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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交流[来自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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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1:2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介绍:某老太于2000年5月去世,其丈夫于2001年4月去世。该夫妻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共四个子女。2005年2月办理了继承权公证,老夫妻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儿子继承,三个女儿放弃继承权。2012年5月该儿子去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工作人员拒绝。原来,该儿子曾于2000年7月作为被告与其妻在法院调解离婚。工作人员称,该房产有他前妻25%的权益。


实务交流:
1、房产局的做法是否正确?若正确,该儿子分的多少份额?
2、如何维护该儿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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