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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4:3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lvshihui.cn:沧州市人民政府已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土地的管辖权应由泊头市人民政府行使,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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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15:27: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沧州市人民政府已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沧政复字(2010)112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土地的管辖权应由泊头市人民政府行使,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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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15:28: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谢谢律师汇 lvshihui.cn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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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5-13 22:57: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哈哈。。。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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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12:40: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关于“南国用(2006)第109号”和“南转国用(2009)
  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
  国用(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情况的反映
  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
  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驻泊(泊头市)东仓库,始建于1958年交河大县时期。1989年,泊头市堤口王乡刘辛村委会对该公司占地提出异议。1990年8月9日,泊头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成立并出具了“(1990)泊土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土地使用权归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
  根据【“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文件‘南推进委批字(1998)8号’ 南皮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关于《南皮县土产杂品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第5条:……泊东仓库占地面积20363.51㎡,评估值1688134元,不并入总资产,新公司采取租赁使用的方式获得,每亩每年按2000元计算租金,考虑到土产公司的实际,免缴5年的租金。……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可知免缴租金年限已到2003年6月16日。然而,三年之后原是租赁使用的、本属泊头市辖区的土地却被南皮县人民政府堂而皇之的颁发了“南国用(2006)第109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竟然是改制后的新公司: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该《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显而易见!
  南皮县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玉华、张海峰、辛力夫三人。2009年7月,南皮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10491.2㎡)”、“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3654.7㎡)”、“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4795.6㎡)”《土地使用证》(南皮县人民政府称整体转让。总面积18941.5㎡,与1998年6月16日南皮县推进委文件中的总面积20363.51㎡相差1422.01㎡)。由空中楼阁的“南国用(2006)第109号”分转成“南转国用(2009)第033号”、“南转国用(2009)第034号”、“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这样的转让合法吗?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现建议泊头市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收回做为政府土地储备用地,根据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此致
  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


  反映人:韩景平
  (泊头市南仓南街95号,电话:15533739818)


  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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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4:1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明确:公共通道不允许颁证给某个人!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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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09:26: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明确:公共通道不允许颁证给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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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2 16:5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今天拿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排除妨碍,恢复通行权)




  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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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1-12 16:53:0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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