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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养修车工失足坠伤 法院判决车主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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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2:2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车主请玻璃门店为自己的车子打些玻璃胶,不料工人从车上跌倒摔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分担?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汽车保养承揽合同纠纷。  2010年6月13日中午,来凤客运公司的司机粟某,驾驶公司的卧铺车来到杨某的挡风玻璃门店,要求杨某给该车右边边窗玻璃打些玻璃胶,并约定下午取车结账。后杨某在给卧铺车打玻璃胶时不慎摔伤头部,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9天,共花去医疗费95602.51元。2011年3月17日经法医司法鉴定,杨某的伤残程度为四级,后期治疗费预计为25000元。2011年7月21日,杨某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来凤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48944.8元。
  法院审理认为,来凤客运公司的司机粟某将公司所属的卧铺车交给杨某,要求其给该车右边边窗玻璃打玻璃胶,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来凤客运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一方,是否承担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首先,杨某承揽的工作是给来凤客运公司卧铺车右边窗玻璃打玻璃胶,该项工作技术要求不高,工作程序也不复杂,同时不存在高危性或不法性,因此来凤客运公司不存在定作过失;其次,来凤客运公司的司机粟某将车辆交给杨某时,只要求其给车辆右边边窗玻璃打玻璃胶,以防止漏水,该项指示不存在危险性或者违法性,故被告不具有指示过失;再次,来凤客运公司的司机粟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鉴别汽车维修资质的专业知识,因此也不具有审查和鉴别原告作为承揽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杨某家人要求来凤客运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杨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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