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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过错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合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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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20:3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明晰过错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合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大宁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由: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作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正文】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



【基本案情】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对债务人上海锦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亭公司)享有250万元借款债权,上述债权锦亭公司未能清偿。锦亭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工商登记股东为上海小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亭公司)和香港华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宁公司),香港华宁公司委派其法定代表人陈大宁担任锦亭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6月,经法院生效裁定认定,香港华宁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2012年,华宝公司向法院申请对锦亭公司进行清算。同年9月,法院以锦亭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和公司人员下落不明,造成公司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华宝公司为实现债权,起诉要求小亭公司、陈大宁对锦亭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华宝公司的债权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是对锦亭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本案中,锦亭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登记的外方股东为香港华宁公司,故香港华宁公司依法是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主体。然而,经法院生效裁定认定,香港华宁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在此情况下陈大宁作为香港华宁公司资料的签字确认人及香港华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香港华宁公司主体不存在的事实以及提交材料的虚假性应当是明知的,而且对此负有过错。同时,陈大宁又是香港华宁公司委派的锦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香港华宁公司对锦亭公司的清算责任依法应由陈大宁承担。遂判决小亭公司、陈大宁对锦亭公司所欠华宝公司的未清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华宝公司系注册在自贸区内的法人。华宝公司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债务人锦亭公司的股东对锦亭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陈大宁的身份表面看来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锦亭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于锦亭公司的外方股东香港华宁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其也无法承担清算义务。如果机械套用法条的字面意思,则会产生锦亭公司没有外方股东来承担相应责任的结果,华宝公司的债权损失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判决以陈大宁系香港华宁公司虚假资料的签字确认人及香港华宁公司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基础,认定陈大宁对锦亭公司外方股东主体不存在的结果负有过错,判决结果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责任人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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