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15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卖淫妇女身染梅毒仍“接客” 以传播性病罪获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8 12:2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从事卖淫活动的中年妇女肖某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梅毒后,仍带病与嫖客进行交易,结果触犯刑律。7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46岁的肖某是吉林永吉县人,来到新沂后由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渐渐走上了从事卖淫活动的歪道。
  2011年5月中旬,肖某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出患有梅毒,6月份,肖某又去复查仍呈阳性,但她却没有把此当回事,而是继续抱着“赚钱”的心态在其租住的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
  同年6月3日晚上10点多钟,一名男子汪某进入肖某租住的民房内与肖某达成协议后,欲在该民房内进行交易,不料被前来巡查的民警当场抓获。
  归案后,肖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被问到明知患有性病为何还要从事卖淫活动时,她称除了考虑赚钱以外,没有多想别的,非常后悔不该堕落到今天这一步,希望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被告人肖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5-2 14:11 , Processed in 0.201841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