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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东方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东北三省法院服务东北振兴典型案例(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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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6 14:4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东方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东北三省法院服务东北振兴典型案例(三)之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申请破产重整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正文】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

(一)裁判要旨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有权申请债务人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重整主体适格,重整原因合法,应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根据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二)基本案情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近年来造船及配套市场持续低迷,大连东方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船舶)生产、销售急剧下滑,资金链断裂,于2012年5月全面停产,韩国方面股东及管理人员弃厂。2013年12月16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大连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东方船舶提出的重整申请。

(三)审理情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申请和管理人推荐,同意大连金丰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丰能工业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潜在投资者,参与重整。为保证重整顺利进行,通知了相关法院对东方船舶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另查明,东方船舶拖欠295名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近800万元。重整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潜在投资者垫付资金清偿了职工债权,并出具了相关报告,为东方船舶重整计划的制定创造了条件。2014年4月16日,东方船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会议程序。2014年9月2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东方船舶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经法院同意,2014年9月29日,东方船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按照重整计划,优先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不变,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金额的15%受偿。根据管理人的申请,2014年11月3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目前,重整计划已经得到执行。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促使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受案法院在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以及重整条件,作出了受理重整的裁定。通过摇号选择管理人,要求管理人依法保障债权人权利,这是促成重整的第一步。在重整过程中,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表决权、公平受偿权,这是促成重整的基础。为化解公司经营风险和偿债风险,积极引导管理人广泛寻找战略投资者,选定重整的意向投资人,这是重整成功的关键。

东方船舶的成功重整,开创了新破产法实施以后大连市大中型企业成功重整的先例。在造船和航运市场低迷,相关产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东方船舶的成功重整,为助推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进行了有益尝试。在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该案统筹解决了重整企业战略投资人引入及职工安置、债权清偿等一系列问题,盘活了现有经济资源,实现了企业的重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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