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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问题[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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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1:1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将承租他人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被告,被告在见到原租赁合同(原告与出租人的合同)后,提出不愿继续转租,但因原告不将租赁费退回,被告又将该房屋于同月16日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在承租后于同月30日在装修该房屋时被出租人阻拦。第三人欲归还房屋钥匙给原被告,原被告均不愿收房。第三人于3月15日诉被告,法院转租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第三人2010年5月10日将钥匙交给法院执行庭,执行庭于同日将钥匙交给被告。其后又相继发生被告诉原告、出租人诉原告等案件。2010年10月3日出租人胜诉后,收回房屋。现原告诉被告支付由其向出租人给付的房租费,被告追加了第三人。请问2月10日-10月3日之间的房租费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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