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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mzds旁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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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谈言论自由敏感问题--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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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12-5 10:4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四、灾难造成后的调整与反思
    
      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中,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干部特殊风和强迫命令风等“五风”泛滥,带来了一场空前的灾难,数千万农民被饿死。为了压制民众的反抗,又滥用专政工具,把对当时的某些做法稍有不满而发发牢骚,或者饿极了偷青吃青的无辜民众作为专政对象,乱捕滥杀,更加重了灾难。
    
      种种惨状冲破层层封锁反映到高层。大量饿死人和乱捕胡判的情形令人震惊,促使当权者的头脑渐趋冷静。大约从1961年起,在一些文件或领导人讲话中开始出现了反思的声音。下面摘引几段对政法工作反思和纠偏的讲话,听听当时是怎么说的:
    
      1961年6月24日,当年鼓吹三机关合署办公的公安部长谢富治,在中央公检法三机关碰头会上的讲话中,说了一番似乎是批评别人的话:“从我们三家来说,有过‘三起三落’。这几年公安的毛病,是腿伸得太长了,把一些不属于公安的事情也拿来办了。检察、法院的腿太短了,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1961年7月3日,谢富治在公安部党组扩大会议上又说:“公检法三家的职责,这几年也搞乱了。下面有的同志说,‘公安共了检察、法院的产’。中央政法三机关搞一个党组,一个机关,是一种没有调查研究的、简单化的做法。……不能刮‘共产风’,不能把检、法当做辅助工具。过去有些做法是错误的,如‘一员顶三员’、‘一长代三长’、‘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等等,现在要很好清理一下。”
    
      反思比较彻底的,是国家主席刘少奇。他在1962年1月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分析造成巨大困难的原因,直接提出“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论断。同年5月,刘少奇又主持对1958年以来的政法工作进行总结,明确指出:“这几年政法工作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为敌,打击面过宽。”“有的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检察院这一套。甚至有的公社、工厂、工地也随便捕人。”“用对付敌人的专政办法来处理自己人的问题,处理劳动人民的问题,这是个根本错误。这不是共产党的方法,而是国民党的作风,是站在人民之上,向人民施用压力。”他还指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干涉他们判案子”;“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注12话虽不多,但画龙点睛,触及了最要害的问题。
    
      所谓“驯服工具论”,原本是由刘少奇提出的。第四届全国司法会议就是贯彻刘少奇的指示,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但是,刘少奇的最大优点是勇于承认错误。到1962年5月,由他主持对1958年以来的政法工作进行总结时,他便明确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这种知错必改的态度,表现了共产党人的坦荡胸怀,令人感佩!然而,正是由于刘少奇在认识和提法上的这种改变,从某种程度上动摇了“以党治国”的正统,种下了后来他被打倒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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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12-5 10:4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三、“以党治国”的实际运行
    
      “以党治国”并非毛泽东个人的主张,而是党内高层的共识,当时主管和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人,都曾讲过类似的话,指导政法机关按照党的意志去执法。下面,我们来看看“以党治国”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
    
      (一)执政党不受法律的约束
    
      1955年1月间,张鼎丞(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后,刘少奇作了许多指示,他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
    
      1955年7月间,刘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
    
      从刘少奇的上述指示来看,他认为法律是由党领导制定的,明确把执政党置于法律之上。这种观点与“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治理念相距甚远。实行的结果,就是导致在“反右派”、“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随意破坏法制,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二)政法机关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作党的驯服工具
    
      有关这方面的文件和指示非常之多,下面引述几例:
    
      1955年7月间,张鼎丞和梁国斌(最高检察署副检察长)在北戴河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彭真在座),刘少奇说:“检察院当前第一条任务,就是要保证把该捕的反革命分子迅速逮捕起来。宪法已经规定了,逮捕和起诉都要经过检察院。如果不经过检察院批准,捕人是违法的。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来,所以检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诉全部担负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如果检察院不做党的挡箭牌,民主人士就会利用这点来反对党,结果可以说等于是检察院反党。”他强调说:“必须告诉检察院的同志不准闹自由主义,不能因为你们闭着眼睛盖章,有了错案就说‘这个案子不是我批的,我不负责’。如果有人这样讲,就是泄露了党的机密,就是和党闹独立性。检察院要做党的挡箭牌,在党内可以讲清楚,对外,就要讲这些案子都是经过检察院批的,都由我负责。这样才对。不然,就是违犯了党的纪律,要受党纪的制裁。”刘少奇还再三强调:“检察院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这个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同样是党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必须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必须保证检察机关在组织上绝对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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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12-5 10:46: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转的有点乱,可参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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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0-12-5 11:2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根据双百方针,本人想将上面那个毛粉的话全转上,但也转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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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0-12-5 11:28: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转载)其一,西化论不违法。
    
    全盘西化论是反对者给出的主题词,并非出于某个人自立的主题词,是执政者对部分持不同政见者如方、刘等人主张欧美诸国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所发表的各种言论的概括。这些言论所推崇的欧美政治制度包括议会民主制、多党制、普选制和三权分立制等,政治理念包括人民主权和自由、平等、博爱观念。他国实行何种政治制度,这是他国的内政,外国无权干涉。外国人可以说三道四,但以武力等手段将本国政治制度强加给他国,即干涉别国内政,违反国际法原则。推介宣传引用他国政治制度,不涉及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问题,不构成对他国的违法侵权。
    问题是,将他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向本国民众进行宣传的言论,有没有违反本国的法律,是不是构成犯罪。问题仍然是,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应当以法明理以理服人,不应当乱扣帽子乱打棍子。
    前文摘录了《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那么,全盘西化论有没有违宪呢?结论应是否定的。理由为,西化论宣扬的欧美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不是独裁暴政,不是希特勒的法西斯,不是军国主义,不是邪教理论,也不是本拉登的恐怖主义,因此,西化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相反,作为对封建专制的反动,欧美政治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其所依据的那些天才思想家的政治理念是人类精神文明的成果,是全人类共享的遗产,对国家、社会和集体是有益的。何况,中国直至近现代才摆脱皇权的桎栲,从封建专制的黑暗中挣脱出来,虽产生一些民本主义思想家,但是那些星星点点的民主思想火花很快被扼杀湮没,没有形成完整的民主思想理论体系,更没有现成的民主政治制度,全部是拿来主义。较为典型的是法律制度中的民法篇,历代皇朝视民众若草芥毫无人权概念,注定其法律重刑轻民不会设定民事权利,中国没有自己的民法典,现在的民法全部是照搬西方欧美国家的民法制度,要说西化早已西化了。更何况,那些宣传西化论的人不过是在那里宣传,在比较两种政治制度的利弊供民众思考借鉴,尚未将其政治理念付诸实践,其实他们无权也无能力去付诸实践,付诸实践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和代表人民的立法机构,民众自有鉴别能力。部分西化现已有之,全盘西化或在部分西化中增添国情特色均可探索讨论,是否实施却不是由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说了算,应该是人民说话算数,决定权在人民。
    前文摘录《刑法》对违法言论规定的几个罪名,与本文有关的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上文已述全盘西化的言论不违宪,那么,《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依照母法不违法,依照子法定罪本身就已违宪,再去探讨罪与非罪已成赘余。现仅就罪名中的名词概念,从法理角度略作解释。国家与政权的概念将在下文作详细阐述。煽动的说文解字,原意指用扇子摆动生风,引申为鼓动别人做不好的事情。颠覆和推翻则包含更迭和更新的意思。孟德斯鸠有句名言,言语并不构成罪体,所以无论什么地方如果制定了言语是罪体这么一条法律,那么,不但不再有自由民主可言,甚至连自由民主的影子也看不见了。在文明的国度里早已彻底摒弃思想罪,定罪必须针对犯罪行为以及该行为的犯罪结果。煽动是以言语方式表现的人的行为,在教唆犯罪中这一行为方式尚可理解,因其唆使而犯罪的是个体或部分人。但在本罪名中以煽动作为行为方式就很难理解了,因为,个体或部分人被煽动不可能致政权和制度被颠覆推翻,如是则太弱不禁风了。如果是民众被煽动致政权和制度被颠覆推翻,那么,这一结果恰是顺应了民意,民众没有犯罪,煽动者也不视为犯罪。定此罪名说明执政者对政权不自信,对治下黎民没有把握若惊弓之鸟。
    
    其二,反政言论不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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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0-12-5 11:4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作者:替民行道者999999 回复日期:2010-12-05 00:52:29    
  
    作者:米谷粒 回复日期:2010-12-05 00:49:20 
    
      先锋团竟然来围观了,膜拜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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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老板给力,先锋团责无旁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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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替呀,看版面你是自我感觉挺好,又把自己纳入"先鋒团"了你"先锋"?吗网上有句"先锋团竟然来围观了,膜拜ing"你马上把自己给连接上,我说老替呀!你对脸面,名誉咋怎看重呀?网上诸多网友发言你怎知米谷粒所说"先鋒团"指你呀?如果确实是指你,那"锋团竟然来围观了"这用"竟"字是哈意思呀?只怪我学历太低不得其解,不过,对你长期网上对有关法治言论你有阴阳面,或是出尔反尔也称为表里不一,具体得说,你有民主精神以法治国的思想,但碰到具体情况尤其是只要一遇到"杨怪侠"大名你就什么法治理论都不要了,你确实是得了"神精管能症"发作时会神精分裂,对怪侠无逻辑的恶意蛮骂,统称为"神精分裂症",我劝你当前先去医院冶辽你的神精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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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0-12-5 11:48: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其二,反政言论不叛国。
  
  
  国家,这个名词出现在政治学、经济学、文学、地理地貌学等所有学科中,国家的名词与所有学科均有关系却不专属于某一学科,而政治学偏将其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其实大谬。国家是一个地域概念,与生活在该地域所有民族的全部历史文化紧密相连。国家是一个单独的概念,政府则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却时常被捆绑在一起。执政者经常斥责反政府的言论不爱国,将持有这些思想言论的人斥之为叛国,更是大谬特谬。
    将国家视为私有是封建专制朝代的皇帝,普天之下皆为王土,率土之滨莫为王民,朕即国家。家天下早已扫进历史垃圾堆,难道还想捡起独夫的衣钵一脉相承吗?因此,国是国,政是政,两者不能混为一体。几千年改朝换代,国尚在,政已亡,国就是国,政也就是政。因此,爱国不等于爱政,爱政也不等于爱国。
    凡具民族爱国心的人深恶汉奸卖国贼,若五代之石敬塘、南宋之秦桧、明末之洪承畴、现代之汪精卫,这些人不论其生前如何尊荣,死后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因此,被冠以卖国叛国罪名的人,愧对国人,无颜见祖先,永世不得翻身。将不爱国的罪名加到那些持有反政府言论的人头上,未免使人疑惑,既然已不爱这个国家了,也就否认这块生过你养过你的土地,其兴亡盛衰关何屁事,为此而声嘶力竭逃窜奔离以致登监下狱,岂非神经有病。将叛国罪名加到其头上,更使被加者大呼其冤。只有脱离原信仰的人才被同阵营称为叛徒,原非同一信仰同一道德同一阵营,以叛国而论岂不滑稽。譬之司马光与王安石,蒋介石与毛泽东,在国家利益上,他们无疑都是杰出的爱国者,在政权利益上则是持不同政见而已。
    持不同政见者古今有之,不足为奇,在不同社会也有不同的境遇。文明社会里,不同政见具有合法身份,可以堂而煌之公开发表其不同政见,不会有人身安全之虞。专制社会才视不同政见为异端和洪水猛兽,必欲隔离之、驱逐之、消灭之。站在国家利益,对不同政见大可不必惊慌,不过是对管理国家提出不同的政治理念,没有干分疆裂土的事,没有干灭绝种族的事,也没干杀人越货的事,何故不能容之。站在政权利益,将政权视为一己所有不以天下为公,才害怕他人叫板提出不同治国理念,其实也大可不必惶恐。你有不同政见的自由,我有不理睬的权利。即便有人主张皇权复古,估计没人要听不排斥有人会讲,就让其讲吧,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
    
    其三,思想意识形态与民主化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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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0-12-5 11:5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替楼主转载)
  其三,思想意识形态与民主化思潮。
    思想意识是人脑的机能看不见摸不着,用语言文字表达而成言论。言论是人与外界交流的基本方式,并在交流中由个体意识上升为群体意识,进而反映一定社会的民心民意。由意识转化为言论及其交流过程,体现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
    历来的统治者深谙民心与政权的关系,其驭民术取愚民之策行攻心之道,对言论严密监视严加篏制。民众被统治而远离政治,不参与政治,能够对政治进行言论交流的仅为士大夫阶层和知识分子阶层。这部分人的政治理念几乎一个模式,离经叛道者即视为异端必除之务尽,专制制度下对思想异端的迫害充满了黑暗和鲜血淋淋。专制制度下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条件,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环境。
    思想意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人刚落世带来的仅是一个能产生意识的大脑器官,未曾给空白的大脑打上传统的烙印。在封闭的社会里受环境限制,只能有限地感知或被动地去感知,比较容易接受传统,思想单一僵化。在开放的社会里视野开阔,气氛活跃,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能够培养独立意识。人类社会形成之初便有交流,人类所有的发明发现是在交流传播中融会贯通,既包括物质文明也包括精神文明。在交通闭塞的古代,世界各地的交流传播速度以世纪计,而今是以分秒计,互联网的出现使地球变的更小,信息闭塞的时代一去不复返。行政手段可以垄断意识形态,控制舆论导向,却无法封锁言论在民间传播,无法阻拦面向世界听到不同的声音。人已不再满足灌输式服从型的意识形态教育,打开窗户去感知外面精彩纷呈的世界。愚民时代结束了,一个独立意识的全新时代将要来临。
    社会生产力低下,社会发展循序渐进,一步一台阶。社会生产力爆发性突破,社会发展必将跨越式飞跃,一步几台阶。在经济落后的社会,往往伴随天灾和战乱,温饱与生存是民众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民心所思的首要问题。现今社会再把生存权和解决温饱视为民众唯一需求,民众不会满意也不会承认,民众不希望自己永远处于三个世界的最低层次,希望要有尊严的生活,既享有社会物质文明的成果,也要享有社会精神文明的成果。言论自由便是民众目前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民心所思的首要问题。
    社会终究要向前发展,民主终究要取代专制,言论自由终究要冲破樊篱挣脱囚笼。这是世界的大趋势,也是民心民意之所向。
     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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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0-12-5 12:00: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回:zhang004
  
  智障儿:只听说过卖艺、卖身可以卖钱的,难不成你“卖蠢”也可以卖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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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0-12-5 12:06: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回:zhang004
    
  智障卖蠢价几何?
  应当不比五毛多。
  怪家绝妓真难活,
  降格收你作喽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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