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44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女子频遭第三者短信骚扰获赔 被告称短信是事实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22:39: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丈夫与小三断绝来往后,妻子又频频收到小三发来的骚扰短信。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害其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赔付妻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告:短信有侮辱性
  刘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但王先生与张某曾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直到2011年4月,丈夫王先生才与张某断绝来往。
  自2011年10月起,刘女士手机上不断出现来自号码为138手机发送的信息,信息内容大部分为对张某与王先生来往期间交往情况的细节描述,使用大量淫秽用语和侮辱性语言,且发送信息数量多,时间间隔短,频率高。
  张某与王先生在来往期间,曾用身份证注册购买138手机号码,刘女士认为张某的行为扰乱自己正常生活,起诉请求判令停止骚扰,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短信都是事实
  张某辩称,只是向刘女士陈述事实,且并未将该事实让社会上其他人知晓,也未造成刘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以手机短信方式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进行侵害的行为,张某给付刘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 法官说法
  未侵犯名誉但侵害人格
  虽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女士名誉权的侵害,但已构成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权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各种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使加害人通过短信骚扰、语言侮辱的方式在没有第三人在场或知晓的情况下大泄私愤,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并未因为语言侮辱的内容泄露而导致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加害人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5-5 02:54 , Processed in 0.156446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