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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能是轻判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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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18:4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激情犯罪”能是轻判的理由吗?
“激情犯罪”能是轻判的理由吗?
“激情杀人”再次牵动了人们的神经。今年34日,许泽雷因琐事与行人孙先生发生纠纷,驾车撞击挡在车前的孙先生,导致孙先生死亡。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许泽雷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泽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95日《新京报》)
  于是“激情犯罪”再次引起争议。很多网友认为判得太轻,杀人就该偿命,尤其是死者亲友有这种强烈的愿望。有这种愿望并不难理解,如果我是死者的亲友,我也会有这种强烈的愿望;反过来,如果我是许泽雷的亲友,我可能还认为判得太重;但作为中立的“旁观者”,就应该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不能再“激情”下去,因为许泽雷的“激情犯罪”毁掉了两个家庭。被害人孙先生家属在法庭门口哭喊:“你毁了我们全家,毁了我们一家子下半辈子的生活!”的确如此,许泽雷不但毁了你们家,也毁了自己的家,他除了经济赔偿,还要在牢狱里渡过漫长的日子。如今他追悔莫及,可又有什么用呢?要不然也不会有“冲动是魔鬼”一说。
  也有网友认为判得合理,许泽雷的确是“激情犯罪”。因为本案中双方均有互骂的行为,而且目击者也证言,许泽雷其实是想离开的,但孙先生还是站在车头位置说“你撞我”,许泽雷便往后退了一下,径直撞向孙先生。照此来说,应是被害人挑逗了许泽雷。许泽雷称,他当时很气愤,情绪一激动,没有控制住就把对方撞了,“但没想把对方撞死”。这话我相信,如果想到了后果,他还会去撞吗?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冲动状态下而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必备条件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许泽雷的犯罪行为,应当说都具备这些条件,定他“激情犯法”是合理合法的。说到“激情杀人”,我们不得不重提药家鑫,法院判处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至今,我都认为这是公正合法的,因为药家鑫不是“激情杀人”,被害人在受伤后记下车牌号码,本身无任何过错,也未刺激药家鑫。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惩处,才能平民愤,维护社会稳定。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几千年的口头语,早已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所以当法院判许泽雷有期徒刑15年,显然会有不少人认为判得太轻。其实杀人偿命是典型的同态复仇,这种方式是比较古老原始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符合人们的朴素的法律观念;但社会在进步,如今是法制社会,这种同态复仇观念显然不适应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任何社会的发展都脱离不了历史和人文的影响,所以不同的国家、民族对相同的事物就存在不同的理解。死刑和杀人偿命就是最直接的表现之一。当然,对那些凶残的故意杀人犯,如果不杀,可能真的不足以平民愤;但对故意杀人情节不严重的,过失杀人的行为,惩处就要慎之又慎。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应逐步减少,甚至废除。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经过200年发展,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死刑问题也许是“法意”与民意的矛盾最尖锐的体现之一。尽管死刑的受限甚至彻底废除,是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表现,但这个“理想”的实现却是艰难的。这是因为死刑符合“杀人者偿命”的古训,在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抚慰报复心,缓解“民愤”带来的社会压力上的作用一直“不可替代”。中国现行刑法有444个罪名,其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去年51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在我看来,我国虽然还没有废除死刑,但减少了13种死刑罪名,应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在这个浮躁的时代,往往多了一些“激情”与“情绪”的宣泄,如果我们不能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性地看待当前的一些社会现象,结果就可能听风是雨,甚至走向极端。许泽雷“激情犯罪”案,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和热议,在这个时候,媒体人、法律人士就更应该保持冷静和谨言,即使要发声,也要客观中立,以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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