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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欠款借口一案两审 法院释明维护交易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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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21:56: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细致辨法析理,驳回了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上诉请求,有效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2008年6月,宣州某公司因与绍兴某公司与之间买卖交易,尚欠10万元货物一直不愿交付,绍兴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及归还10万元货款。因解除合同的条件未具备,宣州区法院判决驳回了绍兴公司的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绍兴公司向宣州公司发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宣州公司置之不理。2011年9月,绍兴香绫公司诉至宣州区法院,再次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及归还10万元货款。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绍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州公司以原审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基本内涵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提起两次诉讼。“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即针对的是同一当事人、基于的是同一事实。具体到本案中,原生效民事判决对绍兴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驳回后,案涉合同依然有效,负有交付货物义务的宣州公司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但该判决业生效后时隔一年之久,宣州公司一直不履行交付义务,绍兴公司发函催告后其仍然拒不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绍兴公司的前后两次起诉,尽管当事人及诉讼请求均同一,但前次判决生效后出现了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催告等新的事实,两诉的事实方面不再同一,再次起诉依据的事实已然不同,原审判决不违反 “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对宣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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