或解决,简单几句话就把申诉上访者打发了,造成申诉上访者不服重复进京申诉上访或到其他国家有过部门上访。例如:笔者为自己的冤案2011年10月17日上午10点40至11点15分,到最高法院信访办“第三侯谈区”310窗口侯谈,接待法官简单看了一下申诉材料后问笔者的申诉理由,然后告诉笔者:“我不能给你立案”。笔者问什么理由,法官说“你申诉的理由和原来没有变化,根据张炳骐的供述笔录,你是律师,他问你能不能打赢官司,你说能,你是律师,他听你的”。笔者说“张炳骐的供述笔录一审时已经翻供,是公安人员用钳子将他门牙拔掉,腿打断刑讯逼供取得,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以庭审查明的事实为准”,接谈法官不回答。笔者又问“一审判决认定我闭庭了,从大连回来后帮助策划了伪证,但我有往返大连和乌鲁木齐的飞机票、保险单、乌鲁木齐住宿发票可以证明我没有在一审判决认定的时间内帮助策划伪证的时间和空间,你作为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当首先审查我提供的飞机票等是不是真实的?如果是真实的,能不能证明我没有帮助策划伪证的时间和空间?”接谈法官还是不回答。笔者又问;“200万借款一案,姜义莲起诉大华公司和张炳骐要求归还200万借款,张炳骐和我一审时坚持是欠40万租金,一审驳回姜义莲持欠条要求偿还200借款的请求;姜义莲不服上诉到辽宁省高级法院,这期间张炳骐、三个证人和笔者因伪证被抓,伪证排除了,一切有利于姜义莲,二审主持调解,大华公司和张炳骐只给付姜义莲合计价值40万元的两套商品房,一、二审诉讼费40020元由姜义莲承担,这能说伪证影响了一审判决吗?能说明帮助为证情节严重吗?接谈法官还是不回答,还是一句话,“我不能给你立案”,“你再到其他窗口看看别的法官能不能给你立案”。笔者说,“明天我就来”,接谈法官说,“明天不行”。笔者问:“为什么不行”?接谈法官说:“这个你去问门口接待的人”。笔者出去问了一个工作人员,回答是,两个月后可以再来。笔者的申诉没有立案,也没有得到依法回答和解释,只能等两个月后再次进京申诉上访了。
  如何解决进京申诉和上访问题,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冤案和7年申诉上访经历,提出如下几个想法:1、各级地方公检法和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各类案件和事务时,一定要依法办理,刑讯逼供取得非法言辞证据必须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2、对不服判决、裁定、决定、意见的申诉上访者提出的请求要依法实事求是给予及时解决,不能故意回避不谈、不答、不解决,回避矛盾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程序走完了,申诉上访人员要求解决的事情未解决,老百姓不能服啊!;3、不能官官相护,发现错案和问题就应当立刻纠正,4、相关部门应当出台一个申诉上访规定,对申诉上访者的请求和理由开听证会,聘请9-15人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和人大、政协代表参加,由专家和代表表决申诉上访人的申诉上访理由是否成立,然后由公检法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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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21: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谢谢这位网友的评论,现在真的是老百姓为了伸冤到处碰壁啊,现在的官员很少“以民为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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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0 20: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造成成千上万且天天如此的老百姓进京上访的恶果就是法院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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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4 09: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此案漏洞百出,大连市中院和辽宁省高院枉法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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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15: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自古至今, 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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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22: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法律明文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辞证据必须排除。大连市中院和辽宁省高院明知道张炳骐关于律师帮助策划伪证的供述笔录是刑讯逼供取得,却不予排除,程序严重违法。程序不公,实体必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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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8 19: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辽宁省高级法院做出再审决定后,主审法官多次通知孙律师开庭审理,后来,由于省检察院书面通知法院不派员出庭,省法院竟然又以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决定不开庭审理了,这不是开发法律玩笑吗?既然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省法院做出再审决定干什么?既然原审事实清楚,主审法官多次通知孙律师开庭审理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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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08: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辞证据是本案法院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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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3 22: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这是一起严重刑讯逼供的冤案!!!开庭时,张炳骐当庭翻供称:“这个供述笔录不属实,是公安人员将我的门牙拔掉、腿打断逼迫我说的,伪证与孙律师无关”庭下旁听200多人当时~啊~声一片。公诉机关指控律师帮助策划伪证的唯一证据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为什么大连中院和辽宁省高院还是以这个刑讯逼供取得供述笔录为根据,以律师拒不供述为由判律师有罪,这样的判决能令人服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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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1: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顶起!  张炳骐的供述笔录是刑讯逼供取得的,是个孤证,没有任何证据与之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法院据此认定律师帮助策划了伪证,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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