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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被医院拒收跳楼 院方付13万“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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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3:2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江西某医院治疗,亲属接其出院后,次日又将其送回,因收治问题与院方发生争执。期间,陈某乘人不备从住院部7楼跳下自杀,导致身体多处伤残。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和抚州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的多次组织调解,8月13日,各方当事人就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医院共支付原告1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今后不再以本案事由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陈某在被告某医院处跳楼,该院是否应当担责上。原告方以某医院拒绝收治应当收治的精神病患者,导致陈某受刺激跳楼致残为由,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4万余元。在案件调解期间,原告又增加医药费、护理费等6万元的诉请。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跳楼与医院治疗行为无关,故其不应提出医疗损害赔偿;且该院对原告已尽治疗义务,因其有严重的自杀欲望,该院无条件进一步治疗,因而通知家属接其出院,故对其自杀不应担责。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上午,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其户籍所在地宜黄县神岗乡政府和当地派出所及陈某家属,持抚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将陈某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因陈某有强烈的自杀欲望,药物治疗效果不佳,需进行电休克治疗,2011年6月18日上午,某医院以无条件开展电休克治疗为由,电话通知陈某家属,要求家属让陈某转院治疗。陈某的嫂子等人接到被告电话后赶到医院处将陈某接回家。因陈某回家后家属无法控制其病情,次日上午,陈某的家属又将其送回某医院,坚持要求让陈某入院继续接受治疗。但某医院以陈某已出院、且该院无力治疗为由,拒绝接收陈某入院。就在双方发生争议之时,陈某乘人不备跑到某医院住院部7楼,踢开门锁跳楼自杀。陈某跳楼被人发现后,被送至其他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其左小腿被截肢,身上多处摔伤。2011年10月21日,陈某转回至某医院继续接受治疗至今。经司法鉴定:陈某身上有五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一处,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当前,公众关注更多的是“被精神病”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精神病患者权益保护问题未得到应有重视。希望本案中精神病患者跳楼的悲剧能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精神病患者的家庭能够给予精神病患者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让其得到基本的尊重和善待,使其得到良好的治疗和监护,尽可能消除精神病患者给社会或者自身带来的安全隐患,避免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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